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科技创新载体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广州市荔湾区科技创新载体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工商信局反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7日

广州市荔湾区科技创新载体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提升我区科技创新载体的建设与管理水平,推动我区创新发展,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61号)《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穗科创字〔2016〕88号)《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载体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新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应围绕区产业发展需求,搭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通过加强与高校院所、风投创投机构、中介服务组织等合作,强化社会资源链接和整合能力,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第三条 重点支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需要的科技创新园区和孵化器建设,推动科技创新产业的集聚发展。对我区国际科技创新产业区内的科技创新载体加大支持力度。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内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牵头协调区内各部门共同研究科技创新园区和孵化器建设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申报各级科技创新园区和孵化器认定及各项奖励扶持资金,制定和实施本区扶持科技创新园区和孵化器建设的政策措施。区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本办法相关事项的具体执行、落实。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区辖内科技创新园区和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科技创新园区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住所(注册地)设在荔湾行政区域内;园区运营时间1年以上,拥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和财务制度,规范经营,无不良记录;

(二)园区内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总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

(三)园区内创新型企业达到10家以上;

(四)创新型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总数的51%以上,创新型企业使用面积占企业使用总面积的51%以上;

(五)园区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

第六条创新型企业认定条件。创新型企业除住所(注册地)在科技创新园区内并符合我区公布的科技创新产业目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1件以上已授权发明专利或2件以上已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3件以上已授权软件著作版权;

(二)年营收500万以上的企业需近一年营收增长10%以上;

(三)年营收500万以下的企业需近一年营收增长15%以上。

科技创新园区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直接认定为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入库、企业内设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企业、经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新型企业。

第七条 孵化器认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住所(注册地)设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法人;

(二)设立了专门的孵化器服务管理部门,具有明确的孵化器建设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具备商务、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培训、法律、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孵化服务功能;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

(五)已入驻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0个。

在孵企业是指住所(注册地)设荔湾区的科技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66个月(中央“千人计划”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不超过84个月)。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八条 每年在区科技经费中安排科技创新载体专项资金,分设科技创新园区、孵化器及荔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产业科技创新园区三个分项资金。

第九条 科技创新园区分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认定奖励。对被认定为科技创新园区的科技创新载体,给予载体运营机构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年度考核及示范园区奖励。被认定为科技创新园区的,每年绩效考核一次。年度绩效考核分数80分以上的,且年度绩效考核前三名的科技创新园区授予示范园区称号,按第一名50万元、第二名40万元、第三名30万元给予园区运营机构奖励;其它科技创新园区年度绩效考核分数80分以上给予园区运营机构20万元的奖励。年度绩效考核分数相同的园区,按园区纳入统计的企业年度营收高低排名。

(三)园区科技项目及专利促进奖励。科技创新园区内企业承担国家、省、市各级科技项目的,根据当年度企业实际获得的项目经费,按项目经费10%的比例给予园区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每个园区每年度所获该项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科技创新园区内年度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业达到10家以上,对园区运营机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创新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科技创新园区内的创新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并在荔湾区内继续运营满一年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园区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1家股份制企业,奖励5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或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1家企业,奖励20万元。

(五)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在科技创新园区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在园区继续运营满一年且上一年度营收超过500万的,按照每家5万元的标准给予园区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同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得重复计算。

(六)园区示范企业补贴。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技创新园区内的创新型企业每年组织一次示范企业评审。经专家评审合格(60分以上)后,对评审分数前100名的创新型企业授予示范企业称号。前20名的示范企业可享受100%的上一年度园区场租补贴,第21至100名示范企业可享受50%的上一年度园区场租补贴。企业每年度所获场租补贴合计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区财政综合贡献度的50%且不超过200万元,最大奖励面积2000平方米。每家企业享受该项扶持最长不超过2年。已享受该租金补贴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荔湾区其它政策中的租金补贴扶持条款。评审分数相同的企业,按企业年度营收排名。

第十条 连续两年不参加绩效考核或连续两年绩效考核分数60分以下的园区,取消其科技创新园区资格。不参加年度绩效考核的园区及园区内企业不得享受第九条第(二)至第(六)项奖励政策。年度绩效考核分数60分以下的园区不得享受第九条第(二)至第(五)项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孵化器分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补贴。参照《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的补贴条款,荔湾区按照广州市科技主管部门补贴额的50%给予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

(二)孵化器认定奖励。对上一年度新认定的区孵化器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度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度新获得广东省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试点单位的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新获得国家“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三)孵化器绩效奖励。对孵化器上一年度参加广州市孵化器绩效评价考核,绩效评价分数在80分以上的孵化器,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毕业企业落户奖励。企业毕业离开孵化器后住所(注册地)设荔湾区落户发展两年以上、连续两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并实现盈利的,按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企业所毕业的区孵化器运营机构。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财务制度,主导产品形成规模生产,上一年度实现赢利,营收500万元以上;形成持续的技术研发机制,有自主知识产权;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五)在孵企业场租补贴。企业进入区孵化器发展,企业租赁场地租金在20元以上的,按照实际租用孵化面积给予在孵企业最长两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补贴10元,最大补贴面积200平方米。已享受该租金补贴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荔湾区其它政策中的租金补贴扶持条款。

第十二条 孵化器连续两年不参加市组织的年度绩效考核或绩效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区孵化器资格。不参加市组织的年度绩效考核的孵化器,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不得享受第十一条第(二)至第(五)项扶持政策。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孵化器,不得享受第十一条第(二)至第(四)项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国际科技创新产业区科技创新园区分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荔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产业区(下简称科创区)内科技创新园区成功新引进省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且发展一年以上的,按每家50万元一次性奖励园区运营机构。

(二)科创区内科技创新园区成功新引入专利代理机构、创新服务机构(已进入广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公布的广州市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创新服务目录)注册落地并实际经营1年以上且实现赢利的,或新引入市级以上事业或国有科研机构(含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园区内注册落户,按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园区,同一园区累计一年不超10万元。

(三)科创区内科技创新园区入库企业当年获得美、日、欧盟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企业所在的科技创新园区10000元,提交PCT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每件给予企业所在的科技创新园区5000元的年度一次性奖励,同一件专利最多奖励1次。同一园区累计一年不超10万元。

第十四条 科创区内科技创新园区不参加年度绩效考核或年度绩效考核分数60分以下的,不得享受第十三条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科技创新载体可同时申请认定科技创新园区和孵化器,经认定后,载体运营机构可同时享受科技创新园区和孵化器扶持政策。每个科技创新园区运营机构年度获得的奖励和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300万,每个孵化器运营机构年度获得的孵化器奖励和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200万。

第十六条已登记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纳入科技创新载体库管理,享受第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每年按不高于专项资金总额2%的比例安排管理费,用于科技创新载体管理、调研、统计、规划和委托服务等工作。管理费列入区科技主管部门预算安排。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园区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荔湾区科技创新载体基本情况表》;

(二)创新型企业清单;

(三)法人资格证明;

(四)场地证明材料、场地功能分布图;

(五)园区营收情况证明;

(六)载体建设说明书;

(七)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创新型企业入库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荔湾区科技创新型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企业入园场地证明;

(四)自有知识产权证明;

(五)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创新型企业入库所需材料由园区运营机构汇总整理,在园区运营机构申报认定科技创新园区时一并提交。科技创新园区及园区内创新型企业认定入库同时进行,认定申报常年受理,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认定入库工作。区科技主管部门招标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审组,经评审组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由区科工商信局会议通过,纳入区科技创新载体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级孵化器认定参照市级孵化器登记程序执行,申报市级孵化器登记通过即视为区级孵化器认定通过。区级孵化器绩效考核与市级孵化器绩效考核合并执行,以孵化器参加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绩效考核结果为准。区级孵化器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一)《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有关管理和运行制度;

(四)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

(五)孵化企业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开展孵化服务说明及证明材料;

(七)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劳动合同、学历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已通过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认定的孵化器直接认定为区级孵化器。由区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园区可直接享受区科技创新园区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科技创新园区的绩效考核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发布指南组织考核。区科技主管部门招标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审,形成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科工商信局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扶持资金申报流程:区科技主管部门择时发布申报指南,组织申报扶持资金。科技创新载体及载体内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后,区科技主管部门招标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审组,评审组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由区科工商信局会议通过,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会同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审批后发放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科技创新园区和孵化器应按要求定期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发展情况和发展计划、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入库企业、毕业企业、淘汰企业名录和园区发展情况总结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科技创新园区和孵化器内的企业办理商事活动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区财政和统计部门应对本办法规定的各类补贴和奖励发放提供相应的数据支持。区发改、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对科技创新园区和孵化器及园区内企业申请相关立项、规划、建设等项目时应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予以优先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和资金分配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的行为,依程序撤销资助、奖励或补贴资格,依法追缴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可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区政府网站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投诉处理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 申请本办法扶持资金的科技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办法财政补助和奖励之日起5年内不改变在荔湾的纳税义务,不迁离荔湾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本区有重大经济贡献或突出产业集聚引导作用的园区或孵化器,可加大扶持力度,实行“一企一策”。具体由区科工商信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