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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关于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配套资金实施办法

福田区关于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配套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营造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为打造首善之区新标杆、加快建成一流国际化中心城区提供人才保障,根据《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深府[2016]81号)及《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发[20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奖)的获奖情况,对福田区获得创新人才奖的获奖人员给予配套资金奖励。

第三条 创新人才奖配套资金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每年配套资金发放一次,对符合条件的获奖人员进行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区委组织部(编办)负责创新人才奖配套资金的统筹、协调、监督工作。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局的职责是:

(一)制定配套资金实施办法;

(二)根据市、区创新人才奖相关政策制定实施方案;

(三)协调市主管部门获取创新人才奖的有关信息和数据;

(四)编制配套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

第六条 区财政局的职责是:

(一)指导并协助配套资金测算和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

(二)按规定审核、批复配套资金年度预算、决算;

(三)按规定办理配套资金指标下达及拨付;

(四)监督管理配套资金预算执行,指导开展配套资金绩效评价,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七条 区企业服务中心的职责是:

(一) 根据配套资金年度方案制定、发布申报指南并积极发动企业申报;

(二)负责配套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奖励发放工作,对申报人员及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发放标准适用的准确性等内容负责;

(三)原则上在区年度方案公布后一个季度内完成配套资金的发放;

(四)做好企业及获奖人员的意见收集和反馈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审核关、发放关,做到谁审核谁发放谁负责,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配套资金:

(一)获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二)所在单位注册地及税务登记地均在福田区。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创新人才奖配套资金:

(一)不依法纳税;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四)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年度配套资金申报指南应明确配套资金申报的具体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及申报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 符合创新人才奖配套资金申报条件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统一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服务中心窗口。

第十三条 区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对申请企业及个人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区企业服务中心按既定规范流程办理,拨付配套资金。

第五章 发放标准及经费

第十四条 发放标准根据获奖人员上年度对我区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的贡献确定。

第十五条 区财政根据创新人才奖的获奖情况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配套资金。

资金规模可根据创新人才奖的获奖情况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履行税收代扣代缴的义务。

第十七条 负责组织管理创新人才奖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和审核申报,按照规定发放配套资金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报人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人的申报资格;已经获取配套资金的,对配套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配套资金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取消该申报人5年内申报资格,以及该单位5年内组织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创新人才奖配套资金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人力资源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