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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罗定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罗定市人民政府文件

罗府〔2011〕24号

关于印发罗定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罗平农场,市直和上级驻罗定各单位:

《罗定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业经2011年5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罗定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调动招商引资人的积极性,提高招商引资成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引资在我市投资经营性项目、办理税务登记并在我市所在地完税、投入固定资产的,对直接引资人给予奖励。由市财政(或国有企业)出经费申办的项目,增资扩产项目、城市“三旧”改造项目不属奖励范围。

二、 奖励标准

按实际引入固定资产投资比例给予奖励:

引入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经营性项目,在合同期内建成投产的,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金额的百分率给予一次性奖励:投入固定资产属房屋建设投入和工程建设投入部分按1%计算奖励金;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按0.2%计算奖励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人员作为引资人的,不在计算奖励金之列。

项目合同资金在合同期内分期投入的,可分次给予奖励(第一次验资不少于250万元),直至项目合同资金全部到位为止。超过按合同规定的出资时间才投入的资金,不作奖励。合同以外的资金投入应补签投资合同,可认定其为引资奖励。对投产后增资扩产的,增资部分不作奖励。

三、 奖励申报要提交的资料

(一) 引资人在引资前填写的预登记;

引资人填写《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向市招商服务局申报;

(二) 申领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三) 项目单位成立的有关文件(项目批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合同、章程等复印件);

(四) 投资方(出资者)出具的出资证明(包括银行进帐单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 使用单位(受益者)出具使用资金证明(包括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发票、设备订购合同、设备采购支付款发票、银行进帐单等)。

四、 获奖的确认

市招商服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报市政府审核小组审批。

五、 奖金的分配

奖励金全额奖给引资人,引资人获得奖励金后,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 奖金申领期限

所引进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运营之日起两年内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七、 本办法由招商服务局负责解释。

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有关罗定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工业 招商引资 奖励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上级驻罗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