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关于印发《茂名市技术改造项目省市专项资金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茂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茂名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茂名市技术改造项目省市专项资金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茂经信技改[2017]5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茂名高新区管委会,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茂名市技术改造项目省市专项资金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反映。 茂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茂名市财政局2017年4月20日茂名市技术改造项目省市专项资金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优质技改项目建设的开展,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绩效和杠杆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优质企业转型升级的信贷支持力度,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多元化企业融资服务体系,根据《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关于下达加大扶持力度支持新一轮技术改造新增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6〕220号)、《关于组织实施加大扶持力度支持新一轮技术改造新增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粤经信技改函[2016]57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茂府办〔2015〕2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设立茂名市技术改造项目省市专项资金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确保基金的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按照省市出资比例不低于1:0.5的原则,市财政安排450万元与省财政下达的900万元资金共同出资,并由我市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主要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优质技改项目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其信贷损失进行风险补偿,承担有限补偿责任。通过政府和银行的合作,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第三条 基金由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管理[见《关于印发<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茂经信中小企〔2017〕10号)]。基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作为基金出资人,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领导小组行使决策权,管理和监督基金的使用;商业银行作为基金合作方,负责为优质技改项目企业提供贷款等服务。 第四条 建立“茂名市技术改造项目省市专项资金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企业库”(以下简称“技改项目企业库”),合作银行为“技改项目企业库”企业提供贷款。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对象包括实施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以及为工业提供服务的其他企业,必须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在本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二)项目实施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项目已具备经信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环保、国土、规划选址等必备文件,企业贷款需用于项目建设上;(四)须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允许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允许类且属于《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范围;(五)企业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不低于60%;(六)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等无不良信用记录;(七)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六条 由市财政局把省、市政府安排的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存入“茂名市技术改造项目省市专项资金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合作银行应按国家有关制度严格管理存入的风险补偿存款,并提供不低于风险补偿存款总额10倍的贷款授信额度。 第七条 由企业自愿向经信、财政部门提出加入风险补偿技改项目企业库申请。各区、县级市经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定期对有贷款需求的技改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纳入企业库,并以书面方式提供入库企业名单给合作机构。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合作银行与入库企业进行贷款项目对接,并独立审贷,与通过审核确认的企业项目签订贷款协议提供贷款,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授贷企业基金贷款使用情况,及时向企业追偿债务。 第九条 单个企业申报的技改项目不得超过两个,列入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贷款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已归还的贷款不计算在内),并且不超过风险补偿基金总金额的20%(以发放贷款的前一个月底风险补偿基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且申请日期必须在基金的存续期之内。 第十条 基金融资项目的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确定,实际利率最高上浮不得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30%,并且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增加企业贷款成本。 第十一条 基金的管理遵循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信贷风险由基金和合作银行共同承担。当出现补偿风险时,合作银行和基金分别承担实际违约贷款本息的50%。第四章 补偿程序 第十二条 当企业贷款发生风险时,合作银行自行启动追偿程序,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启动追偿程序30天后,仍未追回企业贷款资金时,依照合作银行和企业各自50%的代偿比例分担原则,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代偿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对合作银行的代偿申请进行审议,将审议情况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向贷款银行出具《代偿决议》。合作银行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代偿决议》,从“资金池”扣划代偿金额,并在扣划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提交相关的扣划单据。上述流程应在30个 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贷款银行在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回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资金后,应书面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按各自50%的比例分别偿还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银行贷款。基金最大承担贷款损失为基金的累计余额,当基金余额不足以承担基金贷款损失补偿时,不足部分全部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骗取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资金损失和银行贷款损失的借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借款企业及其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基金贷款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需对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确保资金用于企业所贷的技改项目;并加强对项目贷款的监管,承担不良项目贷款的追偿责任,切实减少基金的损失。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是基金的决策机构,监督、评估、考核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在合作银行开设风险补偿基金专用账户,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或其委托机构有权对风险补偿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合作银行风险控制能力、政策目标实现情况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监督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协调解决基金设立、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负责建立风险补偿技改项目企业库,并做好宣传发动和信息发放工作。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独立审贷,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授贷企业基金贷款使用情况,及时向企业追偿债务。 第二十一条 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领导小组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或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如发现有擅自挪用基金的情况,领导小组有权取消与合作银行的合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且要求合作银行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报送基金使用情况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收集并将获取的贷款企业季度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和项目资金使用状况定期报送领导小组。遇到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第六章 基金贷款终止 第二十三条 如出现风险补偿基金的资金全部用于补偿的情况,基金贷款终止,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基金贷款,按照确定的终止日,不再受理新的基金贷款。 第二十四条 当“技改项目企业库”内全部企业贷款清偿、贷款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资金池”结余的资金全部退回市财政。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因具体情况需要修订完善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审议修订,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满后如本办法不再实施,基金在项下所有贷款项目到期后,在1个月内进行清算,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本息余额退还财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茂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茂名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