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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17年1月25日,经市政府同意,茂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茂名市财政局印发了《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茂经信中小企【2017】10号)。现就《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和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加强对茂名市中小微企业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39号)、《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2014〕65号)及《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是由市政府安排的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及省以注资方式投入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构成风险补偿“资金池”,作为增信手段,专门用于补偿合作银行为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后产生的一定比例的风险损失,以增强合作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信心和积极性,解决部分中小微企业贷款问题。 二、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八章26条。 第一章总则(1-4条),设立基金的依据、目的、意义,“资金池”的组成,基金的使用原则和方向;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5-8条),基金的管理机构、牵头部门、成员单位及合作银行的职责; 第三章 企业进入“企业池”的条件及程序(9-12条),进入 “企业池”企业的划型标准、相关条件、申请程序及管理; 第四章 资金池的管理(13-15条),市财政首次投入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额度(2500万元),基金贷款的办理程序、额度及时限; 第五章 风险补偿及其程序(16-19条)风险分担原则、分担比例及代偿处理程序; 第六章 监督管理(20-21条),资金使用情况、风险控制、目标实现情况的考核及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 ; 第七章 基金贷款终止(22-23条),基金贷款的终止情形; 第八章 附则(25-26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三、企业进入“企业池”及办理贷款有关规定。 (一)企业申请加入“企业池”的条件。 1、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经所属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符合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主营业务突出,财务管理规范,经营业绩逐年增长的优质成长型中小微企业。 2、近2年来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企业年销售收入和利润持续正增长。 3、近2年企业及主要股东(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市联合征信系统等征信机构中没有不良信息记录。 4、中型企业上年度上缴税收超过25万元;小型企业上年度上缴税收超过15万元;微型企业上年度上缴税收超过5万元。新增的新兴产业企业不设上年度缴税数额标准。大中院校毕业生创业新办企业3年内不设缴税数额标准。(二)企业申请加入“企业池”的程序。 1、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向所在区、县级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区(县级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审查核实后,报经领导小组核准后,进入“企业池”。(三)企业办理贷款程序、额度及期限。 1、企业申请。“企业池”内有贷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合作银行申请基金贷款。 2、申请受理。合作银行按本银行的审理程序受理企业贷款申请,独立完成申请企业的调查和审批,符合条件的,与申请企业签订相关贷款合同、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3、抵押措施。合作银行可根据贷款企业的实际情况,与贷款企业就抵押要求达成协议。抵押物不限于土地和房产,并可根据“企业池”企业的经营和信用情况,对符合合作银行信用条件的企业,采用信用方式贷款。4、贷款额度及期限。微型企业贷款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已归还的贷款不计算在内),小型企业贷款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已归还的贷款不计算在内),中型企业贷款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已归还的贷款不计算在内),并且单户企业贷款总额不超过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20%(以发放贷款的前一月底市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余额计算)。单户企业基金贷款每年只限一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基金贷款未还清的,不受理该企业新的基金贷款申请;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3倍(含),并且不得以其它方式变相增加企业贷款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