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海韵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报来《台山市海韵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000辆专用车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及《关于台山市海韵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000辆专用车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台发改〔2017〕344号)等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我市汽车及零部件产业的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台山市海韵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000辆专用车建设项目(投资项目统一代码为:2017-440781-36-02-815559)。
项目单位为台山市海韵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台山市水步镇文华B区。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占地面积约29.78亩,年产专用车1000辆。建设内容包括:1、改造厂房原有生产车间、办公楼、职工餐厅等生产及辅助设施,建设面积10714平方米的;2、设备新增板材处理线、型材处理线、数控激光切割机、车架焊装生产线、大型抛丸机生产线、涂装线等主要生产工艺设备157台(套);新增三坐标测量仪、整车下线检测设备、超声波探伤仪、微机及工作站成套设备、产品设计和开发软件等研发检验检测设备38台(套)。
四、项目总投资约为5102万元,项目所需资金自筹解决。
五、项目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省、市节能减排的标准和要求。在工程设计和设备选择等方面要充分考虑节能的需要,采用低损耗节能设备、节能型照明灯具、节能建筑材料、设置合理的无功补偿装置等节能措施降低损耗。
六、项目招标内容及招标核准意见详见附件。
七、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台国用〔2010〕第01755号)、《台山市城乡规划局同意台山市海韵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在台山市水步镇文华B区建设年产1000辆专用车项目》(台规镇建字〔2017〕093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九、请台山市海韵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台山市海韵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