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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规范和约束党员领导干部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省纪委《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粤纪发[2015]4号)有关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横琴新区党政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从事的与职权、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

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应当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公序良俗,树立良好形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公开发表不当言论;

(二)组织参与迷信活动或参加邪教组织;

(三)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实施,或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四)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编织“关系网”,拉帮结派搞“小圈子”;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或收受他人不正当利益;

(六)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八)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或兼职取酬;

(九)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合耍特权、逞威风;

(十)违规打高尔夫球、出入私人会所,或参加其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高消费活动;

(十一)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十二)公款吃喝、旅游、娱乐,公车私用等行为;

(十三)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四)其他违反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有关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考察制度。把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纳入干部考察工作范围,通过发放《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调查问卷》、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广泛了解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对有情况反映的,有针对性地扩大征求意见、了解情况范围,全面准确掌握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并作为对党员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监督。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纳入述责述德述廉范围,并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建立与党员领导干部家属特别是其配偶的联系沟通制度。通过教育培训、座谈交流等方式,增强领导干部家属的廉洁意识,引导和鼓励家属关心过问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当好“廉内助”。

第八条强化党组织内部监督。将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活动情况作为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如实自查并报告自己“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九条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对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活动有不良反映或苗头性问题,按干部监督管理权限和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要求,组织开展谈话提醒,督促整改。

第十条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报告项目,党员领导干部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请示、报告:离开本市外出休假、探亲、旅游等;参加社团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婚姻、家庭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发生民事诉讼案件;举办婚丧嫁娶活动;收到无法拒收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应报告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未报告,时间超过一月的,按违反组织纪律处理。

第十一条建立明察暗访制度。区纪委廉政办会同区党群工作部围绕重要节点、重点场所、重点对象不定期组织开展暗访活动,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建立典型案件查处、通报曝光制度。对监督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在全区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