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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爱卫环卫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续发展的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深埋绿化地扶持补助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七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福府办规〔2016〕4号)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爱卫环卫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中村的环卫爱卫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政府对股份合作公司所辖城中村公共区域爱卫环卫作业实行由区财政全额补助,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城中村爱卫环卫业务纳入市政管理范畴,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服务供应商。

第三条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是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爱卫环卫补助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区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及《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支持额度及申请与拨付方法

第四条城中村清扫保洁、城中村“四害”消杀及城中村垃圾中转站专业化管理,由区财政实行全额投入,并按照核定的单价标准执行。区财政投入的环卫经费负责范围是城中村公共区域。依据《福田区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工作方案》中“谁受益,谁出钱;谁收钱,谁负责”的原则,城中村居民生活垃圾,包括私人楼房、公司办公楼房和门店等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如由清扫保洁单位负责收运的,所在股份公司须参照深圳市城管局同期环卫作业参考价格支付相关费用。

第五条环卫作业年度经费根据外包合同期限,在现合同期内的,每年10月份由各街道办事处报区城管局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纳入各街道办事处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由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拨付到项目承包合同方;遇有合同期满需要重新招投标的,则按新招标的价格由区城管局与财政局审核新的经费标准后,由区财政局适时进行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拨付到项目承包合同方。爱卫作业经费每年10月份由区城管局汇总报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由区城管局按规定拨付到项目承包合同方。

第六条爱卫环卫补助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城中村“四害”消杀、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环卫设施设备更新、员工培训、环境卫生宣传教育、环卫突击行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区城管局制定辖区城中村环卫作业检查考核标准,各相关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检查考评工作。对于不认真履行环卫管理职能,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应责成有关公司进行整改;股份公司根据福田区城中村道路清扫保洁监督考核办法,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对在日常作业中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在市容环境综合考核中被扣分,或市、区领导点名批评,以及媒体曝光的问题,实行扣分扣款机制,由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处罚数额,在当月区财政保障的业务经费中扣除。对连续三个月或年度质量检查平均得分在90分(不含)以下作业标段的外包单位,严格实行末位淘汰制度。

第八条各股份合作公司应支持爱卫环卫外包单位工作,主动积极参与爱卫环卫作业质量日常监督,保证辖区内的爱卫环卫质量良好。

第九条为确保专款专用,避免浪费,提高使用效益,在补助资金使用的过程中,区城市管理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要进行动态跟踪指导和监管。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本区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提高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公共安全水平,提升安全专项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田区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对股份合作公司扶持的项目包括股份合作公司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或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公共安全专项扶持资金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统筹安排,资金使用管理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第二章扶持项目

第四条提升福田区各城中村消防安全水平,对城中村各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安全进行资金扶持,包括各城中村消防应急分队人员工资经费、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经费、队员服装经费、队伍培训考核经费、业务补充经费等经费扶持。

第五条壮大应急消防队伍救援力量,根据消防救援工作需要和所承担的消防巡查救援任务,在原基础上每队增加6个人的经费,以保证城中村内24小时全天候有足够消防人员值守,进一步提升城中村消防安全防范水平。

第三章审核与批准

第六条应急分队队员必须持证上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队员进行上岗考核,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放上岗证书,上岗证书作为核拨人员工资经费的依据。

第七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各股份合作公司递交的消防应急队相关补助经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拨付费用。

第八条其他安全支出补助、突发应急扶持项目的申请由各股份合作公司向所在街道办提出,街道办签署意见后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九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区财政局、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经费补助及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按年度预算核拨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半年一次的惯例下拨各股份合作公司。

第十一条区财政逐年增加辖区14家股份合作公司(渔农股份合作公司除外)消防安全专项补助经费,专项补助经费包括下列项目:

(一)消防应急队队员工资经费,参照区四级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

(二)各消防应急队消防设备维护保养经费,消防设备包括消防车、消防摩托车及消防器材装备。

(三)各消防应急队服装和年度培训考核经费。

(四)各消防应急队值班室办公设备经费。

(五)业务补充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实时补充消防器材、队员服装、更新消防车等。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审计局、集体经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将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主要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一)针对核拨各股份合作公司队员工资补助、消防设备维修保养经费,各股份合作公司要每月上报队员编制表和工资发放表,每季度上报消防设备维修保养和油料使用等经费使用情况。

(二)针对购买工作服装经费,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每年分两次给各消防应急分队按标准配备工作服装。

(三)针对各消防应急队年度培训考核经费,按照年度训练大纲,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年度训练、培训、考核方案及经费明细,根据需要可委托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福田区大队代为开展训练、培训、考核,所需经费下拨大队专款专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给各股份合作公司下拨部分训练经费。

(四)对未按要求落实40%工资经费补助的股份合作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福田区消防应急队管理规定》及《福田区消防应急队设备及装备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股份合作公司义务

第十三条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实际工作要求,各股份合作公司应建设消防车库以解决消防车及器材存放问题,并解决消防队员值班、居住问题。

第十四条各股份合作公司保留原40%的消防应急队人员工资经费补助基数,用于提高消防应急队队员的工资待遇,降低人员的流动性,稳定队伍的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各股份合作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审计管理规定,补助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严禁挪作他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本区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步伐,引导辖区股份合作公司主动开展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工作,规范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财政资金中的城中村拆除重建项目的返拨地价和城市更新改造的返拨地价为主要来源,根据不同项目的预算,按照政府出资100%、49%和40%的比例,用于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市政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区政府根据辖区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需要和规划要求,经综合平衡后统筹安排。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符合城市规划的城中村内供水管道、排水管道、供配电管线及设备、道路、电气管线及设备、燃气管线、有线电视管线、通信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城中村内的文化体育设施、公共绿化、美化、卫生等环境设施、治安、安防监控、交通、公共消防设施、社区公共停车场、幼儿园等公共配套设施。

第二章支持条件与方式

第六条区政府对本实施细则第四、五条所列的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分别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支持:

(一)文化体育设施;治安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绿化、美化、卫生等环境设施建设项目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的49%。

(二)未纳入区政府近期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内公共道路维修与改造项目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的49%。

(三)城中村水环境治理工程,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外围主管道由区政府出资建设,城中村内支管和楼宇内管道由股份合作公司和村民共同出资建设,区政府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的49%。

(四)由股份合作公司自行建设,服务社区居民,按规定标准收费,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城中村社区公共停车场,幼儿园建设,区政府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的40%。

(五)城中村水电设施移交遗留问题,由区政府统一协调,制定统一政策后,使用专项资金予以解决,补助标准另行研究制定。

(六)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水电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由政府100%出资,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建设、管理。

第七条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政府投资的程序和规范,由政府组织或指定建设单位建设;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接受补助超过50%(含50%)的,由政府组织或指定建设单位建设,低于50%的,由股份合作公司组织建设。

第八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实际需要,并经市、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有利于城中村改造工作。

(二)建设项目已明确建设单位和项目责任人。

(三)已制定可行性分析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四)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已编制项目预(概)算。

(五)建设单位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筹措方案,可充分保证项目建设资金。

(六)涉及用地的建设项目已取得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

(七)建设单位接受区政府对该项目的监管。

第三章申请、受理、审批及核拨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程序:

(一)项目统筹

股份合作公司每年10月底前向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提交下一年度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需求,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根据城中村实际建设需求和规划要求,经综合平衡汇总后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批。

(二)提出申请

股份合作公司按照市、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自身财力,制定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并向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补助申请,股份合作公司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项目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责任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等。

3.工程预算书。

4.施工图。

5.可行性分析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6.项目资金筹措方案。

7.项目规划许可(已取得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的,须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须由区城改办进行规划审核)。

8.给排水、供配电及消防设施项目需提交行业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治安监控项目需提交区公安分局的审核意见。

9.同意接受监管承诺书。

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项目资料,提出初审意见并转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办理。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各职能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至区城改办。

(二)投资审核

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由股份合作公司负责将项目审核资料送区价格站进行工程预算造价审核,项目完成预算审核后,由股份合作公司将审核资料(一式三份)及工程图纸一并送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不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应说明理由。

(三)申报立项

对完成预算审核的项目,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连同以下资料一并转区发展和改革局办理建设项目立项。

1.股份合作公司的申请书。

2.项目建设方案。

3.经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

4.施工图。

5.申请补助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项目需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

6.项目资金筹措方案。

7.规划许可或规划审核意见。

8.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9.区发展和改革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予以立项并下达计划。

(四)项目招标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拨付资金

1.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2.接受专项资金补助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决算由区审计局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书,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决算造价。审定决算造价超过计划总投资的,不再增加补助,未达计划总投资的,按审定决算造价核减补助金额。补助款进行相应调整后由区财政局一次性拨付给股份合作公司。

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拨付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证明。

(三)建设项目计划批文复印件。

(四)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相关付款凭据复印件。

(五)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水电类项目必要时可提供《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证明》。

(六)项目审计报告。

(七)区财政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接受区政府补助建成项目,在国家征收、征用,拆迁改造以及产权转让时,该项目由拨付资金出资建设所对应的权益归区政府所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监管: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受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的监管。

(二)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接受专项资金补助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建设项目实施监督。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计划的执行,并向区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四)专项资金在区财政设立专户,由区发改、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必要时应征得其批准。

(六) 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在有关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下,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款项支付以及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同时由股份合作公司将专项资金使用结果报区政府。

(八)建设单位应在区审计局出具竣工决算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并依据财政部门的批复做好资产入帐手续。

第十三条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每年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凡不按政府规定程序运作的项目,区政府一律不予资金支持。对违规建设、瞒骗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股份合作公司领导的责任,区政府有权要求股份合作公司退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股份合作公司再次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区政府对辖区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支持,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实施细则施行前本区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深圳市福田区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续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优化升级,引导股份合作公司依据自身优势积极探索多元化发展模式和经营方式,推动物业经济由低端向高端转型升级多元发展,以提升股份合作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借鉴省、区相关政策文件,并结合福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主要扶持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园区经济、物管经济、自主兴办或参股发展实业、引入大型或连锁企业、引进或培育人才等。

第三条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是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产业发展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资金在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资金中安排。由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第三季度前对股份合作公司需扶持的项目、事项等进行初审及汇总,在第四季度上报区政府审定,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扶持计划。

第二章资金申请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请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资金的股份合作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上年度至本年度申请之日,公司未发生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治安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事件;

(二)公司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进行经营管理,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三)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形。

第三章扶持内容

第六条对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园区经济支持内容

(一)对股份合作公司将旧村屋、旧工业区、旧商住区改造为高科技产业园、创新产业园、文化产业园、特色产业园及其他优质产业园的,一次性给予公司因园区改造造成的租金损失(按改造前租赁合同计算)50%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扶持鼓励区属单个和多个股份合作公司单独、联合以及参股的形式,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福和产业园等园区或深圳市福田辖区以外地区投资异地发展产业园区项目(包括新建、收购等)。对股份合作公司在异地投资的具备成长性高、自主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的产业园区,按照股份合作公司的投资额、投资占比,采取扶持、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主要扶持项目包括:

1.在异地投资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在异地投资的农业项目,如农、林、牧、渔等农业园区。

(三)对股份合作公司在深汕合作区、福和产业园等园区投资异地发展产业园项目,按股份合作公司所投资金额给予不超过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四)每年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异地产业园区(不含深汕合作区、福和产业园)发展资金总额为2000万元,资金总额每年控制存量不超过2000万元。给予股份合作公司在异地发展的同一产业园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扶持资助。扶持资助方法如下:

1.对于股份合作公司投资的异地产业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贷款贴息支持不高于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

2.对于股份合作公司投资的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包括一千万元)的异地产业园区,给予资金扶持。

(1)股份合作公司异地园区建设扶持资金计算方法:

某股份合作公司当年获得的资金扶持金额=〔(2000万元-区财政当年贷款贴息总额)÷2÷∑(股份合作公司当年扶持发展项目投资额×相应扶持系数)〕×相应扶持系数×某股份合作公司扶持发展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区财政当年贷款贴息总额)÷2÷∑(股份合作公司异地园区建筑面积×相应扶持系数)〕×相应扶持系数×某股份合作公司异地园区建筑面积。

(2)扶持系数:

①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外投资的工业园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达到一亿元以上(包括一亿元),其扶持系数为5;

②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外投资的工业园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在一亿元以下,其扶持系数为4;

③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内投资的工业园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达到一亿元以上(包括一亿元),其扶持系数为4;

④多个股份合作公司联合投资的异地发展产业园项目,其扶持系数为4;

⑤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内投资的工业园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在一亿元以下,其扶持系数为3;

⑥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外投资农、林、牧、渔等农业项目,其扶持系数为3;

⑦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内投资的工业园区,由工业用途转型升级为商业或住宅用途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扶持系数为2;

⑧股份合作公司在异地产业园区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其扶持系数为1。

(五)对于产业园区发展中遇到的产业规划、人才紧缺、园区管理、项目投资、招商引进等问题,给予业务指导。

第七条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物管经济

(一)对于股份合作公司成立物业管理经营实体开展社区物业管理达到一定管理规模的,给予资金扶持。

(二)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管理经营实体达到以下管理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1.管理住宅20万平方米、厂房5万平方米的,给予资金扶持10万元;

2.管理住宅2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厂房5万平方米以上8万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资金扶持20万元;

3.管理住宅30万平方米以上、厂房8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资金扶持30万元。

(三)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管理经营实体在经营管理中为扩大业务范围而进行资金投入,一次性给予投资额30%的资金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鼓励股份合作公司自主兴办或参股发展实业

(一)对于股份合作公司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自主兴办实业,且累计投资(截至申请之日)100万元以上,且实际运营1年以上至申请之日仍正常运作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二)对于股份合作公司以土地、物业、资金等形式,通过自办或参股的方式,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进行投资且投资额达到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公司投资额的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三)对于股份合作公司以土地、物业、资金等形式,参股政府引导的创投基金、产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公益项目(含铁路、公路、生活垃圾或污水处理点、学校、老人照料中心、学生午托中心、图书馆等)的,一次性给予公司投资额的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四)鼓励股份合作公司积极参与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转移出来的公共及便民服务项目,对于股份合作公司通过自办或与社会力量合办社区服务实体等形式,参与社区清扫保洁、垃圾清运、老人照料中心、学生午托中心、图书馆等相关管理服务的,一次性给予公司投资额的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引入大型或连锁企业

(一)对于股份合作公司引进各类大型企业,参照《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福府办〔2016〕5号)相关扶持标准,一次性给予该股份合作公司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

(二)对于股份合作公司引进大型商业连锁企业的,每新开一店(含配送中心),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资助:经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扶持资助40万元;经营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扶持资助60万元;经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扶持资助80万元;经营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扶持资助100万元。

(三)对于股份合作公司引进新建星级酒店,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资助:引进新建四星级酒店,扶持资助200万元;引进新建五星级酒店的,扶持资助300万元。

第十条鼓励股份合作公司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服务

(一)在没有政府物业的城中村,鼓励股份合作公司有偿提供自有物业作为社区工作站的办公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租赁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100平方米,情况特殊可控制不超过1500平方米;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租赁价格以政府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价为参照依据,结合地段、楼层、功能作适当调整。

(二)鼓励股份合作公司主动无偿提供自有物业作为社区文化、体育、关爱老人小孩等活动场所。对于主动无偿提供自有物业的股份合作公司,参照《福田区政府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福府办﹝2011﹞48号)中对社区配套物业面积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该公司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三)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发挥在社区治理服务中的独特作用,积极配合与参与区有关部门开展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对于股份合作公司在社区文化、体育活动中的开支,由区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实后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引进或培育人才

(一)对于股份合作公司聘用人才且该员工实际在岗工作1年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1)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职称、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的,每人每年2万元;(2)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每人每年5万元。每名人才累计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二)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对于股份合作公司聘用职业经理人实施企业经营管理的,且该职业经理人实际在岗工作1年以上的,给予该公司每名职业经理人每年10万元的工资资助,累计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三)对于股份合作公司公司在职经营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学历教育,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内大专或本科学历的,给予一次性全额学费资助。

(四)对于股份合作公司聘请财务或法律专业咨询机构的,每年分别各给予10万元,累计各不超过三年的咨询资助。

(五)加强股份合作公司的的职业培训,为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层、中层干部、基层工作人员提供多层次的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支持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加快经济发展

(一)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的具体名单每三年认定一次。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全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规模,拟定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认定标准,并提出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建议名单交区集体委审定。

(二)对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社保缴费给予扶持;范围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标准参照深圳市社保政策最低缴费基数执行;人数通过公司自报—街道审核—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复核等程序核定后报区集体委审定。

(三)对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的生产经营性合法项目,给予一次性项目启动资金扶持,扶持资金金额为该股份合作公司项目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的生产经营性合法项目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贷款贴息支持不高于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累计资助时间不超过三年。

(五)对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给予政策倾斜,在同等条件下,辖区内产业项目及相关配套社区服务项目,由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优先承接建设,优先吸收项目所在地的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村民就业。

第十三条支持受生态限制影响股份合作公司扩宽发展空间

(一)位于生态控制线内的股份合作公司,在生态控制线外兴建或购置生产经营性合法建筑(不含住宅,下同)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股份合作公司红线地面积有20%以上40%以下在生态控制保护区内的,按其实际承担兴建经费的20%或购置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2.股份合作公司红线地面积有40%以上60%以下在生态控制保护区内的,按其实际承担兴建经费的25%或购置费用的8%,给予一次性不超过400万元的补助。

3.股份合作公司红线地面积有60%以上80%以下在生态控制保护区内的,按其实际承担兴建经费的30%或购置费用的11%,给予一次性不超过600万元的补助。

4.股份合作公司红线地面积有80%以上在生态控制保护区内的,按其实际承担兴建经费的40%或购置费用的14%,给予一次性不超过800万元的补助。

第十四条其它

(一)股份合作公司经区政府确定为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单位的,由区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工作考核方案,组织实施考核,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一次性给予考核达标公司50万元改革试点工作经费资助。

(二)股份合作公司按公司章程及相关条例开展换届离任审计、资产评估,或区政府要求股份合作公司进行财务年度审计、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等,按实际发生额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的申请,原则上每年于第一季度起受理。

第十六条股份合作公司扶持项目申报原则上应提交以下材料(扶持内容章节中已规定相关程序的项目除外):

(一)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三)项目有关资质、合同、证明等材料;

(四)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对公司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五章审批及拨付

第十八条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受理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后,联合区财政局、经济促进局及扶持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开展实地审查工作。经实地审查后,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初审意见,经区财政局、经济促进局及扶持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报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扶持产业发展项目及扶持资金经审议通过后,纳入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按相关规定将款项拨付给提出申请的股份合作公司。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获得支持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序、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股份合作公司获得的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如发现以虚假项目骗取扶持资金等事项,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及财政局应及时依法追回已核拨的财政资金,并取消该股份合作公司下一年度享受资金扶持的资格,并视情节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由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联同区财政局对本实施细则中所涉及支持资金的使用,进行动态跟踪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就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同时抄送区财政局、经济促进局、审计局。

第二十四条区审计局负责对产业发展资金进行延伸审计。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实施细则施行前股份合作公司已经开展的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园区经济、物管经济、自主兴办或参股发展实业、引入大型或连锁企业等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区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是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区其他部门按《意见》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区政府对股份合作公司协助做好城中村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支持额度与分配方法

第四条每年从区财政给予15家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费用支出补助总计3400万元。补助金额视财政状况可以酌情调整。

第五条具体分配方法。

(一)对已基本完成旧村改造的渔农股份合作公司给予社会治安费用支出补助110万元。

(二)其余14家股份合作公司的社会治安补助金额根据各股份合作公司所承担的社会治安工作量,运用因素加权平均计算法则,按照社会管理人口、占地面积、治安费用支出、股民人数等四项指标,分别实行45%、30%、15%、10%加权平均法计算各公司应补助的资金。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社会管理人口:指城中村范围内股份合作公司管理的户籍人口和外来人口(常住)之和。户籍人口由福田公安分局提供;外来人口(常住)由区房屋租赁管理局(出租办)提供。

2.占地面积:指股份合作公司原城中村范围内红线地或蓝线地面积,其中不包括城中村外因政府征地划拨的红线地面积。该数据由区城市更新办公室提供。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社会治安补助资金所需书面材料:

(一)由股份合作公司提供书面材料

1.经辖区派出所审核并出具意见的社区治安状况汇报(包括社区发案率、社区民众满意度等);

2.社会治安费用报告(包括上年度社会治安管理费用实际支出明细、上年度社会治安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申请、本年度社会治安管理费用计划支出、公司当年从事社会治安工作人员花名册等内容)。

(二)由区城市更新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

城中村范围内占地面积数据。

(三)由区房屋租赁管理局(出租办)提供书面材料

城中村外来人口(常住)数据。

(四)由福田公安分局提供书面材料

城中村范围内户籍人口。

第七条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第一季度受理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申请,对该资金申请相关资料进行收集与审查。

第四章审批及拨付

第八条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股份合作公司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按照本实施细则中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的计算方法,形成当年社会治安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第九条当年社会治安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经分管区领导审批后,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区财政部门递交拨付计划,并按照规定拨款至各股份合作公司。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的用途。

(一)社会治安方面直接经费支出,包括相关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有关工作费用等。

(二)社会治安方面设备、装备等技防投入费用。

(三)社会治安方面人员培训费用。

(四)社会治安方面的宣传教育费用。

(五)社区治安突击行动、重大活动的专项费用。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原则:各股份合作公司本身用于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费用,不可从补助资金中支出;申请使用补助资金的股份合作公司应首先制定详细的项目安排与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接受补助资金的各股份合作公司应在福田公安分局、区综治办、相关街道办事处等职能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积极加强对辖区内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社会治安管理职能,保证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环境形势良好。对于不认真履行社会治安管理职能,造成辖区内社会治安状况比上年明显下降的公司,在下年审核该公司的补助资金申请时,将酌情核减,并责成有关公司负责人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为了确保专款专用,避免浪费,提高使用效益,在补助资金使用的过程中,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进行动态跟踪指导和监管。

第十四条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审查,同时抄送区财政局。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本区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深埋绿化地扶持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福田区深埋绿化地(含骨灰楼,以下简称深埋绿化地)维护管理,全面推进福田绿色殡葬、生态殡葬事业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该细则适用于扶持辖区股份合作公司开展深埋绿化地改造、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三条深埋绿化地是指将辖区历史旧坟迁移至指定区域深埋并植树绿化的用地。深埋绿化地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包括盘山道路、停车场、山体护坡、护栏石阶、地块绿化、排水系统、骨灰楼、引导标识等。

第四条股份合作公司应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定期对公共配套设施的陈旧老化、安全隐患等进行排查整治;发现有破损、残缺或者其他妨碍公共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时,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排除障碍,保持深埋绿化地公共配套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股份合作公司应按照各级政府有关规定完善深埋绿化地管理制度,并在显眼位置镶嵌公开,严禁私刻亡者姓名及相关资料等标识墓碑,严禁违规修建或扩建原有深埋绿化地,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封建迷信设施,严格限定骨灰墓穴最大面积(1平方米),并梯度填埋绿化,绿化率要达到90%以上。

股份合作公司管理人员在维护管理过程中,发现违反规定安葬、私自迁坟、破坏深埋绿化地植被或公共配套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所属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项目划分

第六条深埋绿化地改造、维护和管理资金超过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标准的,根据《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予以资助。

第七条深埋绿化地改造、维护和管理资金在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标准以下的,由股份合作公司向街道办事处递交申请资料,由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核,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补助资金在区民政局年度殡葬工作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审核程序

第八条深埋绿化地改造、维护和管理资金属于区民政部门年度殡葬工作预算经费列支的,由股份合作公司根据申请项目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埋绿化地管理补助

1.申请表;

2.申请项目资金预算支出明细表(聘请人员、水电费、绿化消杀维护等相关费用明细)。

该项目经街道办、民政局核实有关费用且经审批后,由民政局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实款项的40%。

(二)绿化维护补助

1.申请表;

2.深埋绿化地红线图,并圈出需要维护面积所在位置;

3.绿化地损毁处佐证材料(现场图片或视频材料)。

该项目经街道办、民政局核实有关费用且经审批后,区民政局参照城管部门一级公园绿地管养指导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实款项的49%。

(三)工程项目补助

1.申请表;

2.项目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责任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等;

3.经专业机构确认费用的工程造价资料;

4.施工图。

该项目经街道办、民政局核实有关费用且经审批后,区民政局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实款项的49%。

(四)其他补助

1.申请表;

2.有关资料。

该项目经街道办、民政局核实有关费用且经审批后,区民政局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实申请款项的40%。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出审核拟办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核,区民政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证工作并提出审核意见后,呈区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区民政局为区深埋绿化地维护管理监管部门,负责对部门年度殡葬工作预算经费核拨,在有关街道办事处配合下,对股份合作公司维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管。

股份合作公司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必须与区民政局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明确使用事项、完成时间、双方权利与义务等,同时接受区民政局监督。项目完成后,股份合作公司需在款项拨付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结项书。

股份合作公司应对深埋绿化地维护管理,维护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纳入区、街道殡葬事业发展目标考核重要内容之一,加强监督检查。在区殡葬事业发展目标年度考核中被扣分并影响街道整体成绩者,由相关街道责成股份合作公司负责人进行整改。对违规使用、瞒骗补助资金等行为,区民政局负责追回已拨付股份合作公司的补助资金。有上述违规行为的股份合作公司,一年内提出补助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区民政局每年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区福田区殡葬管理联席会议审查,同时抄送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五年。本实施细则施行后本区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