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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续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优化升级,引导股份合作公司依据自身优势积极探索多元化发展模式和经营方式,推动物业经济由低端向高端转型升级多元发展,以提升股份合作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借鉴省、区相关政策文件,并结合福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主要扶持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园区经济、物管经济、自主兴办或参股发展实业、引入大型或连锁企业、引进或培育人才等。

第三条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是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产业发展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资金在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资金中安排。由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第三季度前对股份合作公司需扶持的项目、事项等进行初审及汇总,在第四季度上报区政府审定,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扶持计划。

第二章资金申请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请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资金的股份合作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上年度至本年度申请之日,公司未发生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治安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事件;

(二)公司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进行经营管理,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三)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形。

第三章扶持内容

第六条对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园区经济支持内容

(一)对股份合作公司将旧村屋、旧工业区、旧商住区改造为高科技产业园、创新产业园、文化产业园、特色产业园及其他优质产业园的,一次性给予公司因园区改造造成的租金损失(按改造前租赁合同计算)50%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扶持鼓励区属单个和多个股份合作公司单独、联合以及参股的形式,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福和产业园等园区或深圳市福田辖区以外地区投资异地发展产业园区项目(包括新建、收购等)。对股份合作公司在异地投资的具备成长性高、自主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的产业园区,按照股份合作公司的投资额、投资占比,采取扶持、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主要扶持项目包括:

1.在异地投资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在异地投资的农业项目,如农、林、牧、渔等农业园区。

(三)对股份合作公司在深汕合作区、福和产业园等园区投资异地发展产业园项目,按股份合作公司所投资金额给予不超过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四)每年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异地产业园区(不含深汕合作区、福和产业园)发展资金总额为2000万元,资金总额每年控制存量不超过2000万元。给予股份合作公司在异地发展的同一产业园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扶持资助。扶持资助方法如下:

1.对于股份合作公司投资的异地产业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贷款贴息支持不高于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

2.对于股份合作公司投资的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包括一千万元)的异地产业园区,给予资金扶持。

(1)股份合作公司异地园区建设扶持资金计算方法:

某股份合作公司当年获得的资金扶持金额=〔(2000万元-区财政当年贷款贴息总额)÷2÷∑(股份合作公司当年扶持发展项目投资额×相应扶持系数)〕×相应扶持系数×某股份合作公司扶持发展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区财政当年贷款贴息总额)÷2÷∑(股份合作公司异地园区建筑面积×相应扶持系数)〕×相应扶持系数×某股份合作公司异地园区建筑面积。

(2)扶持系数:

①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外投资的工业园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达到一亿元以上(包括一亿元),其扶持系数为5;

②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外投资的工业园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在一亿元以下,其扶持系数为4;

③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内投资的工业园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达到一亿元以上(包括一亿元),其扶持系数为4;

④多个股份合作公司联合投资的异地发展产业园项目,其扶持系数为4;

⑤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内投资的工业园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在一亿元以下,其扶持系数为3;

⑥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外投资农、林、牧、渔等农业项目,其扶持系数为3;

⑦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内投资的工业园区,由工业用途转型升级为商业或住宅用途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扶持系数为2;

⑧股份合作公司在异地产业园区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其扶持系数为1。

(五)对于产业园区发展中遇到的产业规划、人才紧缺、园区管理、项目投资、招商引进等问题,给予业务指导。

第七条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物管经济

(一)对于股份合作公司成立物业管理经营实体开展社区物业管理达到一定管理规模的,给予资金扶持。

(二)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管理经营实体达到以下管理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1.管理住宅20万平方米、厂房5万平方米的,给予资金扶持10万元;

2.管理住宅2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厂房5万平方米以上8万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资金扶持20万元;

3.管理住宅30万平方米以上、厂房8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资金扶持30万元。

(三)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管理经营实体在经营管理中为扩大业务范围而进行资金投入,一次性给予投资额30%的资金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鼓励股份合作公司自主兴办或参股发展实业

(一)对于股份合作公司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自主兴办实业,且累计投资(截至申请之日)100万元以上,且实际运营1年以上至申请之日仍正常运作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二)对于股份合作公司以土地、物业、资金等形式,通过自办或参股的方式,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进行投资且投资额达到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公司投资额的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三)对于股份合作公司以土地、物业、资金等形式,参股政府引导的创投基金、产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公益项目(含铁路、公路、生活垃圾或污水处理点、学校、老人照料中心、学生午托中心、图书馆等)的,一次性给予公司投资额的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四)鼓励股份合作公司积极参与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转移出来的公共及便民服务项目,对于股份合作公司通过自办或与社会力量合办社区服务实体等形式,参与社区清扫保洁、垃圾清运、老人照料中心、学生午托中心、图书馆等相关管理服务的,一次性给予公司投资额的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引入大型或连锁企业

(一)对于股份合作公司引进各类大型企业,参照《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福府办〔2016〕5号)相关扶持标准,一次性给予该股份合作公司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

(二)对于股份合作公司引进大型商业连锁企业的,每新开一店(含配送中心),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资助:经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扶持资助40万元;经营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扶持资助60万元;经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扶持资助80万元;经营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扶持资助100万元。

(三)对于股份合作公司引进新建星级酒店,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资助:引进新建四星级酒店,扶持资助200万元;引进新建五星级酒店的,扶持资助300万元。

第十条鼓励股份合作公司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服务

(一)在没有政府物业的城中村,鼓励股份合作公司有偿提供自有物业作为社区工作站的办公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租赁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100平方米,情况特殊可控制不超过1500平方米;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租赁价格以政府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价为参照依据,结合地段、楼层、功能作适当调整。

(二)鼓励股份合作公司主动无偿提供自有物业作为社区文化、体育、关爱老人小孩等活动场所。对于主动无偿提供自有物业的股份合作公司,参照《福田区政府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福府办﹝2011﹞48号)中对社区配套物业面积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该公司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三)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发挥在社区治理服务中的独特作用,积极配合与参与区有关部门开展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对于股份合作公司在社区文化、体育活动中的开支,由区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实后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引进或培育人才

(一)对于股份合作公司聘用人才且该员工实际在岗工作1年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1)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职称、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的,每人每年2万元;(2)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每人每年5万元。每名人才累计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二)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对于股份合作公司聘用职业经理人实施企业经营管理的,且该职业经理人实际在岗工作1年以上的,给予该公司每名职业经理人每年10万元的工资资助,累计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三)对于股份合作公司公司在职经营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学历教育,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内大专或本科学历的,给予一次性全额学费资助。

(四)对于股份合作公司聘请财务或法律专业咨询机构的,每年分别各给予10万元,累计各不超过三年的咨询资助。

(五)加强股份合作公司的的职业培训,为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层、中层干部、基层工作人员提供多层次的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支持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加快经济发展

(一)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的具体名单每三年认定一次。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全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规模,拟定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认定标准,并提出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建议名单交区集体委审定。

(二)对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社保缴费给予扶持;范围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标准参照深圳市社保政策最低缴费基数执行;人数通过公司自报—街道审核—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复核等程序核定后报区集体委审定。

(三)对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的生产经营性合法项目,给予一次性项目启动资金扶持,扶持资金金额为该股份合作公司项目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的生产经营性合法项目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贷款贴息支持不高于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累计资助时间不超过三年。

(五)对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给予政策倾斜,在同等条件下,辖区内产业项目及相关配套社区服务项目,由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优先承接建设,优先吸收项目所在地的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村民就业。

第十三条支持受生态限制影响股份合作公司扩宽发展空间

(一)位于生态控制线内的股份合作公司,在生态控制线外兴建或购置生产经营性合法建筑(不含住宅,下同)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股份合作公司红线地面积有20%以上40%以下在生态控制保护区内的,按其实际承担兴建经费的20%或购置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2.股份合作公司红线地面积有40%以上60%以下在生态控制保护区内的,按其实际承担兴建经费的25%或购置费用的8%,给予一次性不超过400万元的补助。

3.股份合作公司红线地面积有60%以上80%以下在生态控制保护区内的,按其实际承担兴建经费的30%或购置费用的11%,给予一次性不超过600万元的补助。

4.股份合作公司红线地面积有80%以上在生态控制保护区内的,按其实际承担兴建经费的40%或购置费用的14%,给予一次性不超过800万元的补助。

第十四条其它

(一)股份合作公司经区政府确定为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单位的,由区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工作考核方案,组织实施考核,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一次性给予考核达标公司50万元改革试点工作经费资助。

(二)股份合作公司按公司章程及相关条例开展换届离任审计、资产评估,或区政府要求股份合作公司进行财务年度审计、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等,按实际发生额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的申请,原则上每年于第一季度起受理。

第十六条股份合作公司扶持项目申报原则上应提交以下材料(扶持内容章节中已规定相关程序的项目除外):

(一)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三)项目有关资质、合同、证明等材料;

(四)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对公司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五章审批及拨付

第十八条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受理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后,联合区财政局、经济促进局及扶持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开展实地审查工作。经实地审查后,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初审意见,经区财政局、经济促进局及扶持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报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扶持产业发展项目及扶持资金经审议通过后,纳入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按相关规定将款项拨付给提出申请的股份合作公司。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获得支持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序、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股份合作公司获得的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如发现以虚假项目骗取扶持资金等事项,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及财政局应及时依法追回已核拨的财政资金,并取消该股份合作公司下一年度享受资金扶持的资格,并视情节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由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联同区财政局对本实施细则中所涉及支持资金的使用,进行动态跟踪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就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同时抄送区财政局、经济促进局、审计局。

第二十四条区审计局负责对产业发展资金进行延伸审计。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实施细则施行前股份合作公司已经开展的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园区经济、物管经济、自主兴办或参股发展实业、引入大型或连锁企业等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区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