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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ZQFG2017022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要求,结合国家和省关于“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涉及规范文件专项清理工作部署,市政府组织开展对1988年至2016年市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十三届1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者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不符合“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的通知》(肇府〔1992〕35号)等3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决定予以废止。

凡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我市有关管理活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