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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已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肇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在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幅度内适当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制订了《肇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如下:

一、适当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并分三年调整到位

在《通知》规定幅度内适当降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实行全市统一标准,其中非工业用地划分为五级,一至五级税额标准依次为10、8、6、4、2元/平方米?年;工业用地划分为三级,一至三级税额标准依次为4、2、1元/平方米?年。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计划分三年调整位,分别制定了2017年、2018年、2019年及以后年度税额标准(详见附表《肇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

二、适当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

按照《通知》的要求,在现有土地等级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全市土地等级,统一划分为五级,县城、建制镇土地等级相应划为二级以下(详见附表《肇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

三、调整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适用税额同时废止。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本方案执行,对已多缴税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