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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阳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阳府〔2012〕72号)第六十八条的通知(阳府函〔2017〕5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阳府〔2012〕72号)属于我市依法行政配套制度,目前仍然适用,现决定予以保留,并删除该文第六十八条“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的内容。

特此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