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有关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8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5〕54号)的部署,我委决定开展第二批广东省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以下简称生产服务区)的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产服务区的部署,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生产服务区示范为抓手,择优确定一批广东省生产服务区,推动广东省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协同发展、创新发展,提升广东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广东智造。
二、示范对象
本次广东省生产服务区示范工作,面向全省各类生产服务区,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为主。
生产服务区,全称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是依托工业集群、工业园区(基地)等,以工业设计、现代物流、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质量品牌建设、服务外包、金融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中的一种或若干种产业为发展重点,服务工业生产、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明晰、管理完善统一、入驻企业(机构)较多的生产性服务业聚集区域。
生产服务区分专业型和综合型两种。专业型生产服务区以一种生产性服务业为发展重点,该种生产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占所在生产服务区总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60%;综合型生产服务区(包括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等)以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为发展重点,作为发展重点的生产性服务业合计营业收入占所在生产服务区总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60%,且作为发展重点的每种生产性服务业占所在生产服务区总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10%。
三、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合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及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均可申报。
(二)服务工业生产。须以本省现有工业集群、工业园区(基地)等为依托,对所服务的工业生产具有明显的服务和驱动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三)空间布局合理。功能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原则上有比较完善的土地利用规划。
(四)产业特色明晰。有比较完善的中远期产业发展规划和近三年工作方案(计划),所重点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层次比较高端,商业模式比较先进,在全省行业内有比较强的影响力。
(五)管理完善统一。有统一的管理机构,组织体系完善,管理运作规范有序,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六)入驻企业较多。已建成并投入运营1年以上,入驻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机构)珠三角地区20家以上、粤东西北地区10家以上。
(七)安全生产守法。两年内(截止到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广东省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申报表和申报书,并按要求向所在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
(二)推荐。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推荐,并书面提出推荐意见,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评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含现场考察评审),确定拟示范名单。
(四)公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评审结果,对拟示范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布。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布示范名单。
中央驻粤单位和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具体程序参照各地级以上市执行。
五、具体安排
本次生产服务区示范工作,由我委生产服务业处牵头组织实施,省生产服务业促进中心协助。各地经信主管部门及中央驻粤单位、省属企业,请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并于10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将推荐函和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档)送达省生产服务业促进中心(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1号,邮编:510030)。
六、其他事项
(一)各地、各单位申报数量不限。
(二)申报单位必须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形,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对于关键和核心的指标数据,申报单位必须按申报要求提供佐证材料作证明。
(三)申报单位获得示范资格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经信部门指导,及时报送有关数据和材料,并积极参加有关宣传交流和推广活动。
(四)获得示范资格的单位发生更名、经营范围变更、合并、分立、转业等情形的,应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所在地经信主管部门备案。
(五)对获得示范资格的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择优给予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