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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高新区促进企业加快发展奖励办法(修订)

(2014年4月11日发布,2016年6月16日修订)

为加快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高新区)的经济发展,做强做大产业规模,提高经济质量,鼓励科技创新,充分调动园区企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业绩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与条件

凡在高新区登记注册和列入高新区统计口径的企业,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外贸出口额达到下列考核指标的均给予奖励。

(二)奖励办法

1.企业业绩计奖办法

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视情况给予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千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5千元,同比每增长一千万,则递奖1千元;1亿元到2亿元的,奖励1万元,同比每增长1千万元,则递奖1千元;2亿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同比每增长1千万元,则递奖1千元;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千万元的,奖励1万元,(每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2.外贸出口企业奖励办法

根据海关统计数据《汕头市分区(县)进出口进度表》对外贸出口企业实施奖励。当年实际出口总额达到500万美元的给予5千元奖励;同比每递增100万美元,再递奖1千元,对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的给予1万元奖励,同比每递增100万美元,再递奖1千元;对通过DHL、UPS、中国邮政等跨境物流公司出境的邮包按每件运费额(以上述三家公司出具发票为准)1%予以补贴。每年记补额度不超过3千元。(每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二、科技创新的奖励

(一)奖励对象

凡在高新区内登记注册,并在开展各类科技及技术创新活动中获得荣誉的企业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科研机构负责人。

(二)奖励办法

1.对获得当年授权的专利(以授权证书日期为准且专利申请地在高新区内)分别给予以下奖励:发明专利授权给予1万元奖励;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给予5千元奖励;软件著作权授权给予3千元奖励;独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给予1千元奖励。

2.产品通过各级成果鉴定、获得科技进步(成果)奖、高新技术产品认证、企业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获高新技术企业授权的奖励。对通过当年国家级成果鉴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通过当年省级成果鉴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当年市级成果鉴定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当年国家科技进步(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当年省级科技进步(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当年市级科技进步(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对获得当年高新技术产品认证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企业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当年高新技术企业授权给予20万元奖励,对未通过高企培育直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5万元奖励。(注: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多级评奖的,只给最高级奖项)

3.获得国家、省、市经信、科技、发改主管部门授予的创新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基地)、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技术(产品)推广项目等,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当年国家、省、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科技项目工程研发中心(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其他奖励

(一)品牌荣获项目的奖励。对获得当年品牌称号的项目分别给予以下奖励: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给予10万元奖励;荣获广东省著名商标给予5万元奖励。荣获中国名牌产品5万元奖励;荣获广东省名牌产品1万元奖励。

(二)工业设计项目的奖励。对获得当年工业设计大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以下奖励:国际大奖(IF、红点)给予20万元奖励,国家大奖给予10万元奖励,广东省大奖给予5万元奖励,市级大奖给予1万元奖励。(大奖指优秀以上的奖项)。

(三)经管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奖励的其它奖励项目,奖金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四、奖励资金申领办法

(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与复印件;

(二)申领企业统计业绩奖励要提供当年度12月份《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月报表》及《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表》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领外贸出口奖励要提供当年度12月份《汕头市分区(县)进出口进度表》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具体数据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四)申领科技创新奖励要提供当年度有效的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授权专利证书、企业产品荣获认证、奖励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领高新技术项目、技术中心、基地、平台等奖励,需提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符合条件的企业将有关资料及有效依据报送经济发展局,由经济发展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形成书面报告,报管委会批准后发文实施;

(七)申领单位需出具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五、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从修订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