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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做好2016年农药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有关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23号令)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16年农药生产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以及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农药的企业、单位、个人(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

二、职责分工

(一)审批职责。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下同)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初审、审核与备案等行政审批。

(二)监管职责。

1.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农药生产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2.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和实施属地执法工作。本地级以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监管内容

(一)农药生产行政许可,包含以下情形:

1.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核,包含新申请、原药类或制剂类企业延续核准、更名、省内或省外企业迁址初审;

2.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审核,包含新申请和换证初审;

3.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相应调整或变更的其他事项。

(二)其他未纳入到许可类的事项,应由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

1.新增农药生产企业;

2.新增生产地址;

3.农药企业升级,含卫生制剂生产企业升级为农用制剂生产企业、制剂生产企业升级为原药生产企业;

4.新增农药原药产品;

5.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等规定,相应调整或变更的事项。

四、审批程序

(一)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和网上办事大厅的电子版申请材料,应以纸质材料为准。

(二)按规定须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的事项,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网上办事大厅发给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自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收件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核实把关,加具意见。逾期未办理的,视为同意。

(三)以下情形,可以退回补正: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2.按规定须要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的事项,未取得书面意见或书面意见不同意的;

3.无原件核对的;

4.申请材料不清晰,或难以辨认的;

5.未按照要求提交电子材料;

6.其他影响到收件的情形。

(四)以下情形,不予受理或批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逾期未补正的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

2.申请不符合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的,或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

3.现场审查或专家评审不合格的;

4.按规定须要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未出具意见的或出具不同意意见的。

5.认可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的否决意见的;

6.公示期间收到书面异议意见,经查实的;

7.其他法定不予批准的情形。

(五)公示程序。

按规定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核(含新申请、延续、省内迁址、省外向省内迁址,下同)需要公示,一般应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众网公示7天(不计算在审批时限之内,除非另有规定)。

若工作需要对其他事项进行公示,可以经委领导批准,参照前款执行。

(六)审查决定。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综合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现场审查意见等特别程序结果,以及公示等情况,组织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或审批。

(七)特别程序。

1.特别程序的情形。(1)特别程序包含:听证、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现场审查等。(2)对于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核、无相同剂型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应进行现场审查以外。对于其他农药生产相关审批,也可以组织3-7名的专家组开展专家评审或现场审查。

2.特别程序的时限。(1)除非另有规定,现场审查的时间一般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特别程序时限一般应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2)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别程序的,时限可以叠加;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经委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3)以上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中。

3.专家的职责。(1)专家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活动,在履行专家职责期间,视同为国家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对公务人员的规定。(2)专家应根据有关标准,对申请材料要件完备性和设备工艺技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标准等生产经营条件进行评审和审查,采取相对多数原则,出具同意申报或不同意申报的结论性意见,并对意见负责。

4.特别程序的组织实施。包含以下情形:

(1)直接组织实施。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实施,通知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并在现场审查报告中签注意见。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派员参加或现场不签注意见的,视为同意现场审查程序和结果。

(2)交办组织实施。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交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现场审查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并函报审查结果。

五、监督管理

(一)省级部门职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主要内容有: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对行政相对人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及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二)地方主管部门职责。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和实施属地执法工作。主要内容有:

1.行政执法制度建设。要完善执法人员配备,明确岗位责任,建立行政执法检查记录、检查结论、立案审查、强制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标准程序,落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措施。要依据监管对象的诚信情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违法情况等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执法检查的频率、次数和预期目标。可以将行政相对人分为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预警机制、惩戒机制、巡查机制等。

2.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内容。行政相对人核准事项是否有重大变更;行政相对人生产条件是否有重大变化;是否按照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农药;是否擅自设立企业,违法违规生产;是否生产假冒伪劣农药;行政相对人的实际情况是否与许可申请材料一致,是否存在隐瞒、欺骗等;是否及时按要求报送数据;是否有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程序。可以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检查行政相对人是否按照行政审批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审批事项活动的情况,反馈监督检查结果和意见,按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4.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行政相对人不具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条件,要责令限期整改;不能整改的,或者整改时限届满仍未改正的或改正仍然不符合要求的,要作出检查不合格的结论。属于违法行为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5.其他形式的处理决定。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及时告知或移交相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生产资格,或撤销、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书等:

(1)企业的实际情况与许可申报材料严重不符的;

(2)擅自变更核准内容的;

(3)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

(4)连续两次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5)将行政许可转让其他企业使用或者用于其他产品的;

(6)在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内,国家决定停止生产该产品的;

(7)生产假冒伪劣农药;

(8)不配合监督检查的或产品抽检的;

(9)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6.中介机构的管理。承担农药产品质量检测的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可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承担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工作资格。

(三)行政处罚事权划分。

1.涉案案值1000万以上的,或违法行为地涉2个地级以上市、涉案案值500万以上的属于重大案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查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亦可指定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查处。

2.涉案案值100万以上的,或违法行为地涉2个县区、涉案案值50万以上的属于一般案件,由地级以上市一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查处;其他案件由县一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查处。

六、其他工作分工

(一)企业信息综合。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农药生产企业数据库,定期更新相关数据,及时掌握企业(单位、个人)生产经营动态。

(二)经营数据上报。每年2月底前,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农药企业如实填报上年农药生产年报表,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省农药工业协会收集汇总)。

(三)业务培训。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培训,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主管部门、行业专家、生产企业(单位、个人)开展法规、政策、管理等相关培训。

(四)行业自律。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和专业化服务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提升行业管理和发展水平。

七、附则

本通知仅用于仅用于内部工作指导、不得用作对外执法依据。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6年9月14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竞,电话:020-83134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