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福田区促进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福田区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根据《福田区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0—2012年)》要求,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组织领导机构。区政府设立“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发改局、贸工局、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统计局、华管办、辖区企业服务中心、文产办、市场监督局福田分局等部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审议产业发展规划、扶持政策等重大事项。在现有区政府部门加挂“福田区电子商务局”牌子,负责相关具体工作的协调和推进。

第二条扶持资金。2010—2012年,区政府每年投入不少于500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发展。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可同时享受第四条至第十三条之间的两条或两条以上的优惠政策。除第十一条中旧厂房改造专业园区项目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区政府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在该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的50%,且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条扶持范围。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主要包括:1、互联网和电子商务龙头骨干企业培育;2、互联网应用服务和应用技术创新;3、产业链和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推广;4、应用示范基地和专业园区建设;5、公共服务平台及配套支撑体系建设等。

本款所指互联网应用服务是指:电子商务、网络娱乐、网络内容、网络社区、信息检索、移动增值、数据挖掘、SaaS(软件在线服务)、IPTV(交互式网络电视)、物联网等应用服务。

本款所指互联网应用技术是指:IPv6(下一代互联网)、宽带移动通信、RFID(射频识别)和二维条码、网络安全、移动搜索、移动流媒体、移动支付与认证、云计算等应用技术。

第四条骨干龙头企业培育。对于年收入超过1000万元,在福田区年纳税额超过200万元(包括减免税金额)的高成长性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享受重点项目优先资助,资助额度最高200万元。

对于迁入福田区或在福田区建立子公司的国内外知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连续两年按企业在福田区纳税总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其对区财政贡献额度,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五条互联网应用服务支持。对于从事第三条所列互联网应用服务并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年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对其办公场地租赁费、宽带接入费、主机托管或租用费、宣传推广费等给予资助,资助额度最高50万元,但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

对于网络娱乐和网络内容领域的原创研发项目,以及研发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推广,可参照文化产业相关政策给予资助和补贴。

第六条互联网应用技术支持。对于从事第三条所列互联网应用技术研发且年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对其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给予资助,资助额度最高100万元,但不超过其上年度研发投入的50%,且不超过其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

第七条互联网商业模式和技术创新支持。第三条所列互联网应用服务和互联网应用技术范围内,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50万元。

加强互联网相关知识产权培育,对于企业参与制订各类技术标准,以及获得的各类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给予奖励。

第八条产业链电子商务应用支持。区政府每年评定一定数量的制造业龙头企业、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和第三方供应链服务企业开展的产业链电子商务应用推广重点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的资助,但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

支持行业网站和交易平台建设,对于落户福田,在行业内占全国或地区主导地位的行业网站和交易平台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资助,用于网站技术更新和市场推广活动。

第九条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支持。对于区政府认定的重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的奖励,之后连续两年根据其为中小企业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效果,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业务补贴,用于对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推广和服务。

通过组织各领域行业协会,整合辖区内信誉好、经营规范、业务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集中进行网络宣传和电子商务应用推广。

第十条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应用示范。支持以各类传统专业市场为依托的“实体市场+网上交易平台”的综合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于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给予其总投资额50%以内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专业园区支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新建或旧厂房改造等方式,兴建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产业园,经区政府认定后,最高可给予300万元的资助,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于经区政府认定的专业园区,根据园区规模,每年可给予园区管理机构最高50万元的服务专项补贴,支持园区为入驻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宣传推广、培训交流等专业服务。

对于经区政府认定入驻专业园区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的房租补贴,并提供宽带接入、服务器托管等配套资助。

第十二条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加强对互联网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扶持。对于落户福田的国家级实验室或工程中心最高资助300万元,省市级的最高资助200万元,其他经区政府审核认定的公共实验室、工程中心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配套支撑体系支持。鼓励和支持电子认证、电子支付、信用信息服务等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项目建设,对于有广泛影响的新建或扩建项目,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研发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市场拓展支持。对于经区政府批准或参与主办的互联网和电子商务领域的专业展会和论坛,可给予承办机构专项经费支持。对于辖区企业参加经区政府备案的国内外重点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展会的展位费,可给予50%以内的资助,同一企业一年内展位费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列入政府优先采购清单,在政府电子政务活动、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中优先采购。政府公共事业缴费业务适度向辖区内第三方支付企业开放。

第十六条投融资支持。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加大对互联网企业的上市培育和资助,鼓励创投资金投资福田区创新型互联网中小企业,鼓励各类担保资金向互联网企业倾斜,对辖区互联网企业在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生的利息,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资助。

充分发挥“福田区创新企业投融资联合会”和“福田区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为互联网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第十七条人才培育和引进。建立互联网产业专业人才库和专家库。大学生实习资助及人才住房、人才公寓政策向互联网企业倾斜。对于互联网企业引进的人才,优先解决入户问题。

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整合高校、企业和社会资源,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加强互联网人才培育、人才交流和再教育。

支持互联网产业创新人才创业,对于留学归国人员在福田区初创的互联网企业,优先入驻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园区,报销200平方米办公场地一年租赁费;对于留学归国人员在福田区实施的互联网创新项目,经区政府审查批准后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研发和推广资助。

第十八条产业公共服务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研究机构,开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相关的发展规划研究、统计调查、政策咨询、人才培训、人才招聘、合作交流等产业服务活动。

政府主导建立“福田区电子商务商会”,打造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沟通政企,服务网商。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商会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建立健全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区级统计制度,政府投资建设相关统计数据库。

第十九条落实措施。“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本措施发布后,依据本措施条款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在本单位主管的企业扶持政策中加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