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探索和建立我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下称绩效评价),是指对区本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产业的整体发展情况及企业的目标实现程度、投入产出效益等进行评价。
第三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价范围: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金融业、文化产业、绿色发展、科技创新、标准化战略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项资金的绩效,以及支持企业的绩效。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与各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各产业发展规划(计划);
(三)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四)企业申请资料、验收报告、资金使用计划和合同书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绩效评价工作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原则;
(二)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四)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绩效评价采用年度评价和周期性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并分别形成年度评价报告和周期性综合评价报告。周期性综合评价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年度评价内容
年度评价是指每年在基于对受支持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普遍了解的基础上,对产业资金在各产业领域的绩效情况进行总体评价。由以下评价内容构成:
各主管部门根据产业资金年度绩效评价报表中指标(见当年公布),分别对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金融业、文化产业、绿色发展、科技创新、标准化战略等分项产业资金支持产业(领域)的整体情况进行总体说明和分行业说明,形成分项资金年度分析报告,区财政局综合各主管部门的分析资料,结合本区年度内GDP、GDP能耗、财政、税收、国内外贸易等宏观经济情况,形成产业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条周期性综合评价内容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周期性综合评价采取年度评价与周期性重点企业评价相结合、政策综合评价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由以下评价内容构成:
(一)周期性产业领域总体评价:参照第七条中的年度产业(领域)总体评价内容,对各分项产业资金三年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
(二)重点企业评价:由产业资金主管部门与区财政局协商,选取各产业(领域)若干重点项目,对重点企业的支持资金规模、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以及项目效果进行评价。具体工作由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三)问卷调查: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对产业资金支持的产业(领域)企业开展问卷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提供依据。
(四)政策综合评价:综合以上三部分评价内容,结合全国宏观经济形势以及福田区经济状况分析,全面评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时效性、针对性、效益性;同时,检查相关部门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进行评价。
区财政局汇总以上评价和调查结果,形成周期性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政策调整建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绩效评价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区统计局、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可以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十条部门职责
(一)区财政局: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评价工作。
(二)区统计局:按照区财政局要求协助提供本区经济统计数据。
(三)产业资金各主管部门:按照区财政局统一要求提供本部门主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指标统计数据;开展分项资金评价分析工作。
(四)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开展企业问卷调查工作,并配合各主管部门收集汇总企业数据。
第十一条 受扶持企业必须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不按时提交相关数据资料、不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将取消或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取消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经评价效益突出、龙头带动效用明显,对辖区经济社会效益贡献大的,产业资金将优先支持;资金使用效益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对社会经济贡献不大的项目等,产业资金今后不再支持。
第十三条 年度评价报告作为下一年度区财政局及主管部门对支持企业发展资金投入的重要依据;周期性综合评价报告作为调整产业资金政策、改进产业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评价过程中发现扶持企业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违纪违规行为性质、情节轻重,按管理职责提交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或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