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地方性法规及规章 法规级别:区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服务作用,完善支持福田金融业和企业上市政策体系,巩固提升福田金融中心区地位,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经济促进局(下称区经促局)是区产业发展资金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是产业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均实施核准制,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部金融服务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申请支持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金融机构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在福田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持牌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含直投)、保险、基金、期货、信托、资产管理、金融租赁、融资租赁、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等。

(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指金融机构总部设立在福田区的市一级非独立法人机构。

(三)注册在福田区的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对象包括:

1.融资性担保、征信、资信评估、评级、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造币、金融押运、金融媒体、金融培训、风险控制等专业法人机构;

2.获批准成立的金融市场要素平台;

3.提供专用技术设备、信息技术应用、公共平台服务、业务流程优化、专业人才培训等金融外包服务企业;

4.在有关部门完成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

5.获市金融主管部门支持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企业。

申请单位应经营稳定,连续两年在福田区纳税在500万元以上;经营模式属国内外首创或填补行业、区域空白、市场潜力巨大的创新型金融服务机构,可适当降低标准。

(四)注册在福田区的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

(五)区政府支持发展的金融产业园区的投资方、入驻企业。

(六)跨地区汇总纳税金融机构可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内设机构。

第五条 支持类别

(一)落户奖励

对2011年1月1日后新落户的金融机构最高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其中:

1.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

2.实收资本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

3.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的,奖励150万元;

4.银行、证券公司等市一级分支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

5.获得深圳市一级落户奖励的其他金融机构,可给予最高3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金融服务机构支持

金融服务机构于2014年1月1日后获国家、省、市级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最高可按上级支持金额的30%给予配套,每年度最高30万元。

(三)内设机构纳税奖励

跨地区汇总纳税金融机构可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内设机构,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四)办公用房支持

1.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2011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可按最高2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2.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1)2011年1月1日后新落户的金融机构总部,对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部分;

(2)连续两年在福田区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总部,对2014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部分,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

(3)连续两年在福田区纳税额超过2000万元的金融服务机构,对2014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部分,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

(五)银行信贷支持

设立“福田优企优贷增信资金”,实施“优企优贷”计划,选取合作银行,为福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优惠方案。

1.对参与计划并信守优惠承诺、完成认领信贷额度的合作银行,给予实际完成融资额1%以内,最高200万支持;

2.对参与计划并信守优惠承诺的担保公司,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3.对参与计划并信守优惠承诺的评级机构等其他金融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4.对参与计划并按时还款的企业,给予贷款总额3%以内、最高50万元的贴息支持。

(六)创新融资支持

1.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为辖区企业利用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集合定向私募债、增信私募债、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工具开展融资服务,按实际完成融资规模1%以内,给予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完成融资的企业,给予融资规模2%以内、最高2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2.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于福田区的企业或项目,2013年1月1日后退出的,按其退出后形成区财政贡献部分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小微金融培训支持

支持村镇银行等面向小微金融、社区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开展专职员工业务培训,最高可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额度最高20万元。

(八)金融产业园区支持

1.园区建设支持

对区政府支持发展的金融产业园区,可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投资方最高300万元的园区建设支持。

2.园区企业房租支持

对入驻区政府支持发展的金融产业园区的企业,可分别按照最高25元/㎡/月、20元/㎡/月、15元/㎡/月的标准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500㎡。

(九)企业上市(挂牌)支持

1.完成上市辅导奖励

2011年1月1日后完成上市辅导的福田企业,给予最高80万元的奖励。

2.境内上市奖励

对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1)募集资金净额10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120万元;

(2)募集资金净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00万元;

(3)募集资金净额5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80万元。

3.境外上市奖励

以福田企业为主体,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直接挂牌上市的(不含小额资本市场NSCM和柜台交易),最高奖励80万元。

4.新三板挂牌奖励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规范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无偷逃税、违法经营等记录;

(二)申请落户奖励、办公用房支持和上市支持的企业需书面承诺自享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五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三)《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四)其他限制和除外条款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其他提交资料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八条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进行申报。

第九条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资料分送区经促局审核。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第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年度内,除核准类项目和标准化战略项目的支持外,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评审类项目的产业资金支持。

(二)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三)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

(四)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起算时间为2009年1月1日。

(五)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六)本实施细则中,除银行信贷支持(贴息)、创新融资支持、小微金融培训支持、金融产业园区支持外,均不受本条第(四)款限制。

第四章审核与批准

第十一条 审核流程包括: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第十二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联审会会议纪要签批后,联审会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会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二)核查。联审会办公室提请拨款前,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和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区财政局根据联审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三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罚则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会办公室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通报情况。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