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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直销服务网点场地认可函审批暂行规定(2013)

为了规范在福田区设立直销服务网点审批程序,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和《关于做好深圳市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的通知》(深贸工市字[2006]361号)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商事登记改革及我区实际,修订本规定。

一、申报条件与材料

1.已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为“直销企业”),以及正在申请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为“申请直销企业”),如要在福田区设立直销服务网点,须向福田区经济促进局提出申请。

2.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原件一份,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直销企业或申请直销企业授权在福田区设立直销服务网点的委托书(原件一份,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3)直销企业或申请直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4)直销企业或申请直销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其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5)直销企业提供直销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验原件),申请直销企业提供相关政府批文(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6)购买或租赁服务网点场地合同及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7)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服务网点方案,原件一份,加盖公章)。

(8)场地业主和管理者分别出具同意设置直销网点的书面意见。

二、审批程序

1.申请企业向福田区经促局报送申请材料,审批工作人员对其原始材料作形式审核,确认要件齐全并具备法定形式后,出具受理回执。

2.在受理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区经促局组织工作小组对申请网点场地进行现场勘查并拍照存档备查,现场征求场地管理者的意见。申请者必须通过业主委员会或管理公司在小区或楼宇内张榜公示7天,由区经促局设立投诉电话,收集反馈信息作为初审意见的重要依据之一。区经促局职能科室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报局领导审批,作出是否同意出具直销服务网点场地认可函的决定。

三、认可函的发放与管理

1.经区经济促进局审核,由区经济促进局向申请企业发放服务网点认可函。

2.认可函发放后,区经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管局、网点所在地街道办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对直销网点实施监督管理,如网点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再满足法定条件的,根据直销企业申请或现场勘查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由区经促局依法处理。

四、其他要求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服务网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服务场所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由申请直销企业自营,交通便利,设施齐全,可便于满足当地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的要求,且未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及人流密集区域等场所。

2.服务网点的设置须符合国家相关管理条例和政策、符合深圳市和福田区商业网点规划的布局要求。申请人须提供详细有说服力的网点方案计划书,其中应包括服务网点的职能、网点布局计划、网点的运营要求、管理制度、服务规范、退换货制度、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信息披露等内容。

3.直销网点不得从事直销培训活动。

4.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