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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是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区其他部门按《意见》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区政府对股份合作公司协助做好城中村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支持额度与分配方法

第四条每年从区财政给予15家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费用支出补助总计3400万元。补助金额视财政状况可以酌情调整。

第五条具体分配方法。

(一)对已基本完成旧村改造的渔农股份合作公司给予社会治安费用支出补助110万元。

(二)其余14家股份合作公司的社会治安补助金额根据各股份合作公司所承担的社会治安工作量,运用因素加权平均计算法则,按照社会管理人口、占地面积、治安费用支出、股民人数等四项指标,分别实行45%、30%、15%、10%加权平均法计算各公司应补助的资金。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公司补助金额=区下拨资金总额×45%×+区下拨资金总额×30%×+区下拨资金总额×15%×+区下拨资金总额×10%×

(三)社会管理人口、占地面积数据的内涵及数据提供要求

1.社会管理人口:指城中村范围内股份合作公司管理的户籍人口和外来人口(常住)之和。户籍人口由福田公安分局提供;外来人口(常住)由区房屋租赁管理局(出租办)提供。

2.占地面积:指股份合作公司原城中村范围内红线地或蓝线地面积,其中不包括城中村外因政府征地划拨的红线地面积。该数据由区城市更新办公室提供。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社会治安补助资金所需书面材料:

(一)由股份合作公司提供书面材料

1.经辖区派出所审核并出具意见的社区治安状况汇报(包括社区发案率、社区民众满意度等);

2.社会治安费用报告(包括上年度社会治安管理费用实际支出明细、上年度社会治安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申请、本年度社会治安管理费用计划支出、公司当年从事社会治安工作人员花名册等内容)。

(二)由区城市更新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

城中村范围内占地面积数据。

(三)由区房屋租赁管理局(出租办)提供书面材料

城中村外来人口(常住)数据。

(四)由福田公安分局提供书面材料

城中村范围内户籍人口。

第七条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第一季度受理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申请,对该资金申请相关资料进行收集与审查。

第四章审批及拨付

第八条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股份合作公司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按照本实施细则中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的计算方法,形成当年社会治安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第九条当年社会治安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经分管区领导审批后,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区财政部门递交拨付计划,并按照规定拨款至各股份合作公司。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的用途。

(一)社会治安方面直接经费支出,包括相关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有关工作费用等。

(二)社会治安方面设备、装备等技防投入费用。

(三)社会治安方面人员培训费用。

(四)社会治安方面的宣传教育费用。

(五)社区治安突击行动、重大活动的专项费用。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原则:各股份合作公司本身用于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费用,不可从补助资金中支出;申请使用补助资金的股份合作公司应首先制定详细的项目安排与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接受补助资金的各股份合作公司应在福田公安分局、区综治办、相关街道办事处等职能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积极加强对辖区内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社会治安管理职能,保证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环境形势良好。对于不认真履行社会治安管理职能,造成辖区内社会治安状况比上年明显下降的公司,在下年审核该公司的补助资金申请时,将酌情核减,并责成有关公司负责人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为了确保专款专用,避免浪费,提高使用效益,在补助资金使用的过程中,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进行动态跟踪指导和监管。

第十四条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审查,同时抄送区财政局。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本区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