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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企业纳税最高奖励200万元

1.扶持对象:

对大型物流设施提供商引进在莞结算电子商务企业的

2.资助方式:

●按其引进的在莞结算的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在莞投产之次年度,在我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20%标准给予奖励。

●每年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奖励将根据每年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按比例调整核定最终奖励额。

3.详见政策:

《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4〕73号)

4.有效期:

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