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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专项资金项目的国家、省、市配套最高奖励1000万元

1.扶持对象:

由我市各部门组织推荐并获国家、省相关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电子商务专项资金项目。

2.政策内容:

●经专家评审,按照项目实际绩效评价等级高低按比例进行事后配套奖励。

●对国家立项并获得国家电子商务类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不超过1:1的比例用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配套奖励;

●对省立项并获得省电子商务类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不超过1:0.5的比例用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配套奖励。单个项目获得国家、省、市补助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市配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详见政策:

《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4〕73号)

4.有效期:

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