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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穗府〔2013〕1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粤府〔2011〕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2〕100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民间投资稳步增长,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拓宽准入领域

公开透明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积极探索利用BT(建设—移交)、BOT(建设—运营—移交)、PPP(公私合营)等多种模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支持民间资金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重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我市“三个重大突破”。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战略性基础设施。支持民间投资进入国际航空枢纽港工程、沿海主枢纽港工程、铁路主枢纽工程、城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高快速路网工程、信息基础设施工程、能源保障及新能源工程、生态设施工程、环保设施工程(含“三废”处理设施)、水利设施工程、市政设施工程、文化设施工程等12大工程。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战略性主导产业。扶持民间投资进入商贸会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商务与科技服务、汽车制造、石油化工、电子产品、重大装备等9类优势产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6类新兴产业领域。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战略性发展平台。吸引民间投资进入2个新城区(南沙滨海新城、东部山水新城),3个副中心(花都副中心、增城副中心、从化副中心)及9个规划平台(广州国际金融城、海珠生态城、天河智慧城、广州国际健康产业城、空港经济区、广州南站商务区、广州国际创新城、花地生态城、黄埔临港商务区)等实体发展平台。

二、提升发展水平

(四)鼓励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继续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各类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对符合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条件的民营企业科技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民营企业,视财力情况通过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配套资助;鼓励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术中心等,组建多种形式的技术联盟;引导高技术和创新平台加强和民营企业的合作;支持有条件的投资者和相关机构建立公共技术平台、检测服务平台和科技合作交流咨询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设计、测试、检测等服务。

(五)推动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鼓励和支持轻工、纺织、服装、家电、机械、建材、通讯等行业的民营企业,通过独资、合资、联营、并购等方式,到国外特别是周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投资建厂,建立海外生产基地;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在境外科技资源密集的地区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和研发型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因公出国(境)从事对外经贸活动提供便利,按归口或属地管理的办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有关部门确认的重点民营企业可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六)促进民营经济集聚发展。支持广州民营科技园、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基地等集聚区建设,打造一批高科技、低碳经济等新兴产业聚集园区。吸引省内外龙头民营企业落户园区,带动民营企业入园聚集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提供一定的租金补贴。由市政府的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加快推进入园项目建设,统一解决规划、用地、环评等方面的问题,在项目审批、流程上给予简化,在资金上给予扶持。

(七)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国有企业。选择一批需要引进资本、管理,需要进行资本结构优化的有发展潜力的国有企业,通过参股经营、变卖、合作开发等形式,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有企业。对民间资本收购国有企业的,政府应在职工安置、产权移交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三、完善配套政策

(八)落实投资平等待遇。及时清理或修订带有所有制差别的政策规定,在工商登记、项目核准、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土地使用、规划选址、环评审批、设计审查、税费征收、供水供电、安全监督、竣工验收、人才引进等方面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对民间投资单独设置附加条件,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

(九)发挥财政性资金引导作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扶持产业、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优先扶持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民营企业;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各类补助资金;支持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大力发展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行动计划,针对科技企业初创期、成长期、扩张期的不同特点,有效运用市场机制,吸引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参与科技创新。

(十)实行鼓励民间投资的土地管理政策。修订《产业用地指南》,建立覆盖产业用地、社会事业用地和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包括投资率、产出率、税收贡献率等控制性指标的用地标准,引导民营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对纳入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民间投资项目,优先解决用地指标;对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基础设施、工业等项目的历史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前提下,经依法处理后,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依法供地后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按“三旧”改造的有关政策办理。通过加快“三旧”改造、产业置换、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整合改造周围零散工业用地和小型工业区等手段,为具有一定规模、处于成熟发展阶段的民营企业提供发展空间。

(十一)放宽民间投资登记注册条件。试行“宽进严管”的商事登记规则,大力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社会成本。试点实行工商登记注册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注册资本认缴登记、住所登记与经营场所备案、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构建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全面推行网上登记服务等制度。

(十二)推进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推行并联审批制度等改革,加速民间投资项目落地;充分发挥专业服务机构、法定机构、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功能,形成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诚信自律有机结合的格局,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新型企业投资管理体制。

(十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广州市面向民间投资开放总体工作方案,出台规范面向民间投资BT项目的管理文件。在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招投标管理、产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出台相关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指引。

(十四)减轻税费负担。通过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以及落实国家、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进口设备减免税等优惠政策,为民营企业减负。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规范各行业涉企收费行为,加大对涉企收费行为投诉的查处力度,坚决治理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四、加大金融扶持

(十五)搭建民间资本融资平台。加大力度落实商业银行对民营小微企业贷款的差异化金融政策,提高对民营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的容忍度,不断改善民营企业融资的环境;鼓励担保机构为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大力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再担保业务的放大作用,推动我市商业担保机构健康较快发展。

(十六)推进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实施“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程”,推动民营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挑选一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盈利前景好的企业作为上市筹备企业,建立100家拟上市企业资源库;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引导,推动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造、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引进战略投资者,最终通过上市实现跨越式发展。

(十七)推进民营企业股权融资。发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作用,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多种方式为民营企业引入投资者;开展企业股权登记、托管、查询等服务,为民营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配套服务;鼓励项目公司在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通过股权交易等多种形式,拓展引入民间资本的途径,建立通畅的民间资本退出渠道。

(十八)构建民营企业多方合作平台。建立民营企业的政、银、企、项目对接例会制度,搭建融资方、投资方、金融机构定期沟通平台,建立民营企业与银行的良好合作关系,建立长期稳定的民间投资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推动行业协会、银行、担保机构和租赁公司组成“四方合作”融资租赁模式;选择一批民营企业集中、产业基础好、管理规范的园区,推行园银担企“四位一体”产业园融资模式。

五、加强管理服务

(十九)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成立政府主导的投资服务中心,建立政府部门和民营企业对接机制,定期召开全市民间投资工作会,做好面向民间投资开放项目的招标组织。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科学引导民间投资。充分发挥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为民间投资提供政策法规、财务金融、技术管理、业务办理等方面咨询服务。

(二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围绕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公共联合征信系统的建设,推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强化社会信用监管机制,推进信用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形成公共诚信系统运行良好、信用服务市场体系规范有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转的良好投资氛围和环境。

(二十一)依法规范对民间投资进行监管。督促民间投资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投资建设程序,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使民间投资步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二十二)落实面向民间资本开放项目。开放涉及公共资源领域的投资渠道。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应提供有民间投资参与的资金筹措方案。大力推动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鼓励民营企业围绕公共资源利用开展项目投资策划。各区(县级市)、行业主管部门、投融资集团定期提出面向民间投资开放的项目清单,形成民间资本投资项目库。制定面向民间资本开放的重大项目计划,组织召开面向民间投资项目推介会。

(二十三)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广州投资网”,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向民营企业推介投资项目,吸引民间投资。利用有效渠道及时发布我市促进民间投资政策、投资领域、发展规划、优惠措施等相关信息。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的民营企业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