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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2016年

河府函〔2016〕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8号)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提高到每年6470元以上,确保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公布2016年各县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如下:源城区9570元/年·人(798元/月·人)、东源县6602元/年·人(550元/月·人)、和平县6480元/年·人(540元/月·人)、龙川县6480元/年·人(540元/月·人)、紫金县6480元/年·人(540元/月·人)、连平县6480元/年·人(540元/月·人)。新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请认真贯彻落实。江东新区参照源城区的标准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