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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泥头车管理的通告

汕府〔2016〕87号

为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有效维护城市道路运输安全和城市环境卫生,根据《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城市中心城区将实施泥头车车厢全密闭化管理,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泥头车辆含义

本通告所称泥头车,是指用于专门运输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浆等散装物件、废弃物等大(中)型货运车辆。

二、在汕头市城市中心区域范围内通行的泥头车应实行车厢全密闭化,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三、泥头车车厢全密闭化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厢盖在闭合状态下其顶部应呈水平状态,不应高于原车车厢栏板。

(二)厢体和厢盖应采用全金属钢结构,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正常作业中不应发生永久性变形。

(三)厢体焊接应牢固可靠,焊缝与焊点应平整、光滑,无漏焊、虚焊、裂纹、气孔、焊穿等缺陷。

(四)后栏板锁紧装置锁紧应可靠,动作应灵活,工作时不应有干涉、卡滞现象,在汽车行驶过程中不应自行开启,应符合《自卸汽车栏板锁紧装置技术条件》(QC/T29015)的规定。

(五)厢盖、后栏板等与厢体之间装卡应牢固,结合缝隙应平直均匀,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得发生跳动、自动开启等现象,各连接部分的零部件应无损坏、无永久变形等现象。

(六)厢体各部位结合缝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厢盖与厢盖、厢盖与厢体侧栏板结合处缝隙≤15mm;

2.厢盖与厢体前栏板、后栏板结合处缝隙≤30mm;

3.后栏板与厢体侧栏板、底板结合处缝隙≤5mm;

4.厢盖结构性露孔每处面积≤0.060m2

厢盖应装有机械启、闭装置,开启、关闭时动作应平稳灵活,无卡滞、冲击现象。

(七)厢盖颜色应与注册登记厢体颜色一致,油漆涂层质量应符合《汽车油漆涂层》(QC/T484)的规定。

(八)厢体液压举升机构及厢盖启闭机构的液压部件各结合面应无明显渗漏,液压系统应符合《自卸汽车液压系统技术条件》(QC/T825)的要求。

(九)车厢后栏板外平面应清晰、完整地喷有与号牌字体相同、大小为号牌字体2.5倍的放大牌号,颜色为白色。

四、至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内,在汕头市城市中心区域范围内通行的泥头车车主应自行选择维修厂、改装厂,按照标准完成车厢全密闭化改造。倡导泥头车车厢两侧挡板外平面清晰、完整地喷有“创文”相关宣传标语。

承担技术改造的企业应当在完成车辆技术改造后,应向车主出具技术改造竣工出厂证明。

泥头车车主凭技术改造竣工出厂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证明向车属地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并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五、2016年10月1日起,泥头车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根据《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予以行政处罚:对车厢不实行全密闭化,撒漏渣土、抛洒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撒漏、倾倒建筑垃圾造成大面积污染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以及运输车辆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载物超过核定质量等行为的,除依法给予罚款处罚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半年内不予核发备案证;再次发生的,一年内不予核发备案证;第三次发生的,两年内不予核发备案证。

六、本通告自2016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