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区内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实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快速发展,根据《越秀区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及配套实施办法》(越字〔2010〕11号)、《越秀区促进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越府办〔2014〕24 号)有关设立奖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每年通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越秀区金融工作局(简称“区金融局”)负责统筹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奖励对象:
工商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拟改制上市并开展相关工作、成功上市(直接或间接)的企业。
第五条 奖励条件:
(一)企业拟在境内外直接上市,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分别申请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
1.拟在境内直接上市,经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并通过验收的企业;
2.拟在香港或境外(纽约、新加坡、伦敦及区政府认定的上市点)直接上市,已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境外上市申请,并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核准文件的企业;
(二)企业在国内主板直接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企业在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直接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在香港或境外(纽约、新加坡、伦敦及区政府认定的上市点)直接上市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
(三)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四)企业通过借壳、买壳、并购等方式实现间接上市,并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迁入本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区外上市公司将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迁入本区的,同样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新三板挂牌公司将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迁入本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成功申请转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参照前述第(一)(二)款申请享受相关奖励。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奖励申请:
(一)原则上常年接受申请,受理部门为区金融局。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须向区金融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1.《越秀区扶持企业完成上市辅导阶段资金申请表》(附件1)或《越秀区扶持企业成功上市(挂牌)资金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3.由广州市国税局越秀分局、广州市地税局越秀分局提供的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含各税种明细)复印件各一份;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企业申请第五条第(一)项奖励时,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须提供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已受理该企业申报上市资料的有关凭证复印件一份。
(四)企业申请以上第五条第(二)(三)项奖励时,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须提供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地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正式上市(挂牌)有关文件复印件一份。
(五)企业申请第五条第(四)项奖励时,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由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同意该企业并购重组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六)所有材料均须核对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注明“原件与复印件相符”。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经批准使用上市奖励专项资金的企业,在完成上市前,每年应向区金融局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上市进展等情况;如发生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及时书面向区金融局报告。
第八条 区财政局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个人,有权依法追缴全部奖励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视情况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