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越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61号)、《越秀区关于促进黄花岗科技园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越府办〔2015〕78号),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鼓励创新创业,推动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规范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越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每年安排用于促进孵化器发展的产业经费,专项用于孵化器运营机构的申报补助、认定补助、服务补助以及认定奖励、孵化奖励、上市奖励等。

第二章各方职责

第三条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制订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依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的明细分配计划,办理扶持资金拨付,负责公开专项资金有关信息,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

第四条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资金划拨手续,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家评审小组受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委托,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专业评审意见。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客观、及时地向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反映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接受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本办法支持对象是经认定的越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同时纳入广州市孵化器登记范围的孵化器运营机构。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分为补助类资金和奖励类资金。

(一)市级以上孵化器。

1.申报补助。对参与市级以上孵化器认定申报的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申报补助。对拟申请认定孵化器的孵化器运营机构专职服务人员接受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的,按照结业人员的学费全额补助给孵化器运营机构。

2.认定奖励。对通过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首年按孵化器运营机构获得市财政支持额度的30%给予配套支持。

(二)区级孵化器。

1.认定补助。对通过认定的区级孵化器,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认定的区级孵化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的环境优化、二次装修、新增办公设备和专用设备、新增其他固定资产的投入总额未超过40万元者,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新认定的区级孵化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的环境优化、二次装修、新增办公设备和专用设备、新增其他固定资产的投入总额超过40万元者,按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服务补助。鼓励孵化器为入孵科技企业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服务,每年按每家实际入孵企业1.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补助,从企业入孵当年起计算,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3.孵化奖励。对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于在孵期间或者毕业后且注册地在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称号的,每认定1家,奖励孵化器运营机构5万元。

4.上市奖励。每家孵化企业毕业后5年内成功上市,且注册地仍在我区的,给予其孵化器运营机构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审批

第九条孵化器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登记条件;

2.孵化器运营机构为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法人;

3.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提供金融、知识产权、市场、法律、科技等服务;

4.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70%;

5.可自主支配的区内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孵化企业(项目)使用的场地占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60%以上,应提供专门场地用于向孵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6.已入驻的孵化企业(项目)不少于10家;

7.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企业(项目)占孵化企业(项目)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8.孵化器内孵化企业为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法人;

第十条孵化器申报采用常年受理、不定期评审的方式。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通过其政务网站公布孵化器申报指南,常年接受申报。

第十一条孵化器认定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依据孵化器申报指南在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网站上(www.yxst.gov.cn)办理孵化器申报,同时提供相关纸质资料;

(二)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采取现场考察,财务专家负责核定孵化器建设投入总额。评审专家是省、市专家数据库成员,专家评审小组的组成成员共3名,其中1名财务专家,2名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专家。

第五章公示

第十二条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应按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越秀区关于促进黄花岗科技园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在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政务网站公开孵化器相关信息,包括:

(一)孵化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二)评审结果应在黄花岗科技园政务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三)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第六章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向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提交补助资金申请表。经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审定汇总后提交区科技工作联席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按照区科技工作联席会议纪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实施项目全过程痕迹管理。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按照过程留痕原则,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指南编制、专家评审等核心环节信息,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受款单位需配合主管部门及时提供孵化器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二)对涉及违法违纪的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越秀区关于促进黄花岗科技园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越府办〔2015〕78号)的有效期相一致(至2018年12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