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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根据《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发改〔2011〕1404号)、《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建〔2011〕113号)和《盐田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深盐府〔2015〕9号),结合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以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节能项目。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主营业务以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从用能单位的节能效益中获取投入回报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资助资金从区产业发展资金(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中安排。

第四条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年度节能量的预测、认定、项目审核和节能效率评价;区财政局负责年度资助资金预算安排并按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情况拨付资金。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资助资金用于支持在深圳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盐田区范围内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六条结合盐田区的产业特点和用能实际,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制造、交通物流、旅游商贸、公共建筑等领域的节能改造项目,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空调节能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第七条申请资助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应该根据《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或市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二)区内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在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投资项目备案;

(三)区内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年节能能力)在3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含);

(四)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正式的能源管理合同及节能改造方案;

(五)项目的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有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检测、可核查。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资助: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题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照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已获得区内其他相关资助的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区级资助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参照国家和市有关标准给予一定资助。

第九条区财政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吨标准煤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区级财政给予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配套资助24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市级财政奖励300元/吨标准煤,请按市有关资助办法申请);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年节能能力)50吨标准煤以上、100吨标准煤以下(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200吨标准煤以上、500吨标准煤以下(含),区级财政给予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配套资助280元/吨标准煤(其中:市级财政奖励500元/吨标准煤,请按市有关资助办法申请);

(三)对于未能达到市级奖励标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即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年节能能力)在30吨标准煤以上、50吨标准煤以下(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200吨标准煤以下(含),区级财政按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的年节能量给予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资助780元/吨标准煤;

(四)单个项目最高资助总额原则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国家、省市重大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审议决定。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并向市有关部门申请到市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后,节能服务公司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区配套资助资金申请;对于未达到市级以上奖励标准但符合区级资助标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项目完工后直接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节能资助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助资金除提供申请到市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的有关证明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合同双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证书等企业资质复印件(公共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资助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及项目投资备案文件;

(四)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验收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相关规定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能源审计机构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认项目年节能量,并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企业凭相关凭证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区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十五条节能服务公司对资助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资助资金外,还将取消其资助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