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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推进我区节能节水和污染物减排工作,实现经济更有质量更加低碳发展,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打下坚实基础,根据《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和《盐田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发展资助计划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原则,对按本规程规定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资金中的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分项。

第三条 区发改局、经促局负责做好与上级部门协调沟通、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区环保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补贴的申报受理和补贴初审工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补贴的审核、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拨付。

第二章 补贴要求与标准

第四条 申请条件规定:

(一)工商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在盐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五条 补贴标准规定:

(一)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贴,经市经贸信息委上报通过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一次性追加2万元补贴。

(二)原则上,同一企业每一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盐田区纳税额。

第三章 补贴申报、审查、拨款程序

第六条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通过后,申请补贴的企业向区环保水务局提交补贴申请表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一)补贴申报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市级或省级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文件或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说明原件(包括投入资金、实施内容、经济环境效益等)。

(六)服务合同复印件(附详细的设备、费用清单)。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当作出如下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区环保水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受理回执。初审不合格的退回材料并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区环保水务局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名单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区环保水务局组织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报区发改局汇总上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三)审批通过后的项目在区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区经促局、环保水务局联合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有异议的由区环保水务局会同区经促局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第九条 资助项目拨款相关材料由区环保水务局负责收集并审核单位收款账号,由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资助资金须用于与自愿性清洁生产相关支出,区监察局、审计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一条 申请补贴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谎报、瞒报相关信息骗取补贴的,取消其补贴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补贴专项资金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帮助申请企业骗取补贴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环保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