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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科技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盐田区科技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管理,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来盐田创业,培育、扶植科技机构和高新科技企业在盐田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根据《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若干措施》(深科技创新规[201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盐田区政府指定区科技创新局为创业园主管单位,区科技创新局下属事业单位区科技创业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为创业园日常管理及办事机构。

第三条区科技创新局、科创中心按照“积极扶持、良好服务、优惠收费、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对创业园的管理,使之成为培育我区科技产业的重要孵化基地。

第二章入园条件

第四条入园孵化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二)项目技术先进,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项目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四)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五)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六)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第五条入园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园前已成立公司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园前没有成立公司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与生产。

(三)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四)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营的产品市场前景良好并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五)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第三章入园程序

第六条拟入园项目或企业向科创中心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二份):

(一)《盐田区科技创业园入园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环保证明材料。

(四)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新设立企业例外);

(五)可说明企业产品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职称、学历等证明材料。

(七)其它需要的证件及资料。

第七条科创中心对入园申请材料初审后,提交区科技创新局审定批准。

第八条科创中心与入园企业签订入驻协议并办理有关入驻手续。

第四章入园企业或项目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入园企业或项目享受深圳市及盐田区扶持科技企业发展的所有优惠政策。

第十条入园企业或项目的义务:

(一)在盐田区注册。

(二)服从园区管理,积极协助科创中心做好各项检查和统计工作,如实反映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科研机构的研发成果和产品,具有市场前景和产业化前途的,优先考虑就地实现产业化。

(四)按时交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第五章入园企业或项目的驻园期限及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入园企业孵化期一般为两年,到期需迁出创业园。确有必要延期的,由入园企业另行申请,经科创中心报区科技创新局批准后可适当延期,原则上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对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导向,并属于我区重点扶持的企业,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可延长享受租金优惠政策;对于从事公益性研究且是市、区两级政府重点扶持的单位,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可享受免租政策。

第十三条科创中心对入园孵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企业的项目研发、内部管理、企业形象建设等情况。每年对入园企业进行一次考核,对存在问题较多或较大的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退出。

第十四条科创中心采取实地考察与书面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在孵企业进行审查,并作出毕业结论及办理有关毕业手续。

第六章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十五条创业园收费项目包括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为扶持科技创业企业和项目,创业园实行优惠收费。房租按当地同类物业30%标准收取,管理费按8元/月/平方米(空置期4元/月/平方米)标准收取,水电费按正常标准收取。不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单位,不享受优惠房租。

第十六条收费项目的计费面积按出租单元内使用面积+本楼层公共分摊面积计算。收费楼层为1-12层和顶层,总建筑面积14499平方米。其中:顶层27平方米按空置房处理。

第七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第十七条区科技创新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通过招标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创业园大楼进行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须提供以下服务:

(一)房屋建筑本体、公共部分的维护与管理。

(二)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维护与运行管理。

(三)红线范围内公共场地、道路、房屋建筑公共部分的清洁卫生、定期消杀、装修及生活垃圾收集清运。

(四)红线范围内公共绿化、山水园林小品的养护和管理,部分室内、室外公共场所的绿化管理及花卉的更换摆放。

(五)中央空调系统维护和管理(含中央空调水质处理)。

(六)机电设备设施管理(含配电设备、大楼公共照明、供排水、电梯、消防设备等)。

(七)24小时保安护卫及公共秩序管理。

(八)交通、车辆行驶和停泊管理。

(九)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办理租赁合同和收缴房租由科创中心负责。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本体维护基金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科创中心收取的房租上缴财政,支出由科创中心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专用于该创业园物业维护、保修以及按规定支付本体维护基金和支付空置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