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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荔湾区关于扶持重点楼宇和特色园区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荔科工商信〔2015〕91号

荔湾区关于扶持重点楼宇和特色园区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推动荔湾区楼宇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拓展中心城区发展空间,提高发展水平,提升商务楼宇和特色园区的招商质量,打造一批亿元级楼宇和园区参照广州市《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府〔2013〕14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工作目标

着力引进一批总部经济、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现代服务业等高端业态的企业和机构,提高商务楼宇和特色园区的承载能力,打造一批亿元级楼宇和园区。

二、具体方案

(一)重点楼宇和特色园区认定条件

1.2013年1月1日以后新建成的、经营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并经区招商工作联席会议认定的以中高级写字楼为主要用途的重点楼宇和产业园区;

2.楼宇和产业园区的经营单位(可为业主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在本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在本区纳税;

3.出租物业依法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楼宇和园区纳入全区重点楼宇和特色园区,并给予财政资金扶持:

1.对申报时投入运营未满1周年的新建成重点楼宇、特色园区,根据该楼宇、园区的招商计划给予招商引资补贴,支持其推进招商工作并引进总部企业。每年给单个园区或楼宇的扶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对申报时已投入运营满1周年的重点楼宇及特色园区,根据上一年度该楼宇、园区内企业对我区社会经济贡献程度给予扶持,支持其改造升级并进一步引进总部企业。每年给单个园区或楼宇的扶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3.本方案所需资金,根据当年荔湾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规模择优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楼宇、园区的招商引资、设施配套、租金补贴、服务平台建设等。

(三)对不符合本方案认定条件,但对本区有重大经济贡献或突出产业集聚引导作用的楼宇、园区,可加大扶持力度,突破本方案的奖励上限,由区科工商信局牵头会同街道和业主单位共同制定“一楼一策”。具体由区科工商信局提出扶持方案经招商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区政府审定。

(四)申报时间。由区科工商信局按年度在每年3月上旬统一安排集中申报上一年度的奖励申报,申报期限为二个月(2015年度的申报时间以实际通知为准)。

(五)申报材料。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在申请期限内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并同时提交申报资料原件予以核对,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荔湾区重点楼宇、特色园区奖励和扶持申请表》(原件)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5.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期限。区科工商信局在收到申请后,以区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召开专题工作联席会议对企业的申报进行评审。区科工商信局综合评审情况拟定年度补贴方案报区招商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审批同意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7日后如无异议则通过实施,1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部门和被补贴单位,由区财政部门按相关制度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七)企业享受本方案实行的资金扶持政策后,不再享受我区其他优惠政策。

三、其他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