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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福田区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办法(试行)》等5项制度的通知

各业务主管(指导)部门,区属社会组织:

为了推进福田区社会组织建设,根据《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推进社会组织建设改革创新合作协议》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福田区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办法(试行)》、《福田区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试行)》、《福田区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福田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福田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福田区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办法(试行)

2.福田区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试行)

3.福田区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4.福田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5.福田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办法(试行)

福田区民政局

2015年6月 23 日

附件1

福田区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福田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加强对区属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根据《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推进社会组织建设改革创新合作协议》的精神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的有关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田区社会组织年度报告,是指福田区社会组织按 年度向福田区民政局报告上年度主体要素变化情况、活动情况、财务情况和本年度活动计划情况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福田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社会组织,不参加当年度的年度报告。

第四条 区民政局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年度报告数据信息产生的法律问题,由提交报告的社会组织负责。

第五条 社会组织每年3月31日前向区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第六条 年度报告内容:

(一)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事项及其变化情况;

(二)财务情况(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分支机构资产状况纳入隶属协会资产状况);

(三)上年度活动开展情况以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四)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五)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信息;

(六)社会团体还须提交本年度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年度报告所提交材料模板见附件:《行业协会年度报告书》、《社会组织年度报告书》。

第七条 社会组织报送年度报告实行网上提交、接收、存档。年度报告要求为电子文档格式。报送截止日期后,区民政局将关闭网络端口。如无特殊情况,区民政局不接收纸本年度报告。

第八条 年度报告程序

(一)3月31日前,社会组织登录“福田政府在线网站”(网址:http://www.szft.gov.cn),在“网上办事大厅”提交PDF格式电子文档的年度报告。

(二)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年度报告进行形式审查。不完整、不清晰的年度报告,须完善后重新报送。

(三)社会组织报送的年度报告符合要求后,由区民政局在“福田政府在线”网站“民政局”网页(网址:http://www.szft.gov.cn/ft/zfbm/mz)公开,区民政局同时也委托有关社会组织在其网站上对年度报告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年度报告获公开的社会组织,于年内持登记证书副本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加盖年度报告戳记。

第九条 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后,原则上不允许修改。社会组织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在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后一个月内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由区民政局开放网络端口,社会组织重新提交年度报告。

重新提交的年度报告信息不覆盖原信息,一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区民政局组织对社会组织年度报告的情况进行抽查。各业务主管(指导)部门参与区民政局组织的抽查活动,也可独立对本领域内的社会组织年度报告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没有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载入异常活动名录;对于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有关规定的,区民政局可以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年度报告符合要求,方可纳入《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年度报告符合要求,方可参加我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登记及备案事项发生变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及备案手续。年度报告不作为手续办理环节。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2

福田区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和规范社会组织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的有关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田区社会组织抽查监督(以下简称抽查),是指区民政局依据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按年度或者不定期地抽取一定数量的社会组织进行检查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福田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抽查工作遵循内容明确、程序合法、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区民政局开展抽查工作,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协助,整理、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第二章 抽查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抽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手续;

(二)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展活动;

(三)是否制定了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按章程开展法人治理;

(四)修改章程是否报登记机关核准;

(五)是否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是否开展了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六)是否有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七)年度报告是否符合规定;

(八)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及公益事业等财务支出和收入来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九)是否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十)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

区民政局实施抽查时,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检查内容中选择若干项开展监督检查,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其他检查内容。

第七条抽查分为例行抽查和分类抽查两种方式。

第八条例行抽查是指区民政局按年度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社会组织进行监管。抽查比例为已登记社会组织总数的5-10%。

第九条分类抽查是指区民政局不定期地根据不同类别社会组织开展的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抽查比例为相应类别已登记社会组织总数的5-10%。

第十条社会组织有以下情形的,区民政局将其列入抽查的社会组织名单:

(一)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二)其他部门移交的;

(三)未进行年度报告的;

(四)有被上访记录或被投诉、举报的;

(五)列入异常名录和永久异常名录的。

(六)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的

第三章 抽查的实施与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实施社会组织抽查,要做到宣传教育、行政指导、行政监督、行政执法相结合,达到预防和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的效果。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外,例行抽查和分类抽查的社会组织名单由区民政局确定。原则上,具有以下情形的社会组织应重点进行检查:

(一)两年内承接过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

(二)两年内接受过福田区政府资助的。

(三)获评3A级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

(四)已进入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录。

(五)一年内受到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

(六)被新闻媒体曝光和被投诉、举报的社会组织。

经抽查合格的社会组织,自完成监督检查之日起6个月内,区民政局不再就同一内容开展检查,但社会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外。

第十三条开展抽查工作时,区民政局可以到社会组织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实行书面检查。

第十四条开展现场检查时,无需提前通知被检查的社会组织。区民政局可以采取询问被检查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要求现场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也可以通过访问被检查社会组织的服务对象等方式了解情况。

第十五条开展书面检查时,区民政局可以要求社会组织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开展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十六条开展抽查工作时,区民政局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使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七条区民政局可以会同社会组织的区业务主管(指导)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抽查内容涉及审计、财政、公安等部门监管职能的,区民政局可以联合公安、审计、财政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联合检查。

第十八条对被抽查社会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采用现场检查方式抽查的,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现场查看。按照本办法规定,重点检查社会组织有无涉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的行为;

(二)记录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抽查记录表,如实记录社会组织基本情况、抽查情况、现场处理情况,由执法人员和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在场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在场工作人员拒不签字或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三)做出检查结论。区民政局根据检查情况作出检查结论。发现问题的,视情形限期整改;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采用书面检查方式抽查的,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书面通知。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检查内容、所需材料及报送方式、报送期限、收件人、联系人等信息书面通知社会组织;

(二)记录检查情况。制作书面抽查记录表,如实记录社会组织基本情况、抽查情况;

(三)做出检查结论。区民政局根据检查情况作出检查结论。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发现社会组织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开展调查。处理意见应当记录在书面抽查记录表中。

第二十一条区民政局根据社会组织抽查情况,自检查工作完成之日起30日内通过福田政府在线或相关网站将抽查结果进行公示,对于有问题的社会组织载入异常名录或永久异常名录,并及时通知各被抽查的社会组织自行查阅检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抽查结果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四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社会组织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处理:

(一)不在登记核准的住所办公或阻挠区民政局和相关部门进入办公场所检查的;

(二)无法在检查现场提供登记证书、会计账簿的;

(三)无法在检查现场提供与本办法规定的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提供的;

(四)社会组织未在区民政局通知的期限内报送材料的;

(五)接到检查通知的社会组织连续两次推脱检查,导致无法开展检查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社会组织应当接受区民政局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社会组织拒不接受或不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有弄虚作假等不予配合监督检查情节的,区民政局可以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检查人员少于2人的;

(二)检查人员无法出具抽查通知书或有效执法证件的;

(三)检查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抽查社会组织名称与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有其他依法可以拒绝抽查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社会组织有违法行为的,由区民政局依法进行处罚;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罚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区民政局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书面告知具体整改要求。

区民政局根据检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社会组织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被抽查社会组织对公示的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民政局应当在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通过复查发现检查结果存在错误的,区民政局应当自复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区民政局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福田区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3

福田区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福田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福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根据评估指标体系的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分类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福田区民政局负责本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并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福田区民政局列入财政预算,从社会组织综合管理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三)获得评估等级1年以上申请重新评估的。

第八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未提交上年度年度报告;

(二)上年度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三)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四)列入永久异常名录;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九条 社会组织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管、内部治理要求、业务活动、财产管理、信息公开五个方面。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福田区民政局设立相应的福田区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工作;

(二)对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第十二条 复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负责本区社会组织等级复核工作,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由常设委员和委员单位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评估委员会常设委员6-8名,由区民政局、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推荐,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区民政局聘任。

评估委员会委员单位由全体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组成。每年度的评审中,根据参评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领域,由相应的委员单位派出代表作为评估委员履行职责。

复核委员会由5至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由区民政局、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推荐,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区民政局聘任。如因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派代表参加。

每届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为5年,期满可以续聘。若有委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可以另行聘任。

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终评。

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位委员1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每位委员须在表决结果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采用第三方独立评估运作机制,委托社会组织专业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独立评审。

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组建社会组织评估专家组,专家组成员须报区民政局审定;专家组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资料初审、实地考察,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签名。

第四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采取自检自评与评估小组评估、资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

(二)社会组织申请参评;

(三)评估办公室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

(四)社会组织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完成自评,按要求提交评估材料;

(五)评估专家组对社会组织采取资料审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初评,并出具初评意见;

(六)评估委员会审核初评意见,确定评估等级;

(七)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公示期为5天;

(八)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并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和裁定;

(九)福田区民政局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九条 福田区民政局将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向深圳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回避与复核

第二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情形的。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十三条 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 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参评社会组织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评估工作纪律。

第六章 评估等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等级设置标准将按照市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具有接受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资助、奖励和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以及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格。

获得2A以下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应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等级。

第三十一条 获得评估等级1年以上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新的评估等级结果确定后,社会组织应当于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牌匾和证书交回评估办公室,换发新的牌匾和证书。

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第三十二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作出降低一级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不进行年度报告的;

(二)列入异常名录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

第三十三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载入永久异常名录的;

(四)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降至2A以下评估等级或者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关部门相应取消其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简化年检检查程序、评优评先活动的优先条件。

第三十五条 民政部门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

第三十八条 评估等级证书或者牌匾毁损的,可以向评估办公室申请换发,评估办公室应予换发。换发制作费用由申请的社会组织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指标采用深圳市民政局统一发布的指标体系,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由福田区民政局根据相关要求统一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开始试行。

附件4

福田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强化社会组织的自治自律意识,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区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福田区民政局和社会组织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和自身运作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公开信息的行为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发布损害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社会组织公开信息按照公开主体可分为区民政局公开信息和社会组织公开信息。

第五条 区民政局公开信息内容:

(一)社会组织登记信息;

(二)社会组织年检或年度报告信息

(三)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信息;

(四)社会组织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目录信息;

(五)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活动异常永久名录信息;

(六)社会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监督管理信息。

第六条 社会组织公开信息包括除涉及隐私、秘密等不宜公开内容之外的其他信息。其中,以下信息必须公开:

(一)社会组织的法人主体信息、章程、组织机构情况。

(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工作方式、工作标准、工作责任和费用情况。

(三)接受政府补贴、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七条 区民政局公开信息在“福田政府在线”网站“民政局”网页(网址:http://www.szft.gov.cn/ft/zfbm/mz)公开,同时也委托有关社会组织网站进行公开。如有必要,将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第八条 社会组织公开信息首选在本单位网站公开,也可委托有关社会组织网站进行公开。其中必须公开的内容须通过区民政局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开。

第九条 社会组织公开信息内容中应注明该社会组织的咨询、联系方式和日常办公、活动地址。公开的范围应当能够覆盖该社会组织的活动地域。

第十条 社会组织公开信息涉及有关活动的,要持续至活动结束。

第十一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修改后,不覆盖原信息,一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应加强网站建设,搭建信息平台,创新信息公开方式,提高社会组织运作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民政局和社会组织对本单位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接受政府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内部管理办法,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要建立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在开展年度检查、抽查监督、等级评估等工作时,将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相关部门在实施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时,应将社会组织开展信息公开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由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公开信息存在虚假内容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5

福田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强化社会组织信用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田区民政局登记注册和备案的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活动异常,是指社会组织存在的不规范或违法违规现象。

第三条 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应遵循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发现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应及时确认,通报情况,纳入名录。

第二章 活动异常名录的界定

第四条 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分为异常名录和永久异常名录。

第五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民政局将其列入异常名录:

(一)不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存在虚假信息的;

(四)通过登记信息或其他渠道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达三个月以上的;

(五)连续十二个月未开展活动的;

(六)重大活动及与境外合作组织活动没有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的;

(七)信息公开中存在虚假或错误信息的。

第六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民政局将其列入永久异常名录: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对于政府部门发出的整改意见或处罚意见,拒不执行或不按要求执行的;

(四)连续两年以上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五)连续两年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六)已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6个月内未到区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的;

(七)连续3年或累计4次列入异常名录的;

(八)具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活动异常名录的管理

第七条 活动异常名录由区民政局负责管理。

第八条 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流程:

(一)发现异常情况。区民政局通过年度报告、行政检查或群众举报发现社会组织的异常活动;

(二)核查。区民政局对出现活动异常情况的社会组织进行核查;

(三)做出决定。经核实确认后,做出是否列入异常名录或永久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告知社会组织;

(四)异常名录公示。申述期满后,将社会组织列入异常名录或永久异常名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活动异常名录的申诉及处理。社会组织自收到区民政局做出列入异常名录或永久异常名录决定的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申诉,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条 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后,应三个月内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区民政局。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列入异常名录的期限为一年。列入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且列入时间满一年,区民政局将该社会组织移出异常名录。如社会组织未进行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则继续留在异常名录中。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被列入永久异常名录后,原则上不再移出。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情况将作为等级评估工作的指标内容。政府部门在实施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时,应参考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福田区民政局所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