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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二、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缴纳税款。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是指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申报并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市地方税务局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法定征收机关。

四、纳税人自行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因受托人未能如期、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的,不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纳税人仍须承担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瞒计税依据、资料(销售合同或协议及发票等)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东府〔2007〕77号)同时废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