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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导民营资本发展实体经济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民营资本活力,鼓励民营资本扎根本土,深耕实体经济,提升我市经济的综合实力和区域竞争力,实现我市经济转型发展新跨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动自主创新、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等方面的部署和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民营资本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意义

民营资本是推动东莞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引导民营资本发展实体经济,是东莞立足自身优势、对接上级部署、增强发展动力、实现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受劳动力、土地、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的影响,民营资本进入实体经济的意愿有所减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市经济的转型升级。为此,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把引导民营资本发展实体经济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增强民营资本投资实体经济的信心和意愿,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等关键领域,使民营资本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我市实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总体思路:充分发挥东莞民营资本充裕稳定、产业配套完善、技术创新平台众多的优势,以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攻方向,着力实施引导民营资本发展实体经济的“五大行动”,进一步拓宽民营资本投资实体经济的渠道,引导民营资本发展以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为标志的“四新经济”,支持本土民营企业提升质量效益,增强竞争优势,扎根东莞做大做强。

发展目标:力争到2017年底,全市民营经济形成企业数量明显增加、质量效益显著提高、发展后劲持续增强的良好发展态势。

——民营经济规模总量持续增长。全市民营经济登记注册户数(含个体工商户)增至70万户,注册资金增至6000亿元,民营企业工业投资额占比提高到70%,民营经济增加值占比提高到50%,规模以上民营经济工业增加值占比提高到35%,民营经济纳税贡献占比提高到63%。

——民营经济质量效益显著提高。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数增加到700家;民营企业研究与开发(R&D)投入占其增加值的比重达到2.1%;民营企业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18%以上。

——民营骨干企业数量大幅增加。民营企业集团达到200家,主营收入超百亿、50亿、10亿元民营企业分别达到10家、18家、60家,形成一批民营大型骨干企业和总部企业,使民营经济成为我市内生增长和参与区域竞争的重要力量。

三、深入实施“五大行动”,增创民营经济发展新优势

(一)实施“投资兴企”行动,健全引导民营资本发展实体经济的机制体系

1.强化规划的引导作用。将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规划引导结合起来,广泛邀请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我市“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工作,认真吸收民营企业对我市城市规划、产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提出的有益建议,并让民营企业全面了解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方向和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及时优化调整其投资计划。科学编制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强化市场导向,引导民营资本优质项目进产业园区和标准厂房发展,推动产业特色化、集聚化、循环化发展。(市规划局、市发改局负责)

2.完善项目对接机制。搭建内资重大项目招商信息平台,建立全市招商资源动态数据库,以松山湖高新区、虎门港、生态园、粤海装备产业园、长安新区的加快建设为主要依托,围绕不同企业项目发展的资源需求,提供我市可用土地、厂房、商务楼宇等信息资源,打造集信息查询、项目咨询、对接和跟踪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完善技术转移商业化机制,建立对接科技成果提供方和需求方的交易服务平台,每年定期召开科技成果推介会,组织高校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向民营企业展示最新科技成果及进行项目对接,并开展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和征信业务,促成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有效转移。深入发掘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民营企业优质项目,建立先进制造业项目大数据资源库,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整合本市股权投资机构、科技银行、小贷公司、证券公司、科技担保机构、上市辅导机构以及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力量,完善科技、金融与产业有效融合的项目对接机制,打造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专业化、一站式科技金融服务超市。(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局负责)

3.推动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鼓励民营企业与民营资本进行商业模式创新,重点促进以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现代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的融合创新,发展壮大新兴产业,助推传统行业成功转型。对信息化认证项目,根据认证级别的不同由市财政给予10-30万元的奖励。对使用经认定的云平台的制造业企业,市财政对其前三年的租赁服务费用分别给予40%、30%、20%的补助,每家企业三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用好每年1.5亿元的电子商务专项资金,大力招引集聚和培育发展一批电子商务重点企业,鼓励制造业企业为适应电子商务特点和新消费方式,对产品设计、品牌推广、营销方式、渠道物流、支付结算、售后服务等环节进行革新,以新型业态促进线下生产与销售。(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负责)

4.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公开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对接合作项目信息,推动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加强合作,实现共赢发展。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资产收购、产权受让、参股控股、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市属企业的改制重组。鼓励发展民营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国有企业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实施产权转让、引进外部资本时,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市国资委、市经信局负责)

5.优化民营资本发展实体经济的市场环境。大幅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以清单方式列明禁止准入类和核准准入类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承诺准入和告知性备案,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从2015年4月1日起,将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以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大力推进审批流程再造,减少前置审批环节,探索高效便捷的市场监管方式,优化对投资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创新审批方式,加快网上办事大厅建设,推动部门电子数据共享、电子证照互认,提高审批效率。加大对民营企业落实市场监管制度的培训和辅导,对企业初次、轻微的违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采取约谈提醒、批评教育、帮助整改等措施,引导企业依法合规有序经营。(市发改局、市地税局、市电子政务办,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二)实施“创新强企”行动,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技术提升

6.增强民营企业创新能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突破制约发展的关键技术瓶颈为重点,设立省市共建的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对经核实研发投入情况的企业给予财政补助,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积极开展产业技术攻关。鼓励民营企业组建多种形式的研发机构,完善产业创新链和技术供应链,提升协同创新水平。对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各类研发机构,市财政通过贷款贴息、建设投入补助等方式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设立“科技创新券”补助资金,市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科技企业持券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创新服务以及研发设备时,可按券面金额抵销最高50%的费用,每家企业每年可获发放额度最高为50万元。扩大科技保险和专利保险试点,完善补贴制度。对首年购买指定险种的企业,按其实际支出保费最高给予60%的补贴;以后年度最高给予30%的补贴;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励的核心专利,实行政府统一投保专利保险,并按实际保费全额补贴。(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

7.鼓励民营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突出发挥市财政每年2亿元“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 积极动员民营企业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逐步减少企业生产用工数量,着力推动装备智能化改造,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对企业以自有资金实施的“机器换人”应用项目,市财政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融资方式实施的“机器换人”应用项目,市财政按照融资实际利息支出给予不超过2年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高于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2%,最高不超过250万元;“机器换人”项目使用莞产设备的,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最高补助额调高至500万元。支持优质技术改造项目加快落地,市每年统筹配置用地指标时,优先考虑投资强度达到每亩500万元以上的优质技术改造项目。对于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增建生产性设施、拆除重建、加层等方式进行改扩建的技术改造项目,新增建筑面积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符合条件的“工改工”项目,可享受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三旧”办负责)

8.支持民办科研机构创新发展。完善政策法规,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新型研发机构,探索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的新型体制机制,面向市场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科研机构进口与本单位所承担的科研任务直接相关的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瞄准国际前沿开展源头性技术创新的民办科研机构,通过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专项资金等,鼓励其引进和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创建国际一流研究开发条件和平台,在重大原创性技术方面取得突破。(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东莞海关负责)

9.支持实施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市财政每年安排科技服务业专项经费1000万元,重点发展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交流与推广等专业科技服务,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承接国际技术转移,抢抓技术制高点。设立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鼓励民营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建立健全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合作新机制。对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项目,市财政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民营企业购买新型研发机构的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或吸纳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组建产业化联合实体的,由市财政根据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技术成果交易或作价金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10.推动技术标准制定和应用。加大“标准化工程专项资金”投入,通过项目活动资助和事后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主导或参与各级标准化活动和各类标准制修订,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并积极争取承担各级标准化组织,掌握行业发展的“话语权”。大力推动企业联盟标准工作,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广先进标准化理念。完善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帮助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工作。(市质监局负责)

11.加大新产品市场推广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具有重大社会效益的新产品的市场示范应用,帮助新产品提高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对民营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技术装备和自主创新产品,特别是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好但尚处于市场启动期的,发挥政府采购、政府首购的支持作用,帮助民营企业突破市场瓶颈、加快形成市场规模和产业优势。积极探索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择优确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优势的产品和服务,商定远期约定购买合同,引导开展技术、产品和服务创新。(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实施“培育壮企”行动,提升民营经济发展的层次和质量

12.推进各类企业孵化载体建设。推广松湖华科、天安数码城等新型企业孵化器的投资建设方式,引导民营企业和民间金融机构等投资主体共同参与,推动各类企业孵化载体加快建设。设立众创空间建设后补助资金,对各镇街设立的首个众创空间,按照投资额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引导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创新创业组织发展,加快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环境,壮大创新创业群体。设立孵化载体建设补助资金,对经市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和科技园区,按照建设投资总额的25%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加快形成全过程、全要素的孵化培育生态链。孵化载体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的,再分别给予其经营管理机构3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科技局负责)

13.大力实施创业鼓励计划。改进完善小额创业贷款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创业人员给予5万元或10万元的小额创业贷款,在规定贷款期内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强化创业辅导,对各类孵化载体开展面向全市的创业孵化培训、创业导师辅导等公益性项目活动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助,提高创新创业效率。设立省市共建的孵化载体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鼓励创投机构、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为孵化载体初创企业提供融资扶持。对孵化期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风险补偿资金按照项目投资损失额的5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最高400万元的补偿;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风险补偿资金按照坏账项目贷款本金的90%分担损失,单个项目补偿金额不超过400万元。探索开展互联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加强政策指导,积极帮助企业和创业者申请省级促进创业补贴项目经费。(市人力资源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负责)

14.实施梯度培育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不同发展周期企业梯队建设,以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企业为基础,构建民营经济“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梯次成长扶持机制,逐步培育扩大梯队规模,并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打造“标准化扶持”加“个性化服务”的模式,每年推动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进入更高层次梯队,促进重点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小微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企业被认定为成长型中小企业或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并且在承担“机器换人”、“信息化专项”等市经信局执行的市级财政资助项目时,资助比例和限额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10%和20%。(市经信局负责)

15.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建立大企业储备库,筛选一批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入库并进行动态跟踪和重点培育,优先安排专项资助和能源保障,鼓励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增资扩产,在我市培育形成一批超百亿、超50亿的大企业、大集团。对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的奖励;在承担“机器换人”、“信息化专项”等市经信局执行的市级财政资助项目时,资助比例和限额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30%;自认定3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和1000亿元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奖励。(市经信局负责)

16.支持民营企业兼并及改制重组。鼓励行业优势企业通过吸收合并、新设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及投资合作,加快形成一批主业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的大企业、大集团。兼并重组后企业注册资金达5000万元或以上、且总部在我市的,按照不超过其贷款实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贴息期最长为2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实行“一企一策”的特殊扶持政策。企业改制重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和免征契税等优惠政策。(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

17.鼓励企业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实施“东莞制造2025”战略,推广先进的制造管理模式,逐步引领具备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网络,开展“个性化、定制化、订单式”制造业务,促进产业模式从以产品制造为核心向产品、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并重的服务型制造转变,提升企业的产品服务附加值和总体经营效益。对我市工业企业以实现信息技术与研发生产经营管理全面融合所实施的企业资源计划(ERP)、制造执行系统(MES)、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供应链管理(SCM)等项目,市财政通过贷款贴息或事后奖励的方式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0%,最高为150万元。对为制造业企业提供服务的工业设计机构与信息化系统集成商,按其上年度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分档次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定额奖励。(市经信局、市商务局负责)

18.引导民营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全面落实节能减排优惠政策,支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大力淘汰落后产能,全力实施工业领域低碳化改造和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对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并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由市财政通过贷款贴息或事后奖励的方式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5%,最高为250万元。安排2600万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立保函补助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重点推动试点金融机构为我市“电机能效提升”和“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项目提供支付保函。(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19.鼓励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举办“东莞名企名校行”活动,在每年高校、职校毕业季,组织重点民营企业抱团式进入各大著名高校以及职业技术学校举办人才招聘会,招纳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制定实施高效灵活的人才招引、评价和激励政策,对经认定的市级引进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创新科研人才团队,给予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一次性立项资助;在项目结题验收后,根据团队在技术研发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人才引育以及产业带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情况,再给予不高于其立项资助额度的奖励经费。对我市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至200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来莞工作两年以上,其技术创新推进、行业带动、技术项目或所创企业的高层次人才聚集、营业额和税收成长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给予领军人才100万元至300万元创新创业奖励。对我市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人才,最高可按照国家资助金额给予1:2的配套资助;对我市引进的省创新科研团队和省领军人才,最高可按照省资助金额给予1:1的配套资助。落实高层次特色人才入户、住房、医疗、社保、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保障政策,重点支持工业领域高层次人才、紧缺型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和实用型人才的引进和留任,努力造就一大批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高层次经营管理、技术和技能人才。(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

20.培育壮大高技能实用人才队伍。积极开展“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校企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实现教育和岗位的“零距离”,有计划、有目的地培养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和企业发展需要的专业技能人才。充分发挥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资金的激励作用,按照培训工种和获取证书的等级,对参加人员给予每人最高3500元的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办好“莞商学院”,认真组织实施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提升工程,培育壮大职业经理人队伍,强化民营企业家的创新发展意识,拓宽宏观产业视野,提高资本管理运营和投资分析能力。(市人力资源局、市经信局负责)

(四)实施“融资助企”行动,强化金融资本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

21.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充分发挥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带动作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参股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民间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和产业投资等基金,并支持股权投资企业或投资管理机构向国家、省申请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的子基金,引导更多优质创业投资机构对我市科技创新企业进行投资。由市财政首期注资5亿元组建市属科技金融投资集团,并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母基金和传统龙头产业母基金,通过吸收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方式,形成若干个风险投资或天使投资子基金,重点投向成长性好、竞争力强、技术优势明显,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成长型中小企业。继续落实天使投资风险补助机制,对在我市注册并因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而发生亏损的创业投资机构给予补助,单个创业投资项目的风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一年内对单个创业投资机构的风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东实集团负责)

22.加强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向上级部门争取增加授信额度,适度提高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扩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供给。设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鼓励试点银行对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立项或推荐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获得贷款的企业,市财政按其实际支付利息给予不超过70%的补贴,同一项目贴息补助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设立地方金融稳定专项资金,通过提供过桥资金帮助优质企业按时转贷,缓解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促进民间金融街发展,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服务民企的新型经济金融组织进驻民间金融街。依托莞商联合会等商会组织,整合民间资本力量,鼓励民营资本抱团发展,探索组建东莞民间金融(控股)集团。(市金融局、市财政局、东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负责)

23.鼓励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优化完善企业上市支持政策和机制,扩大企业上市奖励的对象范围,鼓励优质民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引进战略投资,融入产业资本。对我市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包括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间接上市的),且申请资料经法定受理机构正式受理的,按照其上市前实际发生的上市辅导费、财务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和法律服务费等四项费用总额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200万元;企业上市后3年内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且所募集基金的50%以上投资在我市的,按照其直接再融资额度的0.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资助500万元。支持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融资,对成功挂牌的企业按照其挂牌前实际发生的推荐挂牌费、财务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等四项费用总额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50万元;企业挂牌后3年内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且所募集基金的50%以上投资在我市的,按照其直接融资额的1%给予资助,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资助100万元。积极推动企业到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四板)挂牌融资。(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负责)

24.发挥融资租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支持和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产融结合、“机器换人”和转型升级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实现融资租赁与实体经济的互促共赢。设立融资租赁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租赁公司发生坏账损失的,在不超过实际融资本金总额的10%额度内,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补偿。建立履约保函风险补贴制度,对企业为实施技术改造而发生融资租赁业务、并由商业银行为其出具履约保函的,市财政按实际担保金额的3%给予商业银行补贴,每家商业银行每年最多补贴200万元。(市经信局、市金融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25.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建立政、银、担、企对接例会制度,搭建融资方、投资方、金融机构定期沟通平台,支持互联网企业与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开展合作,以互联网金融活跃民间资本。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创新符合民营企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提供利用动产、仓单、税单、保单、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抵(质)押,以及应收账款、供应链融资和票据贴现等融资服务,建立长期稳定的民间投资项目资金来源渠道。选择一批民营企业集中、产业基础好、管理规范的园区,推行园银担企“四位一体”产业园投融资模式。支持和帮助产权制度明晰、财务制度规范、信用基础良好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或资产证券化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对首次成功发行的企业首年按照发行额的2%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累计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市金融局、市经信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负责)

(五)实施“服务惠企”行动,提升对民营经济的公共服务水平

26.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减税降费力度。积极落实国家新近出台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下调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员工的缴费负担。(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负责)

27.减免涉企行政性收费和规费、服务收费。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负责)

28.建立健全民营资本投资服务体系。将对外商投资企业试点实施的“多证联办”改革全面推广至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并对有出口业务的企业增加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联办服务,打通民营资本投资项目从登记注册到正式开业的“一站式”服务链,切实让民营企业“进一扇门,办全部事”。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营资本投资提供法律、财务、金融、咨询、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市委政研室、市经信局负责)

29.构建企业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建立重点民营企业服务管理应用系统和重点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应用系统,构建企业数据收集、分析、咨询和个性化专业服务平台,实现重点企业服务与经济运行监测的有机结合,深入掌握民营经济发展动态。建设东莞名优产品数据库,推动优质产品从传统贸易渠道、内贸电商交易渠道进入跨境电商采购集货、线上运营、海外分销的流通体系。鼓励电商平台运用贸易的大数据信息,在研发设计、营销物流、融资支付等方面为生产制造企业提供一揽子的增值服务。(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跨境办负责)

30.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抢抓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机遇,加强与沿线国家和城市的合作交流,支持优势企业建设海外品牌展示和体验中心,拓宽我市品牌产品的国际市场。对经市商务局核准的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东莞产品展销中心给予三个年度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重点扶持境外展销中心的一次性整体形象装修,场地租金按照第一个年度50%、第二个年度40%、第三个年度30%逐年递减的比例给予资助。积极适应“订单碎片化”的外贸新常态,创新举办东莞跨境电子商务网贸会,推动民营企业的“两自”产品与一批大型跨境电商、国际买家直接对接,减少中间成本,并将办展流程、业务模式拓展至俄罗斯、印度、中东、南美等市场,推动东莞优质产品“走出去”。加强与境外地区投资促进机构以及协会、商会的深度合作,有效利用海外仓帮助企业在境外发展本地化营销和售后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和民办机构赴境外设点建办,积极引进美国硅谷等海外地区的先进技术和项目。(市商务局、市跨境办、市贸促会负责)

四、加强引导民营资本发展实体经济的工作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责任,协调配合,落实措施。经信、科技、商务等政府涉企部门要围绕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完善与民营企业的定期对话机制,进一步拓宽政策信息互动渠道,协调解决民营企业经营面临的难题。各镇街(园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引导民营资本发展实体经济的工作方案,建立重点民营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形成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要加大舆论引导力度,大力宣传实体经济优惠政策,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公益广告、入企宣讲等多种形式,强化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帮助和指导民营企业充分用好、用活、用足各项扶持政策。要大力宣扬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创优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民营企业家、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市政府新闻办、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园区负责)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