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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

印发越秀区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及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

越字〔2010〕11号

各党(工)委(党组)、区直各单位:

《越秀区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及配套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委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10年8月26日

越秀区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入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全面落实省、市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推动区域经济进入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首善之区”典范和国家中心城市核心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意义

(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性。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中央在国际金融危机后,国内外环境均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下,对我国经济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我国经济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是适应全球需求结构重大变化、增强我国经济抵御国际市场风险能力,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后金融危机时期国际竞争中抢占制高点、争创新优势,实现国民收入分配合理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适应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新期待的必然要求,关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也是广州市深入实施《规划纲要》,扎实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打造国际商贸中心、世界文化名城的重要举措,是我区按照省、市关于实施《规划纲要》“一年开好局、四年大发展、十年大跨越”工作要求,全面提升高端要素集聚功能、科技创新功能、文化引领功能和综合服务功能,全面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核心区的重要工作任务。

(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迫切性。

当前,我区正面临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在广州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打造国际商贸中心、国际文化名城的历史大前景下,市委、市政府赋予我区“首善之区”典范和国家中心城市核心区的发展目标定位。实现这一目标,将全面提升我区的综合实力,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再创辉煌。我区作为广州市历史悠久的中心城区,在长期的发展中积累了配套服务完善、经济基础扎实等传统优势。但与此同时,我区经济运行中积累的高端生产要素集聚度不够、产业发展承载力不足等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亟待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日益突出,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比任何时候都要迫切。我们必须增强主动性、紧迫感、责任感,深化认识,统一思想,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兼顾当前和长远,处理好速度和效益、局部和整体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确保实现“首善之区”典范和国家中心城市核心区的发展目标。

二、把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工作主线和重点

(三)把调整产业结构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工作主线。

调整产业结构是适应需求结构变化趋势、完善现代产业体系的首要选择。要立足我区以第三产业为主的良好产业基础,以进一步调整优化三产内部结构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工作主线,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存量结构、扩大优质增量,促进各产业在更高水平上协同发展。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和范围、整合优势资源;通过加快“三旧”改造,提升土地使用效率,增加产业载体供给。力争至“十二五”期间实现全区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75%,总部经济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60%,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30%。

(四)把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提升优势传统服务业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

制定符合我区经济发展方向的核心产业发展目录,引导产业集聚发展。进一步扩大现代服务业的产业比重,不断提升优势传统服务业的产业质量,推动我区由传统商贸中心向现代服务业集聚中心深度转变。一是抓住机遇大力培育优势产业,鼓励和扶持以动漫创作、网游开发和设计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意产业;以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和互联网业务等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和信息服务业;以信息技术外包服务、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知识性技术流程外包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外包业;以文化旅游、影视传媒出版等为主要内容的文化产业,加快这些行业和领域的产业集聚区建设,形成集聚发展的态势;二是大力发展现代金融、现代商务、节能服务等面向生产的现代服务业,以生产性服务业为突破口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加快发展,加大研发与技术服务占服务业产值的比重,增强现代服务业对制造业的渗透力,促进产业重组升级;三是引导优势传统服务业升级,鼓励老字号发展壮大自身品牌,引导区内专业市场形成价格指数,大力发展以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等为主要内容的商贸服务业,重点支持对行业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现代商贸业企业。

(五)把发展总部经济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支撑。

进一步认识发展总部经济对区内资源优化配置、辐射带动其他区域协同分工、推动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等方面的能动作用。充分利用我区总部经济先发优势,认真贯彻广州市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有关政策,对落户在我区的经广州市认定的总部企业,除落实财政奖励等市制定的扶持措施外,合理配置区内优势教育、医疗资源,为企业提供优质学位和优质医疗服务;鼓励、引导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总部企业积极参与“三旧”改造,为企业提供政策支持,支持企业建设总部大厦。通过整合区内优势资源,提供具有区域特色的扶持措施和服务,进一步巩固我区总部经济的核心支撑地位。

(六)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环节。

把握我区经济发展从“效率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的有利时机,紧紧抓住新一轮世界科技革命带来的战略机遇,通过财政扶持及政策引导,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通过科技创新奖励、创新型优秀民企评选等措施,鼓励企业提升综合竞争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积极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进行自主创新载体建设,形成培育、鼓励创新的氛围和环境;培养和引进创新型人才队伍,谋求经济长远发展主动权,形成长期竞争优势,为我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驱动。

(七)把壮大民营经济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

高度重视民营经济长期以来在我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制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公平的营商和竞争环境。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创新管理理念、创新经营模式、创新品牌建设、创新竞争能力,进一步加大对创意型、科技型和服务外包型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小企业融资难题;加快在区内培育一批能够起龙头示范带动作用的民营企业,每两年在区内评选一次优秀民营企业,对获评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和优质学位等扶持措施。

(八)把功能区建设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载体。

充分认识我区经济发展面临的土地资源匮乏、产业载体有限的瓶颈因素,加快东风路以北区域“越秀核心产业功能提升区”和东风路以南区域“北京路广府文化商贸旅游区”两大功能区的规划建设。一是建设“越秀核心产业功能提升区”。重点发展金融业、现代商贸业、商务服务业、创意产业和健康产业。着力打造环市东智力总部片区、黄花岗创意及网络经济片区、流花时尚品牌运营片区、东风路高端商务服务带,形成“三区一带”产业布局,辅以建设环麓湖生态功能片区,引导区内企业按照相关规划要求集聚发展,形成具有“绿色、低碳、人文、休闲、高端、创新”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布局。相关建设工作由越秀核心产业功能提升区建设指挥部负责统筹推进,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局,区委办、区委宣传部、区府办、区发改局、区更新办、区科信局(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区国土房管分局、区建设和水务局、规划分局、区城管局和各有关街道配合参加;二是建设“北京路广府文化商贸旅游区”。挖掘我区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依托我区文化产业“一轴七脉”的整体布局,推进北京路周边更新改造片区、东濠涌亲水功能片区、长堤“老广州”传统风情片区的建设,重点发展文化产业、休闲旅游业、现代商贸业和餐饮娱乐业等,打造最具广府文化主题和特色的商贸旅游区。相关建设工作由北京路广府文化商贸旅游区建设指挥部负责统筹推进,办公室设在区更新办,区委宣传部、区府办、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教育局、区科信局(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分局、区建设和水务局、区文广新局、规划分局、区统计局、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工商分局和各有关街道配合参加。

(九)把强化文化引领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在驱动。

强化城区文化引领功能,大力推动城区文化资源优势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成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驱动。围绕广东省委提出建设文化强省和广州市委提出打造世界文化名城的目标,加强对历史文化资源的挖掘、保护、开发和利用,加快文化产业的发展。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建设良好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巩固文化引领地位,优化文化发展格局,提升文化发展能级,建设全国文化软实力一流的现代化历史文化名区,为广州市文化引领功能的提升和区域文化教育中心的建设奠定基础。

(十)把专业市场升级改造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力抓手。

目前大多数专业市场的发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城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专业市场进行升级改造是整合市场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必要途径。以“企业化+电子商务”为抓手,推动个体经营向公司化转型,提升专业市场经营质量与效益;逐步淘汰达不到要求且不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专业市场,严格限制并控制新建规模小、定位雷同、品牌形象弱的专业市场;规范市场管理,提升市场功能,整合现有资源,走特色发展之路,逐步把专业市场建设成为具备“商品集散、财务结算、信息传播和形成价格”四大功能的现代商品经济新引擎。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十一)积极落实市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政策。

自2010年起,根据市奖励总部企业的有关规定,按市、区财税分成比例,积极配合落实市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财政奖励政策。一是落实“总部企业落户奖”。对落户我区的广州市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二是落实“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对落户在我区的广州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环比新增税收额给予奖励;对落户在我区环比新增税收额名列全市总部企业前10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奖励。三是落实针对广州市认定的总部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具体由区经贸局负责按市的相关政策落实。

(十二)加大对优质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

自2010年起连续5年,每年在区内认定一批当年对区域经济和区财政贡献度大的优质企业,并由区财政安排资金,对经我区认定的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奖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还可一并享受区内其他优惠措施。具体实施办法由区经贸局会同区发改局、区科信局(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和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

(十三)为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

自2010年起连续5年,每年由区财政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一是为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且被评选为本区“优秀民营企业”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二是为经科技部门认定的贷款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生产、成果转化的民营科技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发改局会同区经贸局、区科信局(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和区财政局制定。

(十四)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实现快速成长。

自2010年起连续5年,每年由区财政安排500万元,为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进行上市等融资活动提供资金资助,推动区内企业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发改局会同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制定。

(十五)为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房租补助。

自2010年起连续5年,每年由区财政安排6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一是落实市扶持总部企业产业政策,为落户本区的广州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按市、区财税分成比例提供房租补贴;二是为新办或新落户在黄花岗科技园(信息园)或广州创意产业园区内指定楼宇的科技企业和创意企业提供一定额度的房租补助;三是为落户我区服务外包示范园且经认定的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提供一定额度的房租补助;四是为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行业龙头示范带动作用、且对本区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力的企业视具体情况提供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房租总额的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区科信局(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会同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制定。

(十六)加大对科技和创意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

自2010年起连续5年,每年由区财政安排1200万元作为科技创新和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是用于对经认定的区内科技、创意企业开展新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运营等活动实行立项扶持;二是用于配套资助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立项和扶持的区内科技企业;三是用于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企业,以及原创创意作品获得国际国内大奖或在影视媒体上首播并获得市级以上经费奖励的创意企业。具体实施办法由区科信局(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会同区财政局制定。

(十七)加大对服务外包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

自2010年起连续5年,每年由区财政安排1000万元作为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一是用于为重点扶持的服务外包企业建立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支撑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与服务外包相关的配套服务和特定环境改善等方面;二是对重点扶持的服务外包企业投资与市场拓展、国际资质认证、人才培训与引进、服务外包合同登记等给予补助或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区科信局(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会同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制定。

(十八)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自2010年起连续5年,每年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奖励新引进的广州市认定的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对区招商引资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或机构。具体实施办法由区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

(十九)引导发展低碳经济。

自2010年起连续5年,每年由区财政安排100万元作为我区节能专项资金,加大宣传力度,发挥资金引导作用,通过奖励企业、单位、机构及个人的方式,以降低楼宇能耗为重点,鼓励办公楼宇业主和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措施进行节能降耗,走绿色、环保、低碳的发展之路;配合国家、省、市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注)这一市场新机制,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引导区内企业和单位积极实施节能改造。具体由区发改局会同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和区环保局负责落实。

四、整合辖区优势特色资源,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积极开展“三旧”改造扩展产业发展载体。

围绕两大功能区建设,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将其作为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打造现代产业发展所需的空间载体,科学规划的同时充分考虑到企业的需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区内外的总部企业参与我区“三旧”改造。同时加强与旧商业楼宇业主或重要存量土地资源所有者的协商与合作,鼓励和引导旧商业楼宇或存量土地资源进行盘活、置换,开发改造为适合我区产业升级发展的载体。探索建立政府、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共同合作的“三旧”改造工作机制,为企业在规划方案、项目立项、居民动迁、开工建设、项目配套等各个环节提供必要指导和支持。具体由区更新办负责落实。

(二十一)为企业提供区属学校优质学位。

整合区内优势教育资源,为落户在我区的经广州市认定的总部企业、区认定的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和区内优秀民营企业提供一定数量的义务教育阶段区属中、小学校的优质学位。具体实施办法由区经贸局会同区教育局制定。

(二十二)为企业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整合辖区内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为落户在我区的经广州市认定的总部企业、区认定的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和区内优秀民营企业按企业实际需求提供多层次的优质医疗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区经贸局会同区卫生局制定。

(二十三)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充分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加快“越秀号”信息服务直通车建设,优化政府部门办事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增加办事透明度,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网上查询办公和办事查询服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区“绿色通道”服务,为落户在我区的经广州市认定的总部企业、区认定的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和区内优秀民营企业提供优先、优质和贴身的服务,由区各职能部门设立服务专窗,优先受理企业及企业员工申报办理事项,免费为企业及企业员工提供业务咨询,优先提供可公开的政府信息资料,并建立信息库对外公布;在政策支持、企业融资、各类年审、工商、税务管理、信息沟通等各个方面,建立企业服务质量跟踪检查制度。

(二十四)加大对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力度。

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第三产业内部结构方面,坚持以人为本,采取政府主导原则,加大政策倾斜、安排专项资金,做好人才培育和储备计划。每年为我区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领域引进若干高层次人才,并为其提供一次性一定额度的创业启动资金;实施“名企优才计划”,每年在落户我区的广州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我区认定的优质企业和评定的优秀民营企业内挑选一批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授予“越秀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称号,并对符合区内相关人才政策的给予一次性一定额度的奖励;完善区内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发布机制,完善柔性引才机制,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尤其是区内总部企业、优质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所需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资助力度,积极搭建平台,统筹抓好人才培养。具体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人社局负责落实。

(二十五)加大劳动就业保障扶持力度。

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合作,了解企业实际用工需求,及时掌握区内失业人员信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按照企业实际需求对区内失业人员定期、集中进行再就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失业人员再就业。具体由区人社局负责落实。

五、完善管理服务机制,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六)健全落实政府服务工作机制。

完善政府现行管理服务机制,把加强对总部企业、优质企业、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服务作为政府服务的重点。设立区总部企业和优质企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工作办公室,由区主要领导或分管区领导牵头,区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成员参加,遴选一批重点企业,由区领导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实行对口服务联系,加强联动和沟通,以“贴心”和“贴身”的服务方式,加强对企业高层人才的相关配套服务,及时了解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

(二十七)发挥部门和街道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要充分发挥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在对企业服务工作中的促进作用,工商、税务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密切关注区内企业发展动态,准确掌握区内企业相关信息,及时为我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出意见和建议;区内各街道办事处要善于利用自身工作便利,配合区委、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对企业服务,了解企业需求,畅通办事渠道,为企业规范经营、依法纳税提供指引和帮助,成为企业发展的贴心人,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十八)狠抓工作落实和推进。

区总部企业和优质企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工作办公室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定期评估我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工作绩效,通过建立相关工作会议制度与项目跟踪制度,加强职能部门间的联动和信息沟通,形成合力,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真正将我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越秀区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配套实施办法

配套实施办法1:

越秀区优质企业认定和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本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着力留驻一批符合本区发展方向的优质企业为区域经济做出更大贡献,根据《越秀区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关于认定和奖励优质企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越秀区优质企业的认定和奖励每年开展一次,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标准与程序

第三条越秀区优质企业认定标准:

核心营运机构或分支机构(注)设在本区,税收由区税务部门直接征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依法经营的企业:

(一)世界、中国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分支机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下属企业3个以上、上年度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或上年度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

(三)年营业额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规模企业;

(四)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指《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规定);

(五)符合广州市制定的行业条件和标准的企业或在新兴产业行业内营业额排名前10名的领军企业。

第四条越秀区优质企业认定工作自当年第一季度开始,并于当年第三季度在越秀区公众信息网(www.yuexiu.gov.cn)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扶持与奖励

第五条上年度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并对区财政贡献额排位前50名的优质企业,可根据《越秀区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服务和提供优质学位的实施办法(试行)》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区属规范化中、小学校的优质学位。

第六条区政府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本区优质企业派发“绿色通道服务卡”:

(一)上年度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世界、全国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分支机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优质企业。

企业在持卡有效期内,可根据《越秀区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服务和提供优质学位的实施办法》享受本区各职能部门提供的“绿色通道”服务。

第七条自2010年起连续5年,每年由市、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以下奖励:

(一)落实广州市“总部企业贡献奖”。

经广州市认定的总部企业(包括现有和2010年及之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对上一年度缴入市、区库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年环比新增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或补贴,奖励或补贴金额以500万元为上限。连续五年获得500万元奖励或补贴的总部企业,另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或补贴。以上奖励或补贴资金可由总部企业自行分配给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也可作为财政拨付给总部企业扩大再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支持资金。对缴入市、区库年环比新增税收额名列全市总部企业前10名的,对其一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税后100万元奖励。

(二)当年依法纳税排名前50名,并对区财政贡献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同比增长超过15%的优质企业,按照超出上年15%以上部分的10%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同一企业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奖励。

第九条由区政府根据优质企业前两个年度对区财政贡献情况及相关资料,核算奖励金额,制定当年奖励方案,并最终发放奖励资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申报财政奖励及相关扶持措施的企业必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企业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撤销其财政奖励及相关扶持措施的享受资格,对已领取的财政奖励予以全额追缴并通报。

第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委、广州市越秀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配套实施办法2:

越秀区优秀民营企业评定和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本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扶持本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加快培育一批具有龙头示范带动作用的民营企业,根据《越秀区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关于评选优秀民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在本区,并依法经营、纳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及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企业中私人控股部分。

第三条自2011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民营企业评选,分别评选出“贡献20强”、“创意10强”、“创新10强”三类称号的优秀民营企业。

第四条越秀区优秀民营企业评选采用自愿申报、联合评定的方式开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条件与评分标准

第五条越秀区优秀民营企业评选条件:

(一)参评“贡献20强”称号的民营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评选期前两年年均营业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年均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二)参评“创意10强”称号的民营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制作、网络游戏开发、信息服务、设计服务、咨询策划以及相关创意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活动的创意企业;

2、至少具有一种自主开发的原创创意产品,且评选期前两年的原创创意产品销售收入占创意产品销售收入的50%以上;

3、评选期前两年用于自主创意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营业总收入的10%以上。

(三)参评“创新10强”的民营企业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获“国家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

2、获“国家名牌产品”或“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

3、获“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

4、获“国家质量奖”或“省级质量奖”的企业;

5、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等区域性品牌注册的企业;

6、获国家级或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的企业;

7、成功申请商标涉外注册的企业;

8、获国家级或省级外贸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

9、获“广东省知名商号”的企业;

10、获得国家或省、市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

11、获得国家或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

12、被评为国家或省、市创新型企业;

13、被评为国家或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14、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单位。

(四)参评企业除应各自符合上述三条所列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营状况良好,同时在评选期前两年内没有发生过生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偷逃税款、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被处罚的行为(含法定代表人个人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符合参评条件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分:

(一)“贡献20强”的评分标准:

1、评选期前两年年均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计10分,在此基础上以1000万元为一级,每增加一级计5分,递次增加不足1000万元的不加分;

2、评选期前两年年均纳税额达到300万元计10分,在此基础上以100万元为一级,每增加一级计5分,递次增加不足100万元的不加分,纳税总额包括国家的扶持减免税;

3、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0、30、20、10分,省、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0、10、5分;

4、获国家级名牌产品设计计20分,省级名牌产品称号计10分,市级名牌产品称号计5分;

5、获国家驰名商标计20分,省级著名商标计10分,市级著名商标计5分;

6、获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计20分,获省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计10分,获市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计5分;纳税信用等级评为A,计10分;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每个A计2分。

(二)“创意10强”的评分标准:

1、评选期前两年年均营业额每1000万元计5分,不足1000万元不计分;

2、评选期前两年年均纳税额每100万元计5分,不足100万元不计分;

3、获权威性国际大奖的创意奖项计40分,国家级计30分,省(含副省)级计20分,市级计10分;不同产品的不同荣誉称号可累加计分。若奖项设有一、二、三(或金、银、铜)等级,则逐级以2分计减,如:国家级创意奖项一等奖计30分,则二、三等奖分别计28、26分;

4、原创创意产品在各级电视台首播的,按以下方式计分:在中央台和境外有影响的电视台首播的计40分,在省(含副省)级电视台首播的计30分,在市级电视台首播的计10分;不同产品的首播可累加计分;同一产品在多于一个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计分;

5、企业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按以下方式计分:发明专利按拥有数目的绝对值5倍计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按拥有数目的绝对值3倍计分,著作权按拥有数目的绝对值2倍计分(拥有的自主注册商标也可纳入计分);

6、企业的全职人员有列入国家或广东省、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专项计划或获得相关奖励资助的,国家级每人计20分,省、市级每人计15分;

7、获得国家或广东省、广州市立项和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国家级每项计20分,省、市级每项计15分;

8、获得国家或广东省、广州市相关企业资质认定的,国家级每项计20分,省、市级每项计15分,不同类型的资质认定可累加计分;

9、获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计20分,获省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计10分,获市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计5分;纳税信用等级评为A,计10分;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每个A计2分。

(三)“创新10强”的评分标准:

1、评选期前两年年均营业额每1000万元计5分,不足1000万元不计分;

2、评选期前两年年均纳税额每100万元计5分,不足100万元不计分;

3、获国家驰名商标计20分,省级著名商标计10分;

4、获国家名牌产品计20分,省级名牌产品计10分;

5、获国家免检产品计20分;

6、获国家质量奖计20分,省级质量奖计10分;

7、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计20分;

8、获国家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称号计20分,获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称号计10分;

9、成功申请商标涉外注册计20分;

10、获国家外贸出口名牌称号计20分,获省级外贸出口名牌称号计10分;

11、获广东省知名商号称号计10分;

12、获得国家或省、市科技项目,国家级每项计20分,省、市级每项计15分;

13、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分别计40、30分,省、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0、20、10分;

14、被评为国家创新型企业的计40分,被评为广东省或广州市创新型企业的计30分;

15、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计40分,被评为广东省或广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计30分;

16、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计40分,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分会秘书处、工作组单位计20分,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计10分;

17、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投入(R&D部门预算)占上年销售收入的百分比绝对值5倍计分,例如百分比为3%计15分;

18、企业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按以下方式计分:发明专利按拥有数目的绝对值5倍计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按拥有数目的绝对值3倍计分,著作权按拥有数目的绝对值2倍计分;

19、企业获得国际或国家标准体系认证,若某一认证体系设有不同等级,最初级按5分计,每升一级加5分,不同体系的认证可累计加分;

20、获得国家或广东省、广州市相关企业资质认定的,国家级每项计20分,省、市级每项计15分,不同类型的资质认定可累加计分;

21、拥有国家级研发中心、实验室计30分,拥有省、市级研发中心、实验室计15分,拥有经市以上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计10分;

22、拥有企业门户网站计5分;

23、获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计20分,获省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计10分,获市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计5分;纳税信用等级评为A,计10分;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每个A计2分。

(四)以上评分标准中,企业所获荣誉或奖项在有效期方被认可,不同成果可累计加分。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七条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民营企业,可自行向区经贸局申报,也可由区内有关单位推荐。参评企业需递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越秀区优秀民营企业申报表〔由企业于越秀区公众信息网(www.yuexiu.gov.cn)下载或区经贸局(先烈中路83号凯城华庭六楼)领取〕;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集团公司及子公司);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企业评选期前两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情况(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审计报告;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所有申报材料均须核对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统一按A4纸张尺寸印制,并按照上述材料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八条越秀区优秀民营企业评选自当年第一季度由区经贸局发布评选通知开始接受申报(推荐),在越秀区公众信息网(www.yuexiu.gov.cn)公布评选结果。

第九条越秀区优秀民营企业由区委、区政府颁发证书和“绿色通道服务卡”,依照本意见享受相关优惠和扶持。

第四章扶持与奖励

第十条符合《越秀区优质企业认定和奖励办法(试行)》认定和奖励标准的优秀民营企业,可按照相关标准认定和奖励。

第十一条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优秀民营企业可根据《越秀区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享受贷款贴息资助。

第十二条区政府为优秀民营企业派发“绿色通道服务卡”,企业可根据《越秀区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服务和提供优质学位的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本区各职能部门提供的“绿色通道”服务,并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区属规范化学校的优质学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参评企业在评选期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撤销其当年参评资格;越秀区优秀民营企业称号有效期内,企业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经核查属实,撤销其越秀区优秀民营企业称号,并取消其下次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越秀区优秀民营企业评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配套实施办法3:

越秀区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本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越秀区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关于设立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10年起连续5年,每年由区财政安排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为符合条件的本区民营企业提供贷款贴息资助。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对象、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对象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一)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优秀民营企业;

(二)经科技部门认定的贷款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生产及成果转化的民营科技企业。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与标准:

(一)优秀民营企业可申请当年或评选期前两年内从银行获得,并已偿还银行利息的流动资金贷款或项目贷款;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贴息资助的贷款必须是在申请当年成功从银行获得,并已偿还银行利息的流动资金贷款或项目贷款。企业当年申请贷款贴息扶持,如遇贴息资金预算执行完毕,则根据企业申报时间,依次纳入下一年度操作。

(二)申请贷款贴息企业的每年贷款总额最高限额为500万元(可多笔贷款累加),超过500万元的按500万元来计。

(三)申请贷款贴息企业享受到的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申请贴息的贷款期上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的80%。

(四)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区财政局统一以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基准利率为贴息标准,低于基准利率的以实际利率为贴息依据。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请:

(一)原则上常年接受申请;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可到区经贸局申报,须递交的申报材料如下:

1、越秀区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一式两份〔由企业于越秀区公众信息网(www.yuexiu.gov.cn)下载或到区经贸局(先烈中路83号凯城华庭六楼)领取〕;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3、由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提供的企业近2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4、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通知书、银行贷款利息凭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所有申报材料均须核对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七条区经贸局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核结果。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必须保证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将取消其两年内申请贷款贴息的资格。已给予贴息的,企业应无条件全额返还,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越秀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配套实施办法4:

越秀区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区内企业上市融资,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实现快速发展,加快本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越秀区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有关设立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10年起连续5年,每年由区财政安排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资助区内企业进行上市活动。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

工商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意见实施后拟改制上市并开展相关工作和成功上市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分阶段申请以下资助:

(一)对已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0万元;

(二)已获批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第六条对采取并购、借壳等资本运作方式完成上市公司重组,且重组后上市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本意见颁布实施后迁入本区的,给予迁入的上市公司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申请:

(一)原则上常年接受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区发改局申报,须递交的申报材料如下:

1、越秀区扶持企业上市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由企业于越秀区公众信息网(www.yuexiu.gov.cn)下载或到区发改局(惠福东路486号)领取〕;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3、由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提供的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三)企业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资助时,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须提供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能够证明已受理该企业申报上市资料的有关凭证复印件一份。

(四)企业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资助时,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须提供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正式挂牌上市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一份。

(五)企业申请本办法第六条资助时,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由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同意该企业并购重组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六)所有材料均须核对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八条区发改局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核结果。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获得资助的企业,如发生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区发改局备案。

第十条申请企业必须保证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已发放资助的,企业应无条件全额返还,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配套实施办法5:

越秀区房租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本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越秀区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关于设立房租补助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0年起连续5年,每年由区财政安排6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对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房租补助。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补助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对象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一)落户本区的广州市认定的总部企业;

(二)属新办或由外地(区)转入本区指定楼宇经营的黄花岗科技园(信息园)、广州创意产业园园区内的科技企业和创意企业;

(三)落户本区服务外包示范园且经认定的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四)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行业龙头示范带动作用,并对本区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力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申请房租补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企业必须租赁本区范围内指定楼宇并用于本单位的办公场所;

(二)第四条第(一)类企业的补助标准:

2010年及之后从外市迁入广州,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并进驻广州市总部集聚示范基地的,其本部租用该示范基地自用的办公用房,按市场指导价的3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贴。2010年及之后在广州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30%给予补贴。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三)第四条第(二)、(三)类企业,给予200平方米以内50%或100%的房租补助。

(四)第四条第(四)类企业的补助标准:

视具体情况对企业提供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租金总额的房租补助,实际租金以每平方米实际租金和申请企业办公场所实际面积进行计算。

(五)第四条第(二)、(三)、(四)类企业最长可享受两年房租补助。同一企业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区内房租补助。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房租补助的申请:

(一)原则上常年接受申请;

(二)须递交的申报材料如下:

1、企业递交《房租补助申请表》一式一份〔由企业于越秀区科技信息网(www.yxst.gov.cn)下载或到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先烈中路83号凯城华庭七楼)领取〕;

2、书面申请报告(注明租用地点、楼宇名称、楼层、房号、面积和租金标准);

3、公司经营计划书;

4、由外区转入企业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及本年度最新月度财务报表及有关技术证明材料。

(三)符合第四条(四)款条件的企业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情况(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审计报告;

2、由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提供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四)所有申报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报表及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七条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回复或补齐补正的通知。

第八条企业的房租补助申请经审批后,由管委会在申请单位房屋租赁有效的合同期内(合同到期须补交新签订的租赁合同),为企业每月发放一次房租补助。

第九条企业享受补助一年期满后进行年度考核,填写《房租补助年度审核表》一式一份。需进行年度考核的企业在越秀区科技信息网(www.yxst.gov.cn)下载或到管委会(先烈中路83号凯城华庭七楼)领取,经审批后方继续享受房租补助。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申请房租补助的企业必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撤销其两年内申请补助的资格,并予以通报。已发给补助的,企业应无条件全额返还,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已获得补助的企业补助期内如中途退租即停发补助。

第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越秀区优秀民营企业房租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配套实施办法6:

越秀区科技创新和创意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区科技企业和创意企业发展,加快本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越秀区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关于设立科技创新和创意产业发展资金的有关规定和《越秀区科技三项费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越府〔2007〕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0年起连续5年,每年由区财政安排12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科技企业、创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运营,配套扶持其获得国家、省、市立项或奖励的科技项目、优秀成果和原创创意作品等。

第三条越秀区科技创新和创意产业发展资金的主要资助方式是立项扶持、配套资助、资金奖励。

第四条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扶持对象、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扶持对象:

工商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竞争优势的科技企业和创意企业,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一)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生产以及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企业;

(二)开展动画漫画创作制作、网络游戏开发、信息服务、设计服务、咨询策划以及相关创意产品研发、生产等活动的企业;

(三)获得国家、省、市的科技项目立项和科技奖励,或组织原创创意作品参加国际国内大赛获奖或在影视媒体上首播并获得市级以上经费奖励的企业。

第六条扶持条件和标准:

(一)立项扶持:

1、申报项目应有较强的先进性和适用性,有明确的推广应用或产业化前景;

2、申报企业是项目的直接研制者或产权拥有者;

3、每个项目的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配套资助:

1、申报项目属于国家科技部或广东省科技厅、广州市科信局于上一年度立项且扶持金额不小于20万元的科技项目;

2、申报企业必须是立项项目的承担单位而非参加单位;

3、每个项目的配套额度不超过国家或省、市所扶持资金的50%,且不超过30万元;

4、同一项目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配套。

(三)资金奖励:

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企业,以及原创创意作品参加国际国内大赛获奖或在影视媒体上首播并获得市级以上经费奖励的企业,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企业经区科信局推荐,并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广东省、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同一成果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

2、企业的原创创意作品获得权威性的国际、国家创意大奖,并经组织业内专家审核通过后,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同一作品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

3、企业的原创创意作品在影视媒体上首播并获得市级以上财政经费奖励的,按所获财政经费的30%予以配套奖励,不超过20万元。同一作品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区科信局每年制订并发布申报指南,作为企业申请立项扶持、配套资助及资金奖励的指引,申报企业需按申报指南要求向区科信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指南由企业自行于越秀区科技信息网(www.yxst.gov.cn)登录“越秀区科技业务综合服务平台”获取。

第八条区科信局对企业递交的完整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初审合格者进行再次评审,并提交区科技三项费用使用安排联席会议最终审批。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区科信局根据最终审批结果下达资助资金安排计划,不同资助方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获得立项扶持或配套资助的项目,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资金分两次划拨:首次拨付70%;第二次拨付在项目验收后进行,验收合格的,全额拨付资金余额;验收基本合格的,拨付资金余额的60%;验收不合格的,停拨资金余额,并视情况全部或部分追回已拨付经费;

(二)获得资金奖励的优秀成果或原创创意作品,按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一次性划拨资金。

第十条企业所获得的立项扶持或配套资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研究开发活动,具体使用按照签订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有关规定支出。

第十一条立项扶持或配套资助项目纳入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项目执行实施阶段,企业每年4月前填报《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绩效检查自评报告》。项目完成后,企业需及时填报《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由区科信局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申请资助的企业必须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撤销其两年内申请资助的资格。已发给资助的,企业应无条件全额返还,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科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越秀区民营科技企业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越府〔2007〕15号)同时废止。

配套实施办法7:

越秀区扶持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加快本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越秀区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关于设立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和《越秀区科技三项费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越府〔2007〕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0年起连续5年,每年由区财政安排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为服务外包企业建立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支撑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与服务外包相关的配套服务和特定环境改善等方面以及对服务外包企业投资与市场拓展、国际资质认证、人才培训与引进、服务外包合同登记等给予补助或奖励,主要内容及形式如下:

(一)服务外包企业投资奖励;

(二)服务外包企业宣传推广补助;

(三)服务外包企业人才培训资助;

(四)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资助;

(五)服务外包企业网上合同登记奖励。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扶持对象、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工商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国家服务外包登记管理系统注册并有进行离岸或在岸业务合同登记的服务外包企业。

第五条扶持条件和标准:

(一)服务外包企业投资奖励。

对在我区新设立或由外区迁入的服务外包企业,其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且投资合同超过5年的,按照其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服务外包企业市场开拓资助。

在统一组织的前提下,对参加商务部、省政府、市政府组织的国内外服务外包市场开拓、推介交流、展览促销等活动的服务外包企业,经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认定,给予企业参展费用的50%一次性资助,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服务外包企业人才培训补助。

对未享受国家及广州市人才培训资金支持并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3000元/人的培训支持。

(四)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资助。

鼓励本区服务外包企业积极获取国际资质的认证,按照市级以上部门给予资助额50%的比例给予资助。可支持的国际认证包括: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相关认证。

(五)服务外包企业网上合同登记奖励。

对进入国家服务外包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离岸、在岸业务合同登记的企业,年合同登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每年给予2000元的登记奖励;年合同登记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3000元的登记奖励;年合同登记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5000元的登记奖励。

(六)落户本区服务外包示范园且经认定的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照《越秀区房租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享受房租补助。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每年制订并发布申报指南,作为企业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指引,申报企业需按申报指南要求向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指南由企业自行于越秀区科技信息网(www.yxst.gov.cn)登录“越秀区科技业务综合服务平台”获取。

第七条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对企业递交的完整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初审合格者进行再次评审,并提交区科技三项费用使用安排联席会议最终审批。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撤销其两年内申请资助的资格。已发给资助的,企业应无条件全额返还,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配套实施办法8:

越秀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商业氛围,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和项目留驻本区,根据《越秀区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关于设定越秀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0年起连续5年,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奖励和扶持新引进的优质企业、项目及引进优质企业的机构、个人等。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优质企业是指根据《越秀区优质企业认定和奖励办法》标准认定的越秀区优质企业,且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地均在本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措施

第五条新引进落户我区的广州市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广州市“总部企业落户奖”,即2010年及之后在广州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认定当年缴入市、区库税收合计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六条新引进的优质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根据《越秀区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服务和提供优质学位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区属规范化中、小学校优质学位。

第七条对在我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增资3000万美元(或等量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八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新引进各类优质企业,对于引荐新引进优质企业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进行奖励。

(一)对成功引荐优质企业的,按被引荐的优质企业在迁入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新迁入的优质企业只对应一个奖励对象,奖励最高限额10万元。引荐多家符合条件企业者可按引进企业数量重复享受奖励。

(二)引荐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房地产企业除外),按实际注册资本到位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0万元。

(三)引荐世界500强企业(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在本区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成功落户本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九条新引进的优质企业可按照《越秀区房租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享受房租补助。

第十条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和条件的新引进的企业,可享受以下土地优惠政策:

(一)根据区确定的年度总部企业用地计划,由区征地办报区政府审定后纳入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土地开发中心,争取纳入市土地储备计划;对区内已纳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合理设定出让条件,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优先保障总部企业办公用地。

(二)单独设立的本区优质企业研发中心、产品设计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退二进三”腾出场地引入总部企业,或发展工业设计、尤其是发展科技、创意产业等具有总部功能的项目,其用地按市“退二进三”和“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三)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对总部企业重点集聚区、重点企业及重点项目的供地,经市国土房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总部企业发展需要,准予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引荐项目奖励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引荐人签署的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二)引荐人引荐确认证明;

(三)引荐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引荐新引进优质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引荐新引进优质企业的验资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