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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申报指南

根据《越秀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越府办〔2015〕6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可登陆区招商服务网获取。

一、申报流程

(一)符合《实施办法》政策扶持条件的越秀区商贸业企业可提出有关申请,经所在街道初审后,由街道统一报越秀区商务局。有推荐部门的,如职能部门、园区、工商联、商协会,还需推荐部门出具意见。

(二)越秀区总部企业和重点企业的认定,越秀区总部企业统一由商务局受理和认定;重点企业由各主导产业牵头部门认定,即金融业企业由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委员会(区金融局)认定,商贸业企业由越秀区商务局(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认定,健康医疗、文化创意企业由越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由各主管部门认定的越秀区重点企业需在区商务局(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进行登记。

(三)商务局收到申请后,除新落户企业办公用房补助首年申请由区商务局(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审批外,其他扶持奖励由商务局(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区发改局(统计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批,形成审批意见,决定是否给予。

(四)审批未通过的,由审批部门或联审牵头部门负责告知申请单位,并做好解释说明。

(五)审批结果单项扶持奖励在50万元以内的,按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流程拨付有关奖励资金;单项扶持奖励在50万元以上的,报请区政府审核,区政府批准同意后,拨付兑现有关补助和奖励资金。

二、申报政策的具体操作细则

以下所有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申请表、报表及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一)新落户重点企业和总部企业认定

1、新落户的越秀区总部企业、越秀区重点企业为2015年1月1日以后落户越秀区的企业,并承诺5年内留区经营,原则上在企业落户当年依企业申请认定,有效期3年。

2、须递交的申报材料如下:

(1)新登记注册的公司:越秀区重点/总部企业申请表(附件2)、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公司计划投资额、发展模式与预计效益等)、越秀重点招商项目评估信息收集表(附件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下同)、新设立企业的母公司或主要投资人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5年内留区承诺书、满足越秀区总部企业的相应资质或财力证明、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2)新迁入注册的公司:越秀区重点/总部企业申请表(附件2)、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公司计划投资额、发展模式与预计效益等)、越秀区重点招商项目评估信息收集表(附件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迁入前所在地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5年内留区承诺书、满足越秀区总部企业的相应资质或财力证明、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开办奖励

1、越秀区重点企业或总部企业,原则上在企业落户当年依申请受理,受理部门为区商务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2、须提交材料如下:

(1)《越秀区商贸服务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一式一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3)属外资企业的,需提交外经贸部门发放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4)验资报告或上年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等证明资料;

(5)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办公用房补助

1、越秀区重点企业或总部企业,原则上常年接受申请,受理部门为区商务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2、新落户重点企业及总部企业租赁或购买办公用房补助申请材料清单:

(1)进驻首年申请材料如下:

①《越秀区商贸服务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一式一份;

②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③ 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办公用房购买合同复印件;

④ 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2)新落户越秀区重点及总部企业首年办公用房补助标准:

依据《越秀区招商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招商项目预评估办法》越招商办〔2015〕6号对新落户企业进行评分,综合评分达到60分以上的给予首年办公用房补助,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预评估评分 越秀区总部企业 越秀区重点企业

基础分60分 50% 10%

60-70 50%-60% 10%-20%

70-80 60%-70% 20%-30%

80-90 70%-80% 30%-40%

90-100 80%-90% 40%-50%

100以上 90%-100% 50%-60%

(3)进驻2、3年申请须递交申请材料如下:

① 《越秀区商贸服务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一式一份;

②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③ 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办公用房购买合同复印件;

④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提供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含各税种明细)复印件各一份;

⑤ 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3、存量总部企业申请办公用房补助材料清单:

① 《越秀区商贸服务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一式一份;

②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③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提供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含各税种明细)复印件各一份;

④ 企业在越秀已连续营业5年或以上证明(工商税务年检凭据或书面声明);

⑤ 新、旧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办公用房购买合同复印件;

⑥ 在越秀区外新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申请的,还需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分公司在越秀纳税证明;

⑦ 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增资奖励

1、越秀区重点企业或总部企业,原则上常年接受申请,受理部门为区商务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增资奖励申请材料清单:

(1)《越秀区商贸服务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

增资前营业执照副本、增资后营业执照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验资报告;

(5)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企业外贸新业态奖励

1、原则上每年3月接受申请,受理部门为区商务局(外经科)。

2、须递交的申报材料如下:

(1)《越秀区商贸服务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外贸新业态补贴申请书(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及项目预期经济社会效益);

(2)由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提供的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含各税种明细)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最近年度的审计报告或企业编制的反应实际经营状况的相关财务报表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海关进出口编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5)属外资企业的,需提交商务部门发放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6)海关出具的外贸新业态上年进出口额证明复印件;

(7)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奖励

1、原则上企业获得品牌当年申请,受理部门为区商务局(经旅科)。

2、奖励申请材料清单:

(1)《越秀区商贸服务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一式一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3)获得相关品牌认定证明;

(4)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老字号一条街企业奖励

1、原则上常年接受申请,受理部门为区商务局(贸促会)。

2、奖励申请材料清单:

(1)《越秀区商贸服务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一式一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3)租赁合同复印件;

(4)企业经营计划书;

(5)申请网上交易奖励的企业需提供连续两年营业额及网上营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物所审核的财务报表等);

(6)资料真实性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