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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招商引资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

茂名市招商引资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招商引资管理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国内外企业来我市投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构建以经信、外经贸、政管办和金融系统为主的“四位一体”招商引资管理体系。

(一)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科学规划各级工业园区,加大园区连片工业用地储备力度,不断完善市县各级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推行集约节约用地。

(二)强化招商引资管理。精心策划、包装对外招商项目,不断更新、充实对外招商项目库,编印招商项目册;组织与协调各层次招商活动,构建招商引资平台;创新招商方式,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社会各界人士在信息和人脉等方面的优势,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加强项目的跟踪落实,指定专人负责对签约项目全程跟踪与服务,促进项目尽早落地。

(三)优化政务服务环境。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消防等部门要提前介入项目前期工作;对项目审批,做到程序简化,手续方便;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律及政策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在承诺的期限内办完本部门审批手续。对确需急办的重大项目实行特事特办,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四)创新金融服务。开展银企对接,从项目洽谈阶段开始,金融部门提前介入,全程跟踪,提供贴身服务,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第三条 完善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调整充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统战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金融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外事侨务局、市旅游局等部门,以及市政管办、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驻外机构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协管副秘书长、市政管办主任、市外经贸局局长以及市经信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市招商办”),设在市外经贸局,由市外经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研究审定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重大决策、协调解决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协调落实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重要事项,负责具体的引资确认、资金审定及相关协调工作等。

市招商办负责落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招商活动等。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市发改局积极主动做好项目的立项工作;市经信局督促各地加快建设各级工业园区,促进工业项目落地;市财政局优先安排市本级招商引资工作专项经费和奖励资金;市国土资源局加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协助项目用地征用工作;市住建局加快对建设项目属其职能范围审批事项的报建审核;市城乡规划局加快对建设项目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审批;市环保局加快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市外经贸局协助做好市招商办日常管理工作,加快对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市旅游局加大对旅游招商项目的策划、包装力度,配合做好茂名旅游宣传推介;市政管办负责投资服务的组织、协调、管理、督察工作,改善投资软环境,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其余成员单位对重点企业(项目)实行跟踪服务,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在投资落地、增资扩产、并购重组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协调解决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经济功能区)要成立相应机构 ,组织开展招商引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招商引资奖励对象

(一)投资企业。投资企业是指本办法实施后利用市外资金在茂名境内投资或者增资扩股的企业。

(二)项目引荐人。项目引荐人(以下简称“引荐人”)是指本办法实施后为我市项目单位或招商部门提供准确投资信息,协助并全程参与项目双方的会晤、洽谈、考察、签约等活动,对市外资金投资项目成功落户我市起了决定性作用的个人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