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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励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

农业技术推广奖励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15〕3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茂名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一届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7日

茂名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大力推广普及先进农业技术,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奖:

(一)积极引进推广近年农业部或广东省发布的农业主导品种,水稻近年的推广面积累计达到10万亩以上,蔬菜近年的推广面积累计达到2万亩以上,其他农作物近年的推广面积累计占全市同类农作物当年播种面积的5%以上,生猪近年的推广饲养量累计达到20万头以上,其他动物近年的推广产量(或出栏量)累计占同类动物当年产量(或出栏量)5%以上的,在生产中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经济效益提高10%以上的;

(二)积极推广在本地区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特色明显的优势品种,大宗农作物(统计部门有细化统计面积的)近年的推广面积达到当年同类农作物播种面积10%以上,其他农作物(统计部门没有细化统计面积的)近年推广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的,近年特色畜禽品种推广的养殖产量(或出栏量)占当年同类动物产量(或出栏量)的10%以上,取得显著成效,经济效益提高15%以上的;

(三)积极推广近年农业部或广东省发布的农业主推技术,水稻近年的推广面积达到30万亩以上,蔬菜近年推广面积达到5万亩以上,其他农作物近年推广面积占全市当年同类农作物播种面积达到10%以上,生猪推广饲养量达到50万头以上,其他动物(包括水生动物)近年推广养殖产量(或出栏量)占当年同类动物产量(或出栏量)达到10%以上,经济效益提高10%以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显著的;

(四)推广应用新技术对农产品进行综合利用,有推广潜力,能有效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值,经济效益提高10%以上的,社会生态效益显著的;

(五)开展农业技术承包,获得大面积增产,引导辐射带动农民应用该项技术进行种植达1万亩以上,经济效益提高l0%以上的;

(六)积极开展农业技术培训、指导、咨询,每年开展培训、指导、咨询活动不少于20次,每年培训、指导、咨询服务不少于1000人次,在普及农业技术工作中做出贡献的;

(七)在农业新技术的试验、示范中有所改进、创新,并在生产应用上取得显著效果,经济效益提高10%以上的;

(八)在推广农业技术的组织管理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经济效益提高10%以上的;

(九)在推广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源污染治理、循环农业与可持续发展新技术中,取得显著成效,农业源污染物减排效果明显,年减排量下降达1.6%以上的。

第三条 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设一、二、三等奖,每年奖励30个项目,其中一等奖3个、二等奖6个、三等奖21个。

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分别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为10000元,二等奖奖金为8000元,三等奖奖金为5000元。

具体评奖标准由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级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设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由农业技术专家和有关领导组成,负责市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的审定、批准和授予工作。

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办公室成员由市农业局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奖励资金管理与奖励活动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