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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罗定市工业园区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罗府办〔2011〕46号

关于印发罗定市工业园区

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罗平农场,市直和上级驻罗定各单位:

《罗定市工业园区投资优惠办法》业经2011年5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2007年7月1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罗定市工业园区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罗办发〔2007〕6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罗定市工业园区投资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投资者到我市工业园区投资创业,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的优惠

㈠用地优惠:

项目用地按国家发布实施的本地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最低价标准作为出让底价。特殊项目用地,根据有关政策一事一议,具体商定执行。

㈡用电优惠:

免收工业企业用电报装费,电价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㈢用水优惠:

免收工业企业用水报装费,水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用水多的工业园或工业企业,经批准可自办取水。

㈣规费优惠:

1.除上缴国家、省、市的收费和国家、省、市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以及政府专项基金的收费以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和收费标准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给予减、免。

2.规划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60%收取,基建放线费按收费标准的80%收取。

3.建设部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按最低标准的70%收取(在资质经营范围内)。

4.气象部门:防雷设施检测费,每个检测点56元/次;雷击风险评估费,每宗按投资总额0.9‰;防雷设施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查费,按建筑面积收取0.1元/㎡。

5.环保部门:环境监测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6.房产部门:房产交易手续费按3元/平方米收取,房屋测绘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的60%收取。

7.城市管理部门:免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清洁卫生费按每人20元/年收取,非生活垃圾按有偿服务或成本收取。

8.劳动部门:在本市事权范围内,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企业劳动用工年审证照费按50元/家收取。

9.卫生部门:二年内免收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费。

10.人民防空部门:人防易地建设费: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免收;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厂区办公室、会议室、员工宿舍等),十层(含十层)及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费收取,九层(含九层)及基础埋深三米以下的,按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3%计费收取。

1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免费为申办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免费为餐饮申办企业提供申办资料(含场地设置、厨房布局绘图等)。

㈤税收优惠:

1.执行国家规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按云府〔2009〕74号文执行。

3.外商投资企业一般贸易及“进料加工”货物出口,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㈥工商登记服务:

严格执行罗定市工商局《关于服务招商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26项服务承诺。

㈦财政扶持:

1.新办生产性企业正式投产后2年内,企业每年缴纳的税收,属地方留成部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50%扶持企业发展。

2.特殊项目用地企业通过土地挂牌出让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实际出让价格高于协议价格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高出部分差额由财政安排扶持企业发展。

二、在工业园区作物业投资的优惠

1.物业投资者可以通过受让、租赁等形式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亦可与以具有建设用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的农村集体组织共同兴建物业出租。

2.物业投资者可与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在用电、用水、用地及规费等方面享受同样的优惠。

3.物业投入使用后5年内,每年缴纳的房产税和房屋出租收入所缴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安排80%扶持企业发展。

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严格实行由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登记证的“两证一册”收费制度,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2.严格依法行政,严禁干扰投资者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外来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子女入学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四、其它事项

1.投资者在工业园区以外而在本市辖区内投资创办的实业,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适用条款予以优惠。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优惠办法同时废止。

3.本办法实施后与新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有抵触的,以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4.本办法由市招商服务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工业投资优惠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上级驻罗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