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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石材行业税收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石材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推动石材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县政府将从2011年11月起进一步加强全县石材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全县所有石材企业一律实行查帐征收,要求所有企业必须在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对上月实际发生的应纳税销售额自行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纳税,对逾期申报的企业税务部门将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加收滞纳金。

二、企业必须按照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如实进行申报纳税。税务部门将在每月征收期结束后,对申报纳税异常的纳税人参照相关数据进行纳税评估,对申报失实的企业由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对达到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逃避税收征收管理的业户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或者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无证经营的纳税人要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对逾期办证的企业将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缴税款。

四、对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达标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税务机关将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企业必须按照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管法》及税务部门有关法律文件规定按期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对逾期申报缴纳税款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