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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调整粤港直通货运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问题的通知

粤外经贸资函【2011】259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外经贸主管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粤港直通货运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减免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粤港直通货运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减免问题

在省政府的新规定出台之前,继续执行“每辆营运货运车指标减免33.3%(1/3)缴交省财政部分指标有偿使用费,交合作粤方恭喜部分同步降低”。

二、关于粤港直通货运车辆报停问题

取消在同一合作期内可报停车辆3次的规定。恢复“在同一合作期内,企业可申请报停车辆2次,每次报停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规定。

请通知粤港直通货运车企业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外资管理处)反映。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