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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流动人口信息业主(用人单位)申报制的通告

为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服务与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和《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从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流动人口信息业主(用人单位)申报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深圳市范围内出租或提供房屋给流动人口(即非深圳户籍人员)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出租屋业主(含自购自住)和转租人及其代理人、雇用流动人口的企业单位、雇用保姆的家庭等,均有登记申报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任,应依法自觉向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申报流动人口信息。

二、当事人出租或提供房屋给流动人口居住,应如实登记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资料,并在其入住后3个工作日内,将人口信息登记资料上报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站。其中,用人单位只申报单位内部居住的流动人口信息,单位外部居住的流动人口信息由出租屋业主申报。

流动人口本人也可直接向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申报个人信息。

三、申报流动人口信息可通过书面申报、电话申报和网络申报等方式进行。其中,书面申报应统一填写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提供的《深圳市居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直接报送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站;电话申报可首先向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站说明基本情况,然后由管理站派人上门采集信息;网络申报请登录网站,按照信息申报的操作提示进行。

四、流动人口离开现居住地后,出租屋业主(含转租人和代理人)和用人单位(家庭),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退租、注销情况,通过书面、电话或网络方式,报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站。

五、出租屋和单位集体宿舍居住人员超过30人,出租屋业主(含转租人和代理人)和用人单位应配备专人负责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和信息申报工作,并将专职管理人员名单报辖区派出所和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站。相关人员要主动与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机构保持联系,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六、物业管理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自觉履行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责任,主动督促、协助当事人依法申报流动人口信息。

七、出租屋业主(含转租人和代理人)和用人单位(家庭)如违反上述规定,不认真登记、申报流动人口信息,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照《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按未申报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对未及时登记申报流动人口信息导致发生案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二○○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