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为榕城区招商引资,促进榕城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制订如下奖励办法:
一、凡为榕城区招商引资(包括外资、内资)成功的引荐人(除有关部门职责所在的单位及个人外),按本办法进行奖励。
二、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成功是指2003年9月1日后立项在榕城区园区内建设并已投产经营的项日,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区招商引进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确认。
三、对招商引资项目成功的引荐。以引资额度计,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征地款)在800万—1500万(含1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在1500万3000万(含3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在3000万一5000万(含5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四、对招商引资项目成功的,由引荐人向区招商引进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区经贸局、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发给奖金。
五、除以上奖励外,对为榕城区招商引资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一事—议的办法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六、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进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