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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广东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民间投资准入范围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对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重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以下领域:

1.公路、轨道交通、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农田水利、能源、电信、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民航中南管理局,省水利厅、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通信管理局、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市政公用事业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文化、广播影视、旅游和体育产业等社会事业领域。(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信用担保公司、区域保险公司等金融服务领域。(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连锁经营、批发零售、物流、电子商务、会展等商贸流通领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6.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省国防科工办负责)

7.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半导体照明、生物、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尽快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指导目录,进一步细化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重点产业和领域。

(二)落实投资平等待遇。及时清理或修订带有所有制差别的政策规定,在工商登记、项目核准、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土地使用、规划选址、环评审批、设计审查、税费征收、供水供电、安全监督、竣工验收、人才引进等方面,不得对民间投资单独设置附加条件。(省工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国税局、地税局、安全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清除投资体制障碍。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投资体制改革,促进民间资本投向各类社会事业领域,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服务对象多层次的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可经营性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促进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国有投资建成运营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设施项目,经批准可依法向民营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完善基础设施运营监管,采用项目业主招标、独资、控股、参股、承包租赁等方式,促进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和目录,促进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采购竞争。进一步完善公共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推进相关领域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创造良好条件。(省卫生厅、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体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民间投资发展水平

(四)促进民间资本投向重点产业。制定民间投资重点项目计划,引导民间资本投向重点产业,对纳入计划的重点项目,给予建设用地、资金扶持以及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