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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发改资环〔2010〕12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9月17日发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1月1日起,由我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由我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规定的年能源消费量标准实行分类管理,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备案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