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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资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区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申请费资助:

(一)在我区注册的单位;

(二)具有我区户籍的个人;

(三)在我区工作、持有《广东省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禅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区工作半年以上,由有关部门出具居住证明的个人;

(五)在我区就读全日制大专院校的学生;

(六)在我区以外就读全日制大专院校的禅城籍学生。

第二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一)《禅城区专利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缴纳费用凭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的,其收据已报销入帐不能提供原件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四)申请资助的单位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个人需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第三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发出的资助款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一个专利不能在多个地区申领资助。

第五条申请资助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得与在申请日前公开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

第六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资助标准:

(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资助100元/件;

(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资助500元/件。

第七条每年1—6月份的专利资助申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受理通知书为准)在7月份受理,7—12月份的专利资助申请,在下一年度的1月份受理,过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八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区财政局拨款后,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申请资助款。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