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夯实税收征管基础,规范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自216年4月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专项整治对象为县城和建制镇范围内所有经营性自用房屋和出租房屋,税收检查所属期2年(215年-216年),对个别涉及金额较大、涉嫌少缴税款且性质严重的,可追溯到以往年度。
二、纳税人必须在216年5月31日前到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土门征收管理分局自查申报215-216年度应纳税款。房屋租赁税收依据公布的路段租金标准、系数和征收标准计征。个人出租房屋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可实行简并征期方式征收税款。从216年6月1日起,县地税局将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作出相应处罚。
三、从216年6月1日起,公安、人社等部门配合地税部门对拒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专项清查整治,对专项清理整治中拒不缴纳税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问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告
古浪县人民政府
2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