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在武有关单位,各园区(国际陆港、工业集中区),各工业企业: 《武威市支持入园工业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奖补办法(试行)》和《武威市小升规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威市人民政府 216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武威市支持入园工业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支持企业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增强发展实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入园工业项目(不含风光发电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奖补。 第三条 享受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奖补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在本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入驻园区(国际陆港、工业集中区);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全市产业布局规定; (三)项目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 (四)215年1月1日之后开工,并已建成投产。 第四条 对项目建设期产生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奖补: (一)建设期1年内的,一次性给予3年的贴息奖补。 (二)建设期2年内的,一次性给予2年的贴息奖补。 (三)建设期2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年的贴息奖补。 项目建设期以开工之日至投产之日计算。分期建设的,对其后期新增的固定资产贷款,继续享受以上贴息奖补政策。第五条 对支撑作用大、带动能力强、产业链条长的重大工业项目及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1年享受财政补助超过1万元的,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奖补。 第六条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入园工业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贷款增速高于贷款总额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创新抵质押和担保服务方式,优先给予贷款担保。 第七条 奖补资金按月申报下达。县区政府每月末汇总核报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县区审核意见、企业申请、立项批复(备案)文件、借款合同、借据和付息凭证及其它应提供的材料。经市工信委、市项目办、市财政局、市统计局、人行武威市中心支行、承贷银行集中联合审核,市政府决定后,市财政局下达。自企业申报之日起,对符合贴息的,在1日内审定、下达到县区;县区财政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企业。资金拨付时效执行《武威市加强财政资金拨付时效监管暂行办法》规定。 第八条 县区政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监管负主体责任,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第九条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或截留、挪用资金的,追回资金,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武威市小升规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百户企业达标入规行动,扶持小企业达标入规,推动工业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对象为当年计划小升规、拟报请国家统计局审核入规的企业(不包括风光发电企业)。 第三条 对计划入规企业当年产生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的贴息。 第四条 第四条 贴息资金按月申报下达。县区政府每月末汇总核报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县区审核意见、企业申请、立项批复(备案)文件、借款合同、借据和付息凭证及其它应提供的材料。经市工信委、市统计局、人行武威市中心支行、承贷银行集中联合审核,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自企业申报之日起,对符合贴息的,在1日内审定、下达到县区;县区财政在5日内拨付企业。资金拨付时效执行《武威市加强财政资金拨付时效监管暂行办法》规定。 第五条 县区政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监管负主体责任,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第六条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对未按期入规的企业,追回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或截留、挪用资金的,追回资金,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和《武威市支持入园工业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奖补办法(试行)》的同一笔固定资产贷款,按就高原则予以贴息奖补,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