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强化林地资源管理,坚决遏制非法征占用林地行为,切实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坚决守住林地红线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生产的基础和生态建设的主体。林地红线是最根本、最基础的生态红线,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也是各级政府必须坚守的生命线和高压线。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守住林地红线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正确处理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生态建设和基础建设的关系,依法加强林地资源管理。要认真研究解决近期部分县区在林地征占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林地管理制度,在保障经济发展的同时,切实保护好林地,坚决防止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短期行为。 二、加强管理,依法落实林地保护措施 (一)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各类建设项目应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市、县区发改、交通、建设、国土等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前,必须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选址的意见。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一张图数据库,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明确意见。国家和省上规定不得征用和占用的林地,一律不得征用和占用,已经立项的建设项目要尽快调整选址。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工作中要坚持四个严禁:严禁将因建设需要征占用林地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纳入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予以减免;严禁向项目建设单位做出先上车、后买票的许诺;严禁以项目建设协调会、办公会等形式,对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提出有可能涉及违法行政的要求;严禁弄虚作假,禁止化整为零报批等行为。 (二)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各类建设项目在取得发改、交通、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立项批准文件后,要及时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没有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许开工。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严禁越权审批。凡开展勘查、采矿(石)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类工程需要永久或临时征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审批。经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到期后收回林地使用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需要继续临时占用的,要续办临时占用林地手续。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必须在项目立项、环评前,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结合国家、省上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县区要尽快组织开展全市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对涉及征占用林地的项目开展地毯式排查,排查是否存在开矿建厂、采石挖沙、毁林开垦等非法占用林地行为,是否存在各种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非法占用林地以及未批先占、边批边占、少批多占行为,是否存在大规模或系列盗伐、滥伐林木行为,是否存在其他影响较大的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清理出的违法占用林地建设项目,要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工,造成森林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的要求,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非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不力,利用职权干预阻碍森林资源监管执法,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因政府决策严重失误造成林地和森林资源严重破坏,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落实责任,形成林地资源管理合力 (一)加强林地使用监督检查。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公开办事程序,做好咨询服务,既要坚持依法办事,又要快捷高效办事。对已受理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报批,不得无故拖延、推诿扯皮。要加强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前期介入和后续监管,从选址、立项、审批到施工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管。要对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面积进行施工。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林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干部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使全社会都能依法使用林地。 (二)进一步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市县区财政、林业部门要严格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甘财税法〔216〕57号)的要求,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工作,规范森林植被恢复工程管理,切实提高森林植被恢复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林地占一补一,占补平衡。对用地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要专款专用,由县区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异地还(造)林工作,恢复不少于因征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面积,实现林地占补平衡,确保森林资源可持续增长。森林植被恢复工程建设地点应选择相对集中连片的区域,不得与其他林业生态工程重叠。对建设单位不按作业设计施工的,责令进行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审计部门要对森林植被恢复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隐瞒、截留、挪用资金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 (三)全面落实县级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县区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明确职责定位,依法落实林地资源保护责任。把森林资源是否持续增长、生态环境是否稳步改善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落实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和沟通,建立项目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各类项目工程依法建设。对未取得林业部门预审意见或审查未通过的,发改及其它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项目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取得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方可办理用地手续。环境保护部门对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各类建设项目,要将林地使用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一项内容严格审查。对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的,要按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民政部门要加强陵园和墓地管理,不得擅自占用各类林地建立陵园墓地。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