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促进税法遵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一、公告背景
纳税人相关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是诚信办税的重要基础,推行实名办税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纳税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在全省实行实名办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全国已有多个领域基于公共利益安全和公民诚信档案建设的考虑,先后实行实名制,如21年9月,我国工业与信息化产业部宣布正式实施手机实名制;215年1月1日,交通运输部推行实施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等。
二、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实行实名办税,加强税收诚信建设,既要完整采集、核实确认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建立数据支撑,又要贯彻落实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在征纳交互环节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核实和确认以提高实名办税的效率和准确度,为诚信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纳税服务。公告规定,在甘肃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公告规定,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和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及自然人。其中,办税人是指向国税机关申报且登记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办税人。
三、主要制度
(一)实名办税的内涵
为适应建立健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国税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之前,利用现代身份识别技术,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公告对实名办税的内涵做了明确规定,实名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前,国税机关对其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比对和确认后,办理涉税事项。
(二)身份信息的保密义务
确定国税机关为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管理机关,规范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操作流程,健全身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保密与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实名办税中涉及的办税人员信息安全。公告规定,甘肃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三)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范围
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采集是实名办税的基础,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范围的确定将最终影响实名办税的成效。公告规定了需采集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办税人员姓名、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信息。同时,公告明确了有效身份证件的范围,国税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外国公民护照。
(四)实名办税业务的范围界定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税流程的有关规定,确定需要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公告规定,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实名办理:
1.未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2.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国税业务及办理补充信息采集、变更、注销的;
3.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
4.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发票类业务的;
5.办理税收优惠备案的;
6.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7.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8.办理开通网上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五)实名办税的资料
实名办税资料包括办税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授权文件,在纳税人与办税人员之间建立关联关系,从而实现涉税事项办理的实名跟踪和动态记录。公告规定,办税人员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国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或自然人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办税人员是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4.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六)身份信息的提供和维护
基于保障纳税人权利和构建纳税诚信体系的需要,办税人员应配合国税机关的工作,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公告规定,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为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降低涉税风险,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信息应及时维护。公告规定,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七)税收风险管控
为加强纳税人风险管控,对特定纳税人,须在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核实和确认后,办税人员才能办理本公告所列的实名涉税事项。公告规定,属于下列类型的纳税人,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1.被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的纳税人;
2.被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3.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纳税人。
(八)实名办税的过渡
为保证实名办税推行后纳税人能顺利办理涉税事项,确保实名办税有序推行、平稳过渡,按照全面推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公告规定,自216年11月1日起,通过一照一码方式办理税务登记的存量纳税人及新办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登记和发票管理等类别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自217年3月1日起,甘肃省国税系统管辖所有纳税人办理本公告所列涉税办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纳税人自实行实名办税之日起6个月内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相应实名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当日涉税事项,之后办税人员应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